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及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行政许可)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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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及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行政许可)代办服务

黑龙江绿网 (略) 是黑龙江省最具影响力的环境科技服务机构,可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快捷的辐射安全许可及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审批、备案与野外示踪实验审批(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王老师) 点击查看>> (毕老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略) (略) )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 (略) (略) ,2008 (略) (略) 修改)


二、办理条件


◆辐射安全许可


1、 (略) 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 (略) 、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 (略) 理能力 (略) 理方案。


◆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


除下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到省环境保 (略) 门申报登记:


1、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2、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3、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4、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略) (略) )第七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略) (略) )第七条、第十二条


三、申报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 


(一)申请


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6、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二)变更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许可证正、副本。  


(三)延续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由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5、环 (略) 门审查合格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各年度评估报告。  


(四)注销


1、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略) 置证明; 


3、许可证的正副本。


(五)补发


1、许可证补发申请报告; 


2、在省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公告。  


◆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


1、豁免水平以上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填报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2、电磁辐射设备(设施)项目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填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略) (略)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 (略) (略)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提出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 (略) 门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环境保 (略) 门对提报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需要对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4、环境保 (略) 门对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15日;


3、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六、代办费用

黑龙江绿网 (略) 是黑龙江省最具影响力的环境科技服务机构,可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快捷的辐射安全许可及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审批、备案与野外示踪实验审批(行政许可)代办服务。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王老师) 点击查看>> (毕老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略) (略) )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 (略) (略) ,2008 (略) (略) 修改)


二、办理条件


◆辐射安全许可


1、 (略) 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 (略) 、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 (略) 理能力 (略) 理方案。


◆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


除下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到省环境保 (略) 门申报登记:


1、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2、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3、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4、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略) (略) )第七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略) (略) )第七条、第十二条


三、申报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 


(一)申请


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6、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二)变更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许可证正、副本。  


(三)延续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由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5、环 (略) 门审查合格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各年度评估报告。  


(四)注销


1、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略) 置证明; 


3、许可证的正副本。


(五)补发


1、许可证补发申请报告; 


2、在省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公告。  


◆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


1、豁免水平以上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填报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2、电磁辐射设备(设施)项目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填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略) (略)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 (略) (略)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提出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 (略) 门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环境保 (略) 门对提报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需要对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4、环境保 (略) 门对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15日;


3、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六、代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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