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 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类型 | (略) 门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略)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 (略) 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 (略) 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略)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 不 定 向 | 宿迁市泗 (略) |
对污染源噪声、大气、水、固废、危废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排污许可证领取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的情况;水污染防治工作;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工作;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污染环境防治、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排污许可证、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涉及需要监测的检查,现场采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略) 生 (略) 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略) 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 (略) 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环 (略) 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 (略) 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略) 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略) 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不 定 向 | 宿迁市泗 (略) |
抽查 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类型 | (略) 门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略)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 (略) 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 (略) 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略)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 不 定 向 | 宿迁市泗 (略) |
对污染源噪声、大气、水、固废、危废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排污许可证领取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的情况;水污染防治工作;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工作;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污染环境防治、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排污许可证、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涉及需要监测的检查,现场采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略) 生 (略) 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略) 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 (略) 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环 (略) 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 (略) 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略) 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略) 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不 定 向 | 宿迁市泗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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