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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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水利建设,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其他水利项目及水利管理等。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中央省下达给我县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和水资源保障方面有较大影响的防洪水和保供水等重大水利项目。

面上水利项目是指省县下达水利建设任务项目,主要包括防洪堤、堰坝(固定坎)、排洪沟(渠、洞)及河道疏浚等河道治理项目;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不含田间渠道和高效节水灌溉);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山塘、村塘整治项目;河湖库塘 (略) 置项目;新建、扩建担负灌溉任务水库山塘项目;农村饮用水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工程项目;应急抢险水利项目;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水利管理是指省县下达水利管理任务项目,主要包括水利标准化工程创建和管理;河道堤防、水库、灌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小型水库及重要山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相关的“五个一百”等创建任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文业务、水资源管理与节约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智慧水务、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水库安全鉴定、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水利科技推广及列入县以上试点工作管理任务等。

其他水利项目是指上级下达我县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水利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三条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水利管理及其他水利项目以下统称水利项目。乡镇(街道)下属事业单位、村级为建设单位的水利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统一行 (略) 申报;县本级为建设单位的水利项目,由建设单位直 (略) 申报。其中申报中央、省级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单位按照中央、省级水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并于每年的7月底前编制好申报资料, (略) 、 (略) 审核,审核通过 (略) 、 (略) 在每年的8月底前联合申请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申报县级面上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的, (略) (略) 在9月正式行文上报,同时在相关项目及资金管理系统录入项目信息。

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个人投资建设用于发电的小型水库除外)、农村饮用水建设项目(不含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应急抢险水利项目和“五个一百”等省级下达的任务和项目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实施。

第三章 项目计划、审批管理

第 (略) 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经讨论提出初步计划安排,并在天台县政府政务 (略) (略) 会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储备项目。项目储备库在每 (略) 会公示。

第 (略) 、 (略) 根据县财政年度预算、结合工程轻重缓急情况综合考虑,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天台县政府政务 (略) (略) 会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在年度计划下达前编制完成施工图或实施方 (略) 审核。

第六条凡在我县区域内投资的水利投资项目均须实行立项审批和核准制度,具体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七条 县级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确需变更的, (略) 理:

(一)水利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须按《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5〕 (略) )及相关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建设;具体实施中实行分类管理。

1.省发改委审批项目涉及变更的,按照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2. (略) (略) 立项审批的水利项目,按照《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5〕 (略) )办理。

(二)建设单位在批准建设期限内未完成的县级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取消超出建设期的投资计划。对于有必要继续建设的水利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限到期一个月前向项目批准机关书面申请延长建设期限,经批准同意后适当延长建设期限。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建设实施、阶段验收、完工验收、竣工验收等阶段。投资较小、不涉及重大安全项目的建设程序可适当合并和简化(上级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程设计深度:

(一)根据《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13〕 (略) )相关规定,符合县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并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或县政府同意实施的下列项目,必须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新建水库项目;

2. (略) 项目;

3.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及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项目。

(二)下列项目简化程序,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

1.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2.新建总库容万方以上或坝高10米以上的山塘项目;

3.工程复杂程度较高, (略) 认为确有必要的项目;

4.投资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及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项目。

(三)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施工图及预 (略) 审核。

第十条工程设计资质:

(一)下列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新建水库项目;

2.新建总库容3000方以上或坝高5米以上的山塘项目;

3. (略) 项目;

4.重要屋顶山塘、万方以上山塘及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

5.投资50万元以上的堤防项目;

6.集镇集中供水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用水项目;

7.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项目。

(二)下列项目可以由乡镇(街道) (略) 或具有水利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直接设计:

1.新建总库容3000方以下或坝高5米以下的山塘项目;

2.库容在1万方以下及非重要屋顶山塘的整治项目;

3.投资50万元以下且技术要求低的堤防、饮用水等其他水利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

按《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天政发〔2013〕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4] (略) )、《关于调整工程招投标限额有关问题的方案的通知》(天公管办[2019]4号)相关规定执行。县本级、乡镇(街道)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必须在有关媒体、网站公开;村级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必须按照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五步法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

