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效利用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效利用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效利用和擅自改变
用地性 (略) 置工作方案
为全面优化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酒泉经开区)土地资源,盘活低效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共中央 (略)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酒泉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全面清理、 (略) 置、盘活存量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略) 置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为把酒泉经开区打造成全国新能源制造产业示范区和实现高质量倍速发展提供充足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略) 置工作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依法合规,又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用为先, (略) 置。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清理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宗地特性、产生原因等逐宗逐户进行调查、认定,在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做到“一地一策” (略) 置。
3.实事求是,信息公开。按照调查情况和信息公开规定,及时通过 (略) 、酒泉日 (略) (略) 置信息, (略) 会监督。
4.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对清理出的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略) 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及认定标准
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酒泉经开区范围内, (略) 列情形外,土地卫片监测、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显示疑似企业低效用地,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日常巡查发现的僵尸企业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1.因企业原因造成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50%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50%的,中止开工建设满1年的产业用地;
2.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项目用地主要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低于规划指标下限以及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率低下的产业用地;
3.项目用地已建成,但与备案项目不符,仅用于出租的土地;
4.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5.布局散乱、利用粗放、闲置浪费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产能过剩的产业用地;
6.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情况。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僵尸”企业用地:
1.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2个月以上的企业用地;
2.项目超出《土地出让合同》中竣工日期12个月以上未投产的企业用地;
3.处于半停产状态、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业,停产2年以上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用地;
4.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情况。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
1.不符合城市规划,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建设内容的企业用地;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企业用地。
三、处置方式
(一)自主改造。鼓励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低效用地 (略) 房。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 (略) (略) 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依法转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鼓励市场主体买卖相邻低效利用企业地块进行集中开发。新收回的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按照存量土地重新核定规划指标。
(三)异地置换。对因区域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异地置换用地,并依法给予补偿,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限期开发。对已出让土地的在建项目,凡投资强度、建设期限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或对已出让且竣工投产的项目,其投资强度、建筑规模、产出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且尚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由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投资履约协议,明确延期一年开发建设。对协议整改到期仍未履约或拒不履约的企业,按程序依法无偿收回用地。
(五)有偿收回。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意退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的,其建设用地按照原取得土地价格收回,地面附着物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协商后收回。
(六)兼并重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丧失市场和发展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盘活低效用地。
(七)协商共建。对有意合作共同开发的企业,酒泉经开区可协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引入新的投资主体,通过产业转移、项目嫁接等方式,共同开发建设。
(八)破产清算。对破产重组、质押抵债的企业, (略) 门加快破产清算进度,在司法程序内快判快拍,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办结,盘活存量土地。
(九) (略) 置。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有整改意愿,但无经济能力投资建设形成闲置土地的,依照《 (略) 置办法》 (略) 置。
四、处置程序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由 (略)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略) 。低效用地和“僵尸”企业用地按 (略) 置:
(一)调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第三次土地调查最新成果、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和最新遥感监测影像图,对管辖范围内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权源情况、低效类型、分布范围、权属情况及再开发意向等,建立清理台帐和规划数据库,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向疑似低效用地、“僵尸”企业土地的使用权人发出《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告知。调查核实后,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和 (略) 向土地使用权人告知调查核实结果并送达《调查建议书》,可以 (略) (略) 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书面告知 (略) 门。
(三)处置。 (略) 置方式,对低效用地和“僵尸”企业土地,逐宗制 (略) 置。土地使用权人欠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从补偿资金中扣除。
(四)利用。对处置完的低效用地和“僵尸”企业土地,及时核销立卷归档。同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酒泉经开区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 (略) 置工作领导小组, (略) 署和推 (略) 置工作。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参与并做好此项工作,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和 (略) (略) 指定执法人员全程参与。
(二)强化协调配合。 (略) 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力推进酒泉经开区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 (略) 置工作。要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对发现的典型案件, (略) 、及时通报。要强化责任落实, (略) 置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税收征缴。对欠缴税款的市场主体, (略) 门严格按照征缴程序,依法限期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认定为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不享受房产契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大用地监管。强化土地供后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监督企业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强化新增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严格执行行业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标准控制。 (略) 门合作和信息交流,将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信息及 (略) 门,对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的企业, (略) 置期间,不为其办理与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有关的转让、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效利用和擅自改变
