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5·14”烟囱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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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5·14”烟囱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14日凌晨3时40分,新疆潞安 (略) (以下简称“潞安协鑫”)2×660MW机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略) 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 (略) 、 (略) (略) 新疆监管办等负责人赶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指导企业做好善后稳定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 (略) (略) )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5月14日,准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周友仁同志任组长, (略) 新疆监管 (略) 、 (略) 、 (略) 、 (略) (略) 、开发区党政办(工会)为成员的潞安协鑫“5·14” (略) 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相关专家,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 (略)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工程项目及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潞安协鑫2x660MW工程由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月15日核准,2015年10月28日开工建设,2016年8 (略) 滞后缓建及项目贷款未落实,2017年9月被纳入国家停缓建名单。2019年6月18日,自治区发改委和能监办按照国家发改委、 (略) 等部委意见,将潞安协鑫项目移出2017年煤电停缓建项目名单(新发改能源〔2019〕 (略) ),2020年4月工程项目进入全面复工状态。该工程共分四个标段,其中潞安协鑫与河北省 (略) (2017年名称变更 (略) (略) ,以下简称“河北电建”)于2015年11月28日签订了第三标段施工承包协议书,工程范围:烟囱、1#间冷塔、2#间冷塔施工安装。河北电建与河北安泽 (略) (以下简称“河北安泽电力”)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范围:烟囱钢内筒、钢结构施工安装。

潞安协鑫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为新疆昆仑 (略) (2019年变更为“新疆昆 (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监理”),2015年4月18日潞安协鑫和昆仑监理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项目设计单位为中国电 (略) 西 (略) 。

(二)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1.河北电建成立于1993年10月14日,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8XQ,法定代表人靳世林,注册地址:石家庄市 (略) (略) ,注册资本: 点击查看>> 亿元整,安全生 (略) :(冀)JZ安许证字〔2005〕 点击查看>> ,具有国家电力工程总承包 点击查看>> 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点击查看>> 级资质。经营范围:承担火电、核电、送变电、风电等电力建设及民用建筑国内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电站调试、运维及检修业务。

河北电建潞安协 (略) 于2020年3月30日成立(河北工程〔2020〕 (略) 文件),聘任王志锋为河北电建潞安协鑫工程项目经理,河北电建法人靳世林授权王志锋代 (略) 理潞安协鑫工程项目与业主签订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宜,包括 (略) 签署的与该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但不得对合同实质条款做出变更,也不得进行转委托。受托人在受托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单位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委托单位享有和承担。授权日期:自2020年03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河北安泽电力于2015年04月23日成立,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95Y,公司类型: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人杨鹏飞,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 (略) 新东方城市广场商业区A座写字楼11层A- (略) 房。安全生 (略) :(冀)JZ安许证字〔2017〕 点击查看>> ,经营范围:承担火电、核电、送变电、风电等电力建设及民用建筑国内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电站调试、运维及检修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不分专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点击查看>> 级等。河北安泽电力安泽人字〔2020〕 (略) 文件任命张军学为潞安 (略) 2×660MW机组主体三标段烟囱钢内筒工程项目经理。

3.潞安协鑫2015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潘先伟,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 点击查看>> B03,注册资本: 点击查看>> 亿 点击查看>> 仟万元整,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井 (略) 7号( (略) 区)。经营范围:火力发电、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设备的运营、检修、维护等。

4.昆仑监理2000年10月20日成立,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449,企业法人曹志勇,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 (略) (略) ,注册资本: 点击查看>> 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安装建筑工程、公路二等以下工程的建设监理,二、 (略) 工程,桥梁工程施工监理。2021年3月15日任命王军为昆仑监理 (略) (略) 总监理工程师。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5月13日20时30分,河北安泽电力烟囱施工负责人李业捷在烟囱施工口±0. (略) 召开班前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会后夜班施工人员来庆超(带班)、李振(安装工)、李强(安装工)、贺云朋(焊工)四人佩戴安全带、防坠绳乘坐施工升降作业平台于21时30分进入烟囱第5层钢平台作业面(185米高)进行烟囱钢内筒安装施工。来庆超在平 (略) 位打磨钢梁焊口, (略) 焊接东侧牛腿,李强、李振在平台北侧打磨焊口。03时10分左右,来庆超搬铝合金梯子 (略) 位将梯子靠在烟囱内壁,在未系挂安全带情况下爬上梯子打磨焊口,凌晨03时40分左右,来庆超失去重心自施工平台与烟囱筒壁之间的空隙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185米。

