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竞秀区行政审批局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保定市竞秀区行政审批局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权责清单动态管理(以下简称《清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竞秀 (略)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竞秀 (略) 依法实施的《清单》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清单》动态调整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因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更名需要调整权力清单的,按照“部门审定公布→及时调整公开→报区委编办备案”的程序进行。提出调整其他类别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要素的,按照“部门自行调整→报区委编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责任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略) 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均应纳入《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第六条《清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编码、类别、实施机关、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依据、标准等要素。

第七条《清单》所列事项应当在区 (略) (略) 或 (略) 会公布, (略) 会公众监督。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内容。

第八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1.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的;

2.上级政府直接下放、授权或委托下放行政许可,按要求需承接的;

3.职能调整,相应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5.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更名的;

6.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行政许可事项:

1.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2.上级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3.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的:

1.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2.行政权力事项的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及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权力事项名称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3.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4.其他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情形。

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应当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九条《清单》调整按下列时限进行:

(一)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章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新设行政权力事项的, (略) 提出调整,并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并报区委编办备案。

(二)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的, (略) 法制股合法性审查, (略) 审定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并报区委编办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权责清单动态管理(以下简称《清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竞秀 (略)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竞秀 (略) 依法实施的《清单》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清单》动态调整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因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更名需要调整权力清单的,按照“部门审定公布→及时调整公开→报区委编办备案”的程序进行。提出调整其他类别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要素的,按照“部门自行调整→报区委编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责任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略) 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均应纳入《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第六条《清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编码、类别、实施机关、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依据、标准等要素。

第七条《清单》所列事项应当在区 (略) (略) 或 (略) 会公布, (略) 会公众监督。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内容。

第八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1.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的;

2.上级政府直接下放、授权或委托下放行政许可,按要求需承接的;

3.职能调整,相应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5.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更名的;

6.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行政许可事项:

1.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2.上级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3.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的:

1.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2.行政权力事项的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及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权力事项名称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3.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4.其他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情形。

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应当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九条《清单》调整按下列时限进行:

(一)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章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新设行政权力事项的, (略) 提出调整,并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并报区委编办备案。

(二)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的, (略) 法制股合法性审查, (略) 审定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并报区委编办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