关于11000吨特色医药中间体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批准公示
关于11000吨特色医药中间体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 | 点击查看>> 吨特色医药中间体新建项目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本项目设计有5座生产车间(本期建设1座,后期建设4座),7栋仓库(本期建设4栋,后期建设3栋)和3组液体罐区(本期 建设1组 点击查看>> 类液体罐组和1组 点击查看>> 类液体罐组,后期建设1组 点击查看>> 类液体罐组);消防水池、消防泵房、中控室、事故应急池、初 期雨水池、 (略) 等公用工程及消防、安全设施; (略) 理装置区、废水脱盐区等环保设施;综合楼、门房等行 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 ||
建设地点: | 湖北 省 荆州 市 江陵 县 江陵县经济 (略) 以西 | 建设性质: | 新建 |
行业类别: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 | 报告书 | ||
总投资(万元): | 点击查看>> .0 | 环保投资(万元): | 点击查看>> |
单位名称: | 湖北金 (略) | ||
通讯地址: | 江陵县经济 (略) 以西,招商大道以南 |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环评单位名称: | 湖北荆州环境 (略) | ||
是否受理: | 是 | 受理日期: | 2022-06-14 |
名称: | 关于 点击查看>> 吨特色医药中间体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批准公示 | ||
拟定批准开始日期: | 2022-06-27 | 拟定批准结束日期: | 2022-07-02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点击查看>> |
荆州 (略) 2022年06月27日
拟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1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保证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1、电 话:0716- 点击查看>> 传 真: 0716- 点击查看>>
2、通讯地址: (略) (略) 荆州 (略) 行政审批科
二、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点击查看>> 吨特色医药中间体新建项目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本项目设计有5座生产车间(本期建设1座,后期建设4座),7栋仓库(本期建设4栋,后期建设3栋)和3组液体罐区(本期 建设1组 点击查看>> 类液体罐组和1组 点击查看>> 类液体罐组,后期建设1组 点击查看>> 类液体罐组);消防水池、消防泵房、中控室、事故应急池、初 期雨水池、 (略) 等公用工程及消防、安全设施; (略) 理装置区、废水脱盐区等环保设施;综合楼、门房等行 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 ||
建设地点: | 湖北 省 荆州 市 江陵 县 江陵县经济 (略) 以西 | 建设性质: | 新建 |
行业类别: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 | 报告书 | ||
总投资(万元): | 点击查看>> .0 | 环保投资(万元): | 点击查看>> |
单位名称: | 湖北金 (略) | ||
通讯地址: | 江陵县经济 (略) 以西,招商大道以南 |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环评单位名称: | 湖北荆州环境 (略) | ||
是否受理: | 是 | 受理日期: | 2022-06-14 |
名称: | 关于 点击查看>> 吨特色医药中间体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批准公示 | ||
拟定批准开始日期: | 2022-06-27 | 拟定批准结束日期: | 2022-07-02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点击查看>> |
荆州 (略) 2022年06月27日
拟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1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保证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1、电 话:0716- 点击查看>> 传 真: 0716- 点击查看>>
2、通讯地址: (略) (略) 荆州 (略) 行政审批科
二、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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