事故发生后,李业捷在凌晨03时51分通知杨合平(河北安泽电力现场施工负责人),杨合平、李业捷迅速赶到现场,将来庆超送 (略) 进行抢救,行进约1小时左右途中李业捷确认来庆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与杨合平将死者送至奇台县殡仪馆。07时17分,杨合平通过电话向河北电 (略) 副经理刘建起汇报事故情况,07时28分刘建起向河北电 (略) 经理王志峰电话作了汇报。09时35分河北电建安全副总监王介民电 (略) 总部以及潞 (略) 长顾海阳报告发生了事故。09 (略) 总部 (略) 报告发生了事故。10时14分顾海阳打电话向潞安协鑫总经理梁志宏(事发时在外地出差)、潞安协鑫常务副总经理高向胜汇报事故简要情况。12时03分河北电建安全副总监王介民打电话 (略) 报告事故。14时30分自治区能监办接 (略) 事故通知。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情况

死者:来庆超,男,汉族,年龄,30岁, (略) : 点击查看>> 533,河南焦作人,2021年3月13日入职河北安泽电力,工种为电焊工(三级培训记录)。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通过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河北安泽电力员工来庆超在烟 (略) 钢平台进行钢梁焊接打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解开安全带,违章 (略) 坠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河北电建:一是将烟囱钢内筒、钢结构施工安装项目分包给河北安泽电力,未 (略) 报备。二是对分包单位缺乏有效管控,以包代管。对河北安泽电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核查不严格,“5·14”事故死亡人员 (略) 作业证,属于无证上岗。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来庆超安全教育培训卡工种登记为焊工,经查本人无焊工操作证。三是现场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项目总工程师刘达擅自 (略) 作业票审批办理程序; (略) 危险性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XJLAXX-AQ-303)4.3.2条: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施工时, (略) 安全 (略) (略) 监督,也 (略) 其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工地(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 (略) 监督,实际作业时,均未落实。四是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如制度未对危险作业票有效期限做出规定等。五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严,安全检查不细致、不深入。对烟囱钢内筒安装作业平台防护栏缺失、 (略) 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问题未检查未整改。六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扎实有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2021年3月13日来庆超等新入职员工,未按要求进行72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调查询问实际只进行了24学时的培训。七是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略) 门报告。

2.河北安泽电力:一是烟囱钢内筒安装项目现场负责人杨合平履职不到位,施工平台检查验收不认真、检查项目不齐全,危险作业管控措施不熟悉。二是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5月13-14日烟囱钢内筒焊接打磨作业未办理高空作业票,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致使来庆超违规解除安全带时无人制止纠正,造成事故发生。三是对危险作业危险因素辨识不认真、不深入,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缺项,《烟囱钢平台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源辨识控制措施清单中无未系安全带、平台与烟囱内壁间距未设置防护网、平台护栏不牢靠、晃动平台搭设爬梯等。四是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培训未达到24个学时,培训流于形式。

3.潞安协鑫:一是管理层安全意识淡漠,未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呼图壁“4·10”煤矿透水事故以来生产安全会议精神要求,未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擅离职守;对5月7日管委会领导到现场检查指导时,提出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非必要的一律不安排、不进行,确有必要的,必须要制定详细计划,措施到位,监管到位,严格审批,所有危险作业一律提级审批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离岗一 (略) 门报备等各项管理要求置若罔闻、阳奉阴违。二是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缺位,对承包商河北电建缺乏有效管控,对河北电建分包情况失察,以包代管,危险作业票审批管理失控。三是对监理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及监理人员资源配置监督考核不严格;对监理单位未对特殊作业和危险 (略) 监理及未有效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失察失管。

4.昆仑监理:一是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对河北 (略) 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存在失察。二是对河北电建将烟囱钢内筒安装工程分包失察失管。三是对工程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未按 (略) 监理。四是对施工单位新入职员工未按要求进行72学时的三级安全培训情况监管不到位。五是对烟囱钢内筒安装作业平台防护栏缺失 (略) 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潞安协鑫“5·14” (略) 坠落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 (略) 理建议