用地性 (略) 置工作方案
为全面优化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酒泉经开区)土地资源,盘活低效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共中央 (略)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酒泉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全面清理、 (略) 置、盘活存量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略) 置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为把酒泉经开区打造成全国新能源制造产业示范区和实现高质量倍速发展提供充足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略) 置工作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依法合规,又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用为先, (略) 置。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清理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宗地特性、产生原因等逐宗逐户进行调查、认定,在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做到“一地一策” (略) 置。
3.实事求是,信息公开。按照调查情况和信息公开规定,及时通过 (略) 、酒泉日 (略) (略) 置信息, (略) 会监督。
4.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对清理出的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略) 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及认定标准
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酒泉经开区范围内, (略) 列情形外,土地卫片监测、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显示疑似企业低效用地,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日常巡查发现的僵尸企业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1.因企业原因造成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50%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50%的,中止开工建设满1年的产业用地;
2.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项目用地主要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低于规划指标下限以及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率低下的产业用地;
3.项目用地已建成,但与备案项目不符,仅用于出租的土地;
4.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5.布局散乱、利用粗放、闲置浪费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产能过剩的产业用地;
6.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情况。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僵尸”企业用地:
1.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2个月以上的企业用地;
2.项目超出《土地出让合同》中竣工日期12个月以上未投产的企业用地;
3.处于半停产状态、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业,停产2年以上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用地;
4.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情况。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
1.不符合城市规划,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建设内容的企业用地;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企业用地。
三、处置方式
(一)自主改造。鼓励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低效用地 (略) 房。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 (略) (略) 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依法转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鼓励市场主体买卖相邻低效利用企业地块进行集中开发。新收回的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按照存量土地重新核定规划指标。
(三)异地置换。对因区域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异地置换用地,并依法给予补偿,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限期开发。对已出让土地的在建项目,凡投资强度、建设期限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或对已出让且竣工投产的项目,其投资强度、建筑规模、产出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且尚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由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投资履约协议,明确延期一年开发建设。对协议整改到期仍未履约或拒不履约的企业,按程序依法无偿收回用地。
(五)有偿收回。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意退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的,其建设用地按照原取得土地价格收回,地面附着物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协商后收回。
(六)兼并重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丧失市场和发展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盘活低效用地。
(七)协商共建。对有意合作共同开发的企业,酒泉经开区可协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引入新的投资主体,通过产业转移、项目嫁接等方式,共同开发建设。
(八)破产清算。对破产重组、质押抵债的企业, (略) 门加快破产清算进度,在司法程序内快判快拍,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办结,盘活存量土地。
(九) (略) 置。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有整改意愿,但无经济能力投资建设形成闲置土地的,依照《 (略) 置办法》 (略) 置。
四、处置程序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由 (略)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略) 。低效用地和“僵尸”企业用地按 (略) 置:
(一)调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第三次土地调查最新成果、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和最新遥感监测影像图,对管辖范围内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权源情况、低效类型、分布范围、权属情况及再开发意向等,建立清理台帐和规划数据库,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向疑似低效用地、“僵尸”企业土地的使用权人发出《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告知。调查核实后,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和 (略) 向土地使用权人告知调查核实结果并送达《调查建议书》,可以 (略) (略) 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书面告知 (略) 门。
(三)处置。 (略) 置方式,对低效用地和“僵尸”企业土地,逐宗制 (略) 置。土地使用权人欠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从补偿资金中扣除。
(四)利用。对处置完的低效用地和“僵尸”企业土地,及时核销立卷归档。同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酒泉经开区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 (略) 置工作领导小组, (略) 署和推 (略) 置工作。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参与并做好此项工作,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和 (略) (略) 指定执法人员全程参与。
(二)强化协调配合。 (略) 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力推进酒泉经开区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 (略) 置工作。要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对发现的典型案件, (略) 、及时通报。要强化责任落实, (略) 置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税收征缴。对欠缴税款的市场主体, (略) 门严格按照征缴程序,依法限期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认定为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不享受房产契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大用地监管。强化土地供后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监督企业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强化新增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严格执行行业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标准控制。 (略) 门合作和信息交流,将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信息及 (略) 门,对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的企业, (略) 置期间,不为其办理与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有关的转让、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
甘肃
甘肃
甘肃
甘肃
甘肃
甘肃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