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2〕7003号)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2〕7003号)
崇环责改字〔2022〕 (略)
崇左市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NLLXH86
地址: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左江华侨经济管理区内的广西
崇 (略) 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和军
2022年6月7日, (略) 2022年5月7日、8日PH日均值超标;5月21日、23日、24日、25日、26日、29日、30日、31日和6月1日、2日、5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的情况进行在线数据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数据传输异常,在线监测房内COD在线监测设备集成的流量数据与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流量数据不一致,同时废水氨氮监 (略) 于仪器检出限0.05mg/L。
2. (略) 理站跑冒滴漏严重,跑冒滴漏的废水(含压滤机、氧化沟等的跑冒滴漏的废水) (略) 理,滴漏到地面后流入外排水沟。
3.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记录的日均超标数据与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一致,且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无故障记录,运行维护记录显示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废水, (略) 门 (略) 对你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核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和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 (略) 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略) :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自接到本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内修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有效数据正常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检修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逾期不修复将停产整治。
2.于2022年6月15日前封堵在线总排口后端水沟的引水孔洞禁止废水未经在线总排口排放。
3.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跑冒滴漏积存在地面的废 (略) 理。
4. (略) 理站的运行 (略) 理处理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运行维护台账,减少跑冒滴漏,排除安全隐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依法督查,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崇左 (略)
2022年6月13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崇左 (略) 办公室2022年6月13日印发
文件下载:
崇环责改字〔2022〕 (略)
崇左市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NLLXH86
地址: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左江华侨经济管理区内的广西
崇 (略) 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和军
2022年6月7日, (略) 2022年5月7日、8日PH日均值超标;5月21日、23日、24日、25日、26日、29日、30日、31日和6月1日、2日、5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的情况进行在线数据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数据传输异常,在线监测房内COD在线监测设备集成的流量数据与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流量数据不一致,同时废水氨氮监 (略) 于仪器检出限0.05mg/L。
2. (略) 理站跑冒滴漏严重,跑冒滴漏的废水(含压滤机、氧化沟等的跑冒滴漏的废水) (略) 理,滴漏到地面后流入外排水沟。
3.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记录的日均超标数据与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一致,且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无故障记录,运行维护记录显示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废水, (略) 门 (略) 对你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核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和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 (略) 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略) :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自接到本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内修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有效数据正常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检修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逾期不修复将停产整治。
2.于2022年6月15日前封堵在线总排口后端水沟的引水孔洞禁止废水未经在线总排口排放。
3.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跑冒滴漏积存在地面的废 (略) 理。
4. (略) 理站的运行 (略) 理处理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运行维护台账,减少跑冒滴漏,排除安全隐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依法督查,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崇左 (略)
2022年6月13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崇左 (略) 办公室2022年6月13日印发
崇环责改字〔2022〕 (略)
崇左市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NLLXH86
地址: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左江华侨经济管理区内的广西
崇 (略) 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和军
2022年6月7日, (略) 2022年5月7日、8日PH日均值超标;5月21日、23日、24日、25日、26日、29日、30日、31日和6月1日、2日、5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的情况进行在线数据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数据传输异常,在线监测房内COD在线监测设备集成的流量数据与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流量数据不一致,同时废水氨氮监 (略) 于仪器检出限0.05mg/L。
2. (略) 理站跑冒滴漏严重,跑冒滴漏的废水(含压滤机、氧化沟等的跑冒滴漏的废水) (略) 理,滴漏到地面后流入外排水沟。
3.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记录的日均超标数据与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一致,且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无故障记录,运行维护记录显示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废水, (略) 门 (略) 对你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核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和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 (略) 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略) :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自接到本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内修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有效数据正常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检修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逾期不修复将停产整治。
2.于2022年6月15日前封堵在线总排口后端水沟的引水孔洞禁止废水未经在线总排口排放。
3.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跑冒滴漏积存在地面的废 (略) 理。
4. (略) 理站的运行 (略) 理处理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运行维护台账,减少跑冒滴漏,排除安全隐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依法督查,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崇左 (略)
2022年6月13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崇左 (略) 办公室2022年6月13日印发
文件下载:
崇环责改字〔2022〕 (略)
崇左市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NLLXH86
地址: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左江华侨经济管理区内的广西
崇 (略) 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和军
2022年6月7日, (略) 2022年5月7日、8日PH日均值超标;5月21日、23日、24日、25日、26日、29日、30日、31日和6月1日、2日、5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的情况进行在线数据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数据传输异常,在线监测房内COD在线监测设备集成的流量数据与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流量数据不一致,同时废水氨氮监 (略) 于仪器检出限0.05mg/L。
2. (略) 理站跑冒滴漏严重,跑冒滴漏的废水(含压滤机、氧化沟等的跑冒滴漏的废水) (略) 理,滴漏到地面后流入外排水沟。
3.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记录的日均超标数据与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一致,且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无故障记录,运行维护记录显示COD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废水, (略) 门 (略) 对你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核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和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 (略) 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略) :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自接到本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内修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有效数据正常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检修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逾期不修复将停产整治。
2.于2022年6月15日前封堵在线总排口后端水沟的引水孔洞禁止废水未经在线总排口排放。
3.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跑冒滴漏积存在地面的废 (略) 理。
4. (略) 理站的运行 (略) 理处理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运行维护台账,减少跑冒滴漏,排除安全隐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依法督查,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崇左 (略)
2022年6月13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崇左 (略) 办公室2022年6月13日印发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