(一)对有关 (略) 理建议

河北电建(4人)

1.来庆超,作为河北安泽电力烟囱钢内筒安装带班人。在烟 (略) 打磨焊口作业时私自解除安全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来庆超在事故中死亡, (略) 罚。

2.王志锋,河北电建 (略) (略) 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齐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 (略) 上年度收入30%的罚款。

3.刘达,河北电建 (略) (略) 项目总工程师。 (略) 作业票审批办理程序,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王介民,河北电建 (略) (略) 安全副 (略) 长。未执行河北电建危险性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XJLAXX-AQ-303)4.3.2条: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施工时, (略) 安全 (略) (略) 监督;对施工单位新入职员工未按要求进行72学时三级安全培训情况监管不到位;对烟囱钢内筒安装作业平台防护栏缺失 (略) 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自 (略) 作业票长期不办理,负安全生产监管失职之责。建议由 (略) 对其立案调查并依 (略) 罚。

河北安泽电力(1人)

杨合平,安泽电力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 (略) 作业证,对烟囱钢内筒施工平台检查流于形式,未对危险作业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 (略) 对其立案调查并依 (略) 罚。

潞安协鑫(4人)

1.潘先伟, (略) 2021年4月中旬任命其为潞安协鑫董事长,党委书记。“4·10”事故发生以来,区、州及开发区管委会三令五申要求企业扎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主要负责人离岗必须履行报备程序,其仍然于5月11日擅离职守。事故发生后向下属施压,擅自安排下属撕毁5月7日管委会领导到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时提出:“近阶段危险作业一律提级管理、非必要一律不得进行”等安全生产要求的会议记录,对管委会的要求置若罔闻、阳奉阴违,缺乏基本职业素养,行为令人不齿,性质极其恶劣。作为董事长、党委书记未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安 (略) 署不到位, (略) 门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漠视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近20个小时,管委会领导询问事故情况时,含糊其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同时存在迟报行为。事故发生以来,不思悔改未认真在隐患排查整改上下功夫, (略) 托关系给管委会施压,无理要求复工。鉴于此, (略) (略) 分, (略) 理结果报准东管委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至80%的罚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并建议进入电力行业黑名单,不得在电力行业任职,并调离潞安协鑫。

2.梁志宏,潞安协鑫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以包代管,对项目分包及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在10时14分得知事故消息后,于12时03分上报事故,存在事故迟报行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至80%的罚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高向胜,潞安协鑫常务副总经理。 (略) 、 (略) 、 (略) 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潞安 (略) 监督管理不到位,毫无责任意识,擅自撕毁5月7日管委会领导到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要求的会议记录,对项目分包及项目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重大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 (略) 上年度收入30%的罚款。

4.顾海阳,潞安 (略) 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潞安 (略) 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略)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相关的重要制度、措施。对项目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培训课时不达标等问题失察,对重大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依据《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议由 (略) 对其立案调查并依 (略) 罚。

(二)对事故 (略) 理建议

1.河北电建,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分包单位河北安泽电力缺乏有效管控,以包代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略) 五十万元罚款。

2.河北安泽电力,事故发生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不完善,危险性作业管理缺失,擅自进行夜间危险性作业,监护措施未落实。依据《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议由 (略) 立案调查并依 (略) 罚。

3.昆仑监理,潞安协鑫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依据《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议由开发 (略) 立案调查并依 (略) 罚。

4.潞安协鑫,事发单位业主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重大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略) 五十万元罚款。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尽职履责,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刻分析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落实各项措施,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规范建设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切实发挥监理管控作用。建议建设单位成立专门检查组,对施工现场全面彻查彻改。项目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要注重施工细节的监督,确保安全监管无盲区。工程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 (略) 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 (略) 监理,严格管控。建设单位要完善相关监理制度,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和管理,确保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点击查看>> -2013)等相关标准,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及细则。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制度执行考核监督监察力度,严控施工现场“三违”行为,提高安全意识,强化施工过程细节管控,将管理方式向精细化方向转变;狠抓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巡回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量化考核指标。

(四)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要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特别是对起重机械、模板脚手架、深基坑、高处作 (略) 位应重点定期排查。