(一)凡符合第十条第1款规定(农村饮用水项目除外)的水利项目必须由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集镇集中供水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用水项目必须由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三)所有水利项目施工前,乡镇人民政府( (略) )督促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

(一)下列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

1.新建水库项目;

2.新建总库容3000方以上或坝高10米以上的山塘项目;

3. (略) 项目;

4.重要屋顶山塘、万方以上山塘及水库的系统除险加固项目;

5.其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6.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项目。

(二)其他水利项目可根据工程险要程度等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实行监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职能科室。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

新建总库容5000方以上或坝高10米以上的新建山塘和其余符合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水利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政府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

县骨干和跨乡镇(街道)项目原则 (略) 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建设, (略) 负责监管及技术指导;村级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建设,乡镇人民政府( (略) )负责监管。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

(一)凡符合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水利项目,必须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等验与评定规程》等有关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并按有关规范要求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1万方以下及非重要屋顶山塘项目的验收可简化为蓄水验收;

(三)其他水利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组织验收;

(四)所有水利项目的验收资料均 (略) 存档,验收资料包括工程前期审批立项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图片资料以及竣工结算等,其中竣工结算 (略) 在乡镇人民政府( (略) )复核并签署意见后 (略) ;

(五)工程竣工结算。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下属事业单位为建设单位的水利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其工程预算、结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 (略) 备案。其他水利项 (略)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必要时由财政、监察、 (略) 门组织抽审。

第十七条 小水电等自筹资金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等建设程序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中央、省、县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和设计方案的;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 (略) 会影响的。

(五)未按时完成且未办理项目延期申请手续的。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要专门成立水利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加强对水利项目立项申请、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加强组织协调,同时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县发改、监察、水利、财政、 (略) 门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 (略)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应急抢险等特殊水利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涉及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延期申请表

附件:

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延期申请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略)

计划投资

(略)

建设期限

补助标准

批准预算总数

批准预算

批准时间

累计支付数

其中:

中央

申请单位

延期时间

延期原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略) 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略)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水利建设,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其他水利项目及水利管理等。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中央省下达给我县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和水资源保障方面有较大影响的防洪水和保供水等重大水利项目。

面上水利项目是指省县下达水利建设任务项目,主要包括防洪堤、堰坝(固定坎)、排洪沟(渠、洞)及河道疏浚等河道治理项目;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不含田间渠道和高效节水灌溉);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山塘、村塘整治项目;河湖库塘 (略) 置项目;新建、扩建担负灌溉任务水库山塘项目;农村饮用水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工程项目;应急抢险水利项目;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水利管理是指省县下达水利管理任务项目,主要包括水利标准化工程创建和管理;河道堤防、水库、灌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小型水库及重要山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相关的“五个一百”等创建任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文业务、水资源管理与节约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智慧水务、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水库安全鉴定、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水利科技推广及列入县以上试点工作管理任务等。

其他水利项目是指上级下达我县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水利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三条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水利管理及其他水利项目以下统称水利项目。乡镇(街道)下属事业单位、村级为建设单位的水利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统一行 (略) 申报;县本级为建设单位的水利项目,由建设单位直 (略) 申报。其中申报中央、省级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单位按照中央、省级水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并于每年的7月底前编制好申报资料, (略) 、 (略) 审核,审核通过 (略) 、 (略) 在每年的8月底前联合申请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申报县级面上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的, (略) (略) 在9月正式行文上报,同时在相关项目及资金管理系统录入项目信息。

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个人投资建设用于发电的小型水库除外)、农村饮用水建设项目(不含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应急抢险水利项目和“五个一百”等省级下达的任务和项目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实施。

第三章 项目计划、审批管理

第 (略) 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经讨论提出初步计划安排,并在天台县政府政务 (略) (略) 会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储备项目。项目储备库在每 (略) 会公示。

第 (略) 、 (略) 根据县财政年度预算、结合工程轻重缓急情况综合考虑,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天台县政府政务 (略) (略) 会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在年度计划下达前编制完成施工图或实施方 (略) 审核。

