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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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三明市沙县区 (略)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略) (略)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26B

法定代表人:肖鹏

(略) 码:4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X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2022年4月25日,三明市沙 (略) 执法人员根据三明 (略) 公布三明市污染地块名录网络截图(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对位于 (略) 洋坊的 (略) 原址污染地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2020年9月28日,三明市沙县区 (略) 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上,开工建设一条长约100米、宽约25米的双向两 (略) ( (略) (略) 工程), (略) 门口, (略) ,同年12月初竣工,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地块仍属于污染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

2022年6月13日,三明 (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6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3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 (略) 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5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三明 (略) 公布三明市污染地块名录网络截图(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和福建省 (略) 原址地块突然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复印件(编制单位:福建省 (略) );

4.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鹏的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

6. 2022年4月28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7.《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6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3号);

8.2022年6月13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的规定。2022年4月28日,三明 (略) 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责令三明市沙县区 (略) 立即改正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上,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的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 (略) 作 (略) 罚:

处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明 (略)

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6月23日

三明市沙县区 (略)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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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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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2022年4月25日,三明市沙 (略) 执法人员根据三明 (略) 公布三明市污染地块名录网络截图(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对位于 (略) 洋坊的 (略) 原址污染地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2020年9月28日,三明市沙县区 (略) 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上,开工建设一条长约100米、宽约25米的双向两 (略) ( (略) (略) 工程), (略) 门口, (略) ,同年12月初竣工,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地块仍属于污染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

2022年6月13日,三明 (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6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3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 (略) 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5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三明 (略) 公布三明市污染地块名录网络截图(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和福建省 (略) 原址地块突然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复印件(编制单位:福建省 (略) );

4.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鹏的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

6. 2022年4月28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7.《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6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3号);

8.2022年6月13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的规定。2022年4月28日,三明 (略) 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责令三明市沙县区 (略) 立即改正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上,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的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 (略) 作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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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明 (略)

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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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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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日,三明市沙 (略) 执法人员根据三明 (略) 公布三明市污染地块名录网络截图(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对位于 (略) 洋坊的 (略) 原址污染地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2020年9月28日,三明市沙县区 (略) 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上,开工建设一条长约100米、宽约25米的双向两 (略) ( (略) (略) 工程), (略) 门口, (略) ,同年12月初竣工,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地块仍属于污染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

2022年6月13日,三明 (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6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3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 (略) 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5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三明 (略) 公布三明市污染地块名录网络截图(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和福建省 (略) 原址地块突然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复印件(编制单位:福建省 (略) );

4.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鹏的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

6. 2022年4月28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7.《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6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3号);

8.2022年6月13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的规定。2022年4月28日,三明 (略) 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责令三明市沙县区 (略) 立即改正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上,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的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 (略) 作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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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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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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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

2022年6月13日,三明 (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6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3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 (略) 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5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三明 (略) 公布三明市污染地块名录网络截图(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和福建省 (略) 原址地块突然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复印件(编制单位:福建省 (略) );

4.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鹏的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

6. 2022年4月28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7.《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6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3号);

8.2022年6月13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的规定。2022年4月28日,三明 (略) 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责令三明市沙县区 (略) 立即改正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上,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的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 (略) 作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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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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