(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培训制度,严格按照培训课时要求,扎实有效开展操作 (略) 置措施培训工作;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强化监理单位对各施工单位安全培训、培训效果考核等进行全程监督,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2021年5月14日凌晨3时40分,新疆潞安 (略) (以下简称“潞安协鑫”)2×660MW机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略) 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 (略) 、 (略) (略) 新疆监管办等负责人赶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指导企业做好善后稳定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 (略) (略) )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5月14日,准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周友仁同志任组长, (略) 新疆监管 (略) 、 (略) 、 (略) 、 (略) (略) 、开发区党政办(工会)为成员的潞安协鑫“5·14” (略) 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相关专家,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 (略)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工程项目及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潞安协鑫2x660MW工程由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月15日核准,2015年10月28日开工建设,2016年8 (略) 滞后缓建及项目贷款未落实,2017年9月被纳入国家停缓建名单。2019年6月18日,自治区发改委和能监办按照国家发改委、 (略) 等部委意见,将潞安协鑫项目移出2017年煤电停缓建项目名单(新发改能源〔2019〕 (略) ),2020年4月工程项目进入全面复工状态。该工程共分四个标段,其中潞安协鑫与河北省 (略) (2017年名称变更 (略) (略) ,以下简称“河北电建”)于2015年11月28日签订了第三标段施工承包协议书,工程范围:烟囱、1#间冷塔、2#间冷塔施工安装。河北电建与河北安泽 (略) (以下简称“河北安泽电力”)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范围:烟囱钢内筒、钢结构施工安装。

潞安协鑫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为新疆昆仑 (略) (2019年变更为“新疆昆 (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监理”),2015年4月18日潞安协鑫和昆仑监理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项目设计单位为中国电 (略) 西 (略) 。

(二)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1.河北电建成立于1993年10月14日,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8XQ,法定代表人靳世林,注册地址:石家庄市 (略) (略) ,注册资本: 点击查看>> 亿元整,安全生 (略) :(冀)JZ安许证字〔2005〕 点击查看>> ,具有国家电力工程总承包 点击查看>> 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点击查看>> 级资质。经营范围:承担火电、核电、送变电、风电等电力建设及民用建筑国内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电站调试、运维及检修业务。

河北电建潞安协 (略) 于2020年3月30日成立(河北工程〔2020〕 (略) 文件),聘任王志锋为河北电建潞安协鑫工程项目经理,河北电建法人靳世林授权王志锋代 (略) 理潞安协鑫工程项目与业主签订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宜,包括 (略) 签署的与该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但不得对合同实质条款做出变更,也不得进行转委托。受托人在受托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单位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委托单位享有和承担。授权日期:自2020年03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河北安泽电力于2015年04月23日成立,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95Y,公司类型: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人杨鹏飞,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 (略) 新东方城市广场商业区A座写字楼11层A- (略) 房。安全生 (略) :(冀)JZ安许证字〔2017〕 点击查看>> ,经营范围:承担火电、核电、送变电、风电等电力建设及民用建筑国内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电站调试、运维及检修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不分专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点击查看>> 级等。河北安泽电力安泽人字〔2020〕 (略) 文件任命张军学为潞安 (略) 2×660MW机组主体三标段烟囱钢内筒工程项目经理。

3.潞安协鑫2015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潘先伟,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 点击查看>> B03,注册资本: 点击查看>> 亿 点击查看>> 仟万元整,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井 (略) 7号( (略) 区)。经营范围:火力发电、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设备的运营、检修、维护等。

4.昆仑监理2000年10月20日成立,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449,企业法人曹志勇,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 (略) (略) ,注册资本: 点击查看>> 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安装建筑工程、公路二等以下工程的建设监理,二、 (略) 工程,桥梁工程施工监理。2021年3月15日任命王军为昆仑监理 (略) (略) 总监理工程师。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5月13日20时30分,河北安泽电力烟囱施工负责人李业捷在烟囱施工口±0. (略) 召开班前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会后夜班施工人员来庆超(带班)、李振(安装工)、李强(安装工)、贺云朋(焊工)四人佩戴安全带、防坠绳乘坐施工升降作业平台于21时30分进入烟囱第5层钢平台作业面(185米高)进行烟囱钢内筒安装施工。来庆超在平 (略) 位打磨钢梁焊口, (略) 焊接东侧牛腿,李强、李振在平台北侧打磨焊口。03时10分左右,来庆超搬铝合金梯子 (略) 位将梯子靠在烟囱内壁,在未系挂安全带情况下爬上梯子打磨焊口,凌晨03时40分左右,来庆超失去重心自施工平台与烟囱筒壁之间的空隙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185米。