第六条凡在我县区域内投资的水利投资项目均须实行立项审批和核准制度,具体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七条 县级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确需变更的, (略) 理:

(一)水利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须按《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5〕 (略) )及相关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建设;具体实施中实行分类管理。

1.省发改委审批项目涉及变更的,按照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2. (略) (略) 立项审批的水利项目,按照《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5〕 (略) )办理。

(二)建设单位在批准建设期限内未完成的县级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取消超出建设期的投资计划。对于有必要继续建设的水利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限到期一个月前向项目批准机关书面申请延长建设期限,经批准同意后适当延长建设期限。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建设实施、阶段验收、完工验收、竣工验收等阶段。投资较小、不涉及重大安全项目的建设程序可适当合并和简化(上级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程设计深度:

(一)根据《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13〕 (略) )相关规定,符合县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并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或县政府同意实施的下列项目,必须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新建水库项目;

2. (略) 项目;

3.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及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项目。

(二)下列项目简化程序,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

1.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2.新建总库容万方以上或坝高10米以上的山塘项目;

3.工程复杂程度较高, (略) 认为确有必要的项目;

4.投资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及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项目。

(三)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施工图及预 (略) 审核。

第十条工程设计资质:

(一)下列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新建水库项目;

2.新建总库容3000方以上或坝高5米以上的山塘项目;

3. (略) 项目;

4.重要屋顶山塘、万方以上山塘及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

5.投资50万元以上的堤防项目;

6.集镇集中供水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用水项目;

7.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项目。

(二)下列项目可以由乡镇(街道) (略) 或具有水利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直接设计:

1.新建总库容3000方以下或坝高5米以下的山塘项目;

2.库容在1万方以下及非重要屋顶山塘的整治项目;

3.投资50万元以下且技术要求低的堤防、饮用水等其他水利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

按《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天政发〔2013〕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4] (略) )、《关于调整工程招投标限额有关问题的方案的通知》(天公管办[2019]4号)相关规定执行。县本级、乡镇(街道)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必须在有关媒体、网站公开;村级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必须按照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五步法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

(一)凡符合第十条第1款规定(农村饮用水项目除外)的水利项目必须由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集镇集中供水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用水项目必须由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三)所有水利项目施工前,乡镇人民政府( (略) )督促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

(一)下列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

1.新建水库项目;

2.新建总库容3000方以上或坝高10米以上的山塘项目;

3. (略) 项目;

4.重要屋顶山塘、万方以上山塘及水库的系统除险加固项目;

5.其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6.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项目。

(二)其他水利项目可根据工程险要程度等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实行监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职能科室。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

新建总库容5000方以上或坝高10米以上的新建山塘和其余符合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水利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政府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

县骨干和跨乡镇(街道)项目原则 (略) 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建设, (略) 负责监管及技术指导;村级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建设,乡镇人民政府( (略) )负责监管。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

(一)凡符合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水利项目,必须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等验与评定规程》等有关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并按有关规范要求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1万方以下及非重要屋顶山塘项目的验收可简化为蓄水验收;

(三)其他水利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组织验收;

(四)所有水利项目的验收资料均 (略) 存档,验收资料包括工程前期审批立项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图片资料以及竣工结算等,其中竣工结算 (略) 在乡镇人民政府( (略) )复核并签署意见后 (略) ;

(五)工程竣工结算。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下属事业单位为建设单位的水利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其工程预算、结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 (略) 备案。其他水利项 (略)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必要时由财政、监察、 (略) 门组织抽审。

第十七条 小水电等自筹资金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等建设程序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中央、省、县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和设计方案的;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 (略) 会影响的。

(五)未按时完成且未办理项目延期申请手续的。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要专门成立水利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加强对水利项目立项申请、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加强组织协调,同时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县发改、监察、水利、财政、 (略) 门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 (略)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应急抢险等特殊水利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涉及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延期申请表

附件:

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延期申请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略)

计划投资

(略)

建设期限

补助标准

批准预算总数

批准预算

批准时间

累计支付数

其中:

中央

申请单位

延期时间

延期原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略) 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略)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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