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诚博爱医院有限公司扩建项目-75caab43ec564fe894d83712d4cec89c-拟审查项目
北京精诚博爱医院有限公司扩建项目-75caab43ec564fe894d83712d4cec89c-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崔 (略) (略) (略) 分
公示时间:2022-06-07
受理时间:2022-05-2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1)依托现有食堂,食堂产生的食堂废 (略) 理风量为 点击查看>> m3/h (略) 理后,由一个30m高的排气筒排放;(2)依 (略) 理设备,处理构筑物加盖、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本项目拟新建一台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处理风量为5000m3/h, (略) 理站恶臭气体经活性 (略) 理后通过5m高排气筒排放, (略) 理站恶臭气体排放;2、地表水环境:项目产生的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后进入化粪池、生活污水与医疗废水一起汇入化粪池,经 (略) (略) 理 (略) 理(工艺为“格栅过滤+A/O+MBR+次氯酸钠消毒”),并最终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北京北 (略) 酒 (略) ;3、声环境:主要为设备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隔声等措施4、固体废物:(1)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并委托具资质的北京 (略) 定期统一清运 (略) 置;产生的废药物药品,暂存于现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略) 置; (略) 理站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暂存于项目化粪池中,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略) 置。本项目拟设置的活性炭吸附装置中的活 (略) 家定期更换,以保证吸附效率,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更换后拟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略) 置。(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隔油池废油脂及废紫外线灯管(LED灯,不含汞)分类收集定期清运,委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士强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环评单位名称:中北天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略) 门:北京市朝阳 (略)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 (略) 5号朝阳 (略)
传真电话: 点击查看>>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 (略) 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崔 (略) (略) (略) 分
公示时间:2022-06-07
受理时间:2022-05-2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1)依托现有食堂,食堂产生的食堂废 (略) 理风量为 点击查看>> m3/h (略) 理后,由一个30m高的排气筒排放;(2)依 (略) 理设备,处理构筑物加盖、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本项目拟新建一台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处理风量为5000m3/h, (略) 理站恶臭气体经活性 (略) 理后通过5m高排气筒排放, (略) 理站恶臭气体排放;2、地表水环境:项目产生的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后进入化粪池、生活污水与医疗废水一起汇入化粪池,经 (略) (略) 理 (略) 理(工艺为“格栅过滤+A/O+MBR+次氯酸钠消毒”),并最终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北京北 (略) 酒 (略) ;3、声环境:主要为设备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隔声等措施4、固体废物:(1)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并委托具资质的北京 (略) 定期统一清运 (略) 置;产生的废药物药品,暂存于现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略) 置; (略) 理站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暂存于项目化粪池中,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略) 置。本项目拟设置的活性炭吸附装置中的活 (略) 家定期更换,以保证吸附效率,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更换后拟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略) 置。(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隔油池废油脂及废紫外线灯管(LED灯,不含汞)分类收集定期清运,委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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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中北天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略) 门:北京市朝阳 (略)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 (略) 5号朝阳 (略)
传真电话: 点击查看>>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 (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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