事故发生后,李业捷在凌晨03时51分通知杨合平(河北安泽电力现场施工负责人),杨合平、李业捷迅速赶到现场,将来庆超送 (略) 进行抢救,行进约1小时左右途中李业捷确认来庆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与杨合平将死者送至奇台县殡仪馆。07时17分,杨合平通过电话向河北电 (略) 副经理刘建起汇报事故情况,07时28分刘建起向河北电 (略) 经理王志峰电话作了汇报。09时35分河北电建安全副总监王介民电 (略) 总部以及潞 (略) 长顾海阳报告发生了事故。09 (略) 总部 (略) 报告发生了事故。10时14分顾海阳打电话向潞安协鑫总经理梁志宏(事发时在外地出差)、潞安协鑫常务副总经理高向胜汇报事故简要情况。12时03分河北电建安全副总监王介民打电话 (略) 报告事故。14时30分自治区能监办接 (略) 事故通知。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情况

死者:来庆超,男,汉族,年龄,30岁, (略) : 点击查看>> 533,河南焦作人,2021年3月13日入职河北安泽电力,工种为电焊工(三级培训记录)。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通过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河北安泽电力员工来庆超在烟 (略) 钢平台进行钢梁焊接打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解开安全带,违章 (略) 坠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河北电建:一是将烟囱钢内筒、钢结构施工安装项目分包给河北安泽电力,未 (略) 报备。二是对分包单位缺乏有效管控,以包代管。对河北安泽电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核查不严格,“5·14”事故死亡人员 (略) 作业证,属于无证上岗。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来庆超安全教育培训卡工种登记为焊工,经查本人无焊工操作证。三是现场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项目总工程师刘达擅自 (略) 作业票审批办理程序; (略) 危险性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XJLAXX-AQ-303)4.3.2条: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施工时, (略) 安全 (略) (略) 监督,也 (略) 其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工地(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 (略) 监督,实际作业时,均未落实。四是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如制度未对危险作业票有效期限做出规定等。五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严,安全检查不细致、不深入。对烟囱钢内筒安装作业平台防护栏缺失、 (略) 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问题未检查未整改。六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扎实有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2021年3月13日来庆超等新入职员工,未按要求进行72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调查询问实际只进行了24学时的培训。七是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略) 门报告。

2.河北安泽电力:一是烟囱钢内筒安装项目现场负责人杨合平履职不到位,施工平台检查验收不认真、检查项目不齐全,危险作业管控措施不熟悉。二是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5月13-14日烟囱钢内筒焊接打磨作业未办理高空作业票,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致使来庆超违规解除安全带时无人制止纠正,造成事故发生。三是对危险作业危险因素辨识不认真、不深入,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缺项,《烟囱钢平台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源辨识控制措施清单中无未系安全带、平台与烟囱内壁间距未设置防护网、平台护栏不牢靠、晃动平台搭设爬梯等。四是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培训未达到24个学时,培训流于形式。

3.潞安协鑫:一是管理层安全意识淡漠,未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呼图壁“4·10”煤矿透水事故以来生产安全会议精神要求,未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擅离职守;对5月7日管委会领导到现场检查指导时,提出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非必要的一律不安排、不进行,确有必要的,必须要制定详细计划,措施到位,监管到位,严格审批,所有危险作业一律提级审批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离岗一 (略) 门报备等各项管理要求置若罔闻、阳奉阴违。二是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缺位,对承包商河北电建缺乏有效管控,对河北电建分包情况失察,以包代管,危险作业票审批管理失控。三是对监理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及监理人员资源配置监督考核不严格;对监理单位未对特殊作业和危险 (略) 监理及未有效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失察失管。

4.昆仑监理:一是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对河北 (略) 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存在失察。二是对河北电建将烟囱钢内筒安装工程分包失察失管。三是对工程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未按 (略) 监理。四是对施工单位新入职员工未按要求进行72学时的三级安全培训情况监管不到位。五是对烟囱钢内筒安装作业平台防护栏缺失 (略) 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潞安协鑫“5·14” (略) 坠落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 (略) 理建议

(一)对有关 (略) 理建议

河北电建(4人)

1.来庆超,作为河北安泽电力烟囱钢内筒安装带班人。在烟 (略) 打磨焊口作业时私自解除安全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来庆超在事故中死亡, (略) 罚。

2.王志锋,河北电建 (略) (略) 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齐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 (略) 上年度收入30%的罚款。

3.刘达,河北电建 (略) (略) 项目总工程师。 (略) 作业票审批办理程序,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王介民,河北电建 (略) (略) 安全副 (略) 长。未执行河北电建危险性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XJLAXX-AQ-303)4.3.2条: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施工时, (略) 安全 (略) (略) 监督;对施工单位新入职员工未按要求进行72学时三级安全培训情况监管不到位;对烟囱钢内筒安装作业平台防护栏缺失 (略) 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自 (略) 作业票长期不办理,负安全生产监管失职之责。建议由 (略) 对其立案调查并依 (略) 罚。

河北安泽电力(1人)

杨合平,安泽电力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 (略) 作业证,对烟囱钢内筒施工平台检查流于形式,未对危险作业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 (略) 对其立案调查并依 (略) 罚。

潞安协鑫(4人)

1.潘先伟, (略) 2021年4月中旬任命其为潞安协鑫董事长,党委书记。“4·10”事故发生以来,区、州及开发区管委会三令五申要求企业扎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主要负责人离岗必须履行报备程序,其仍然于5月11日擅离职守。事故发生后向下属施压,擅自安排下属撕毁5月7日管委会领导到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时提出:“近阶段危险作业一律提级管理、非必要一律不得进行”等安全生产要求的会议记录,对管委会的要求置若罔闻、阳奉阴违,缺乏基本职业素养,行为令人不齿,性质极其恶劣。作为董事长、党委书记未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安 (略) 署不到位, (略) 门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漠视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近20个小时,管委会领导询问事故情况时,含糊其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同时存在迟报行为。事故发生以来,不思悔改未认真在隐患排查整改上下功夫, (略) 托关系给管委会施压,无理要求复工。鉴于此, (略) (略) 分, (略) 理结果报准东管委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至80%的罚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并建议进入电力行业黑名单,不得在电力行业任职,并调离潞安协鑫。

2.梁志宏,潞安协鑫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以包代管,对项目分包及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在10时14分得知事故消息后,于12时03分上报事故,存在事故迟报行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至80%的罚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高向胜,潞安协鑫常务副总经理。 (略) 、 (略) 、 (略) 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潞安 (略) 监督管理不到位,毫无责任意识,擅自撕毁5月7日管委会领导到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要求的会议记录,对项目分包及项目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重大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 (略) 上年度收入30%的罚款。

4.顾海阳,潞安 (略) 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潞安 (略) 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略)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相关的重要制度、措施。对项目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培训课时不达标等问题失察,对重大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依据《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议由 (略) 对其立案调查并依 (略) 罚。

(二)对事故 (略) 理建议

1.河北电建,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分包单位河北安泽电力缺乏有效管控,以包代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略) 五十万元罚款。

2.河北安泽电力,事故发生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不完善,危险性作业管理缺失,擅自进行夜间危险性作业,监护措施未落实。依据《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议由 (略) 立案调查并依 (略) 罚。

3.昆仑监理,潞安协鑫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依据《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议由开发 (略) 立案调查并依 (略) 罚。

4.潞安协鑫,事发单位业主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重大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略) 五十万元罚款。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尽职履责,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刻分析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落实各项措施,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规范建设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切实发挥监理管控作用。建议建设单位成立专门检查组,对施工现场全面彻查彻改。项目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要注重施工细节的监督,确保安全监管无盲区。工程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 (略) 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 (略) 监理,严格管控。建设单位要完善相关监理制度,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和管理,确保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点击查看>> -2013)等相关标准,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及细则。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制度执行考核监督监察力度,严控施工现场“三违”行为,提高安全意识,强化施工过程细节管控,将管理方式向精细化方向转变;狠抓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巡回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量化考核指标。

(四)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要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特别是对起重机械、模板脚手架、深基坑、高处作 (略) 位应重点定期排查。

(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培训制度,严格按照培训课时要求,扎实有效开展操作 (略) 置措施培训工作;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强化监理单位对各施工单位安全培训、培训效果考核等进行全程监督,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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