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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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二季度)

案例一:枣阳某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

2022年3月,襄阳 (略) (略)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实, (略) 将车间租赁给贺某军(江苏省滨海县人)用于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清洗废液等农药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04农药废物”,废物代码为“263-009-04”), (略) 区内废水收集池。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兵在没有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和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工人何某峰、司机王某亮于2022年3月5日和3月10日,擅自将 (略) 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车,运至该市熊集镇境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经检测, (略) 区内收集池化工废液PH值0.1,1#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0.9,2#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0.9,3#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1.8。

2022年4月16日,襄阳 (略) (略) 委托宜 (略) , (略) 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液(危废)处置费予以核定, (略) 置费用应为3352元。

5月9日,襄阳 (略) (略) 处40吨农药氰霜唑生产废液(危废)处置费用 点击查看>> 万元的3.5倍,即 点击查看>> 万元罚款, (略) 置农药 (略) 得1.4万元。

5月31日,襄阳 (略) (略) 及陈某兵、何某峰、王某亮、贺某军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法移送 (略) 。6月8日, (略) 决定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发时正值农民育秧季节, (略) 倾倒点下游150米就是承担农田灌溉的堰塘,为防止次生污染, (略) 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委托具有司法 (略) , (略) 和属地政府,深入现场, (略) 置方案,在保护现场、提取完整证据的基础上,日夜奋战,将倾倒现场混合雨水后的 点击查看>> (略) 安全转移到 (略) 置。同时,在中心倾倒点修建挡水渠,将新的雨水引入外围,现场被污染的 (略) (略) (略) 置,彻底避免了次生污染的发生,实现了 (略) 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略)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4月1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根据市大 (略) 巡查交办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略)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 (略) 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会进行喷漆作业,且活性炭吸附箱无过滤棉及活性炭,未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影响周边环境。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2022年5月11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0.2万元。

小汽修企业虽然产生的污染物较少,但主城区的小汽修数量多,整个汽修行业会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汽修行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置,定期更换过滤棉及活性炭,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案例三:襄州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3月21日,襄阳 (略) (略) 通过在线监控管 (略) 在线数据超标,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进行确认,该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良好,传输数据准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5月26日,襄阳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10万元。

利用污染源在线设施监管企业,相当于增加了电子眼,起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作用,是对环境执法力量的有力补充,有助于企业自律自查,有助于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

案例四: (略) 违法设置排污口案

2022年4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略) 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 (略) 违反规定《排污许可证》要求,违规设置排污口,将院区污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排河流。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022年5月20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8万元。

(略) 作为国有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具体行为,其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略) 会影响。 (略) 门通过 (略) , (略) 公示, (略) 行业中产生警示作用, (略) 提升管理水平。

案例五:樊城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4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略) 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樊城某公司外排废水异常,执法人员委托湖北 (略) 对其外排浆纱废水进行采样检测。5月6日,检测报告(鄂K&Y(2022)[监]字第 (略) )显示:该公司外排浆纱废水中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超过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2022年6月22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建立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规范的采样检测,固定企业违法证据, (略) 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从而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案例六:宜城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2月26日, (略) 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宜城某公司南侧雨水沟水质异常,执法人员使用快速检测包测试,雨水沟中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超标。经监测,排放口废水浓度为化学需氧量2.23×104mg/L、氨氮 点击查看>> mg/L,超过《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PH值超过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PH值6~9)。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2022年5月19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 点击查看>> 万元。

(略) 对辖区内的水环境巡查已成常态。当日, (略) 执法人员在开展重点监管区域排水情况巡查时,发现沟渠水质异常,立即使用便携式快速检测包测试,发现超标线索,沿沟渠摸排确定违法排污企业。同时,立即委托监测人员赶至现场,进行取样检测,固定现场证据,体现了办案的高效性、联动性。

案例七:宜城某养殖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2022年2月23日, (略) 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宜城某养殖场粪污废水进入粪污收集池前,有部分粪污废水 (略) 理直接从排口排放,流入粪污收集池 (略) ,再排向养殖场附近的农业排水沟进入环境。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2022年5月7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0.55万元。

(略) 门发挥“店小二”精神,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帮助企业进行问题整改, (略) 执法人员边执法边普法,主动上门帮助企业梳理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目前,该养殖场已认识到自身问题,并进行了积极整改,自觉缴纳了罚款。

案例八:张某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4月24日,襄阳 (略) (略) 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有人无证收集废铅蓄电池。经查,张某某系河南省上蔡县洙湖镇人,在襄州区黄集镇、 (略) 附近从事电动车废电池的收购。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根据执法人员收集到的支付货款截图、 (略) 门的出警照片视频等证据及调查的情况,张某某系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电动车废铅蓄电池的收集。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5月27日,襄阳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张某某收集的电动车废铅蓄电池予以扣押。

2022年6月8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群众投诉已成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来源,是查找问题的最好线索。在接到投诉后,襄阳市生态环境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证据,查清事实,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回应群众之关切。

案例九:枣阳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22年3月2日,襄阳 (略) (略) 通过查阅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发现,枣阳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对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经现场核实,该公司未按规定对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4月14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依法排污的依据,是今后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依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排污口、安装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记录管理台账等,是企业应当落实的主体责任。

案例一:枣阳某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

2022年3月,襄阳 (略) (略)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实, (略) 将车间租赁给贺某军(江苏省滨海县人)用于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清洗废液等农药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04农药废物”,废物代码为“263-009-04”), (略) 区内废水收集池。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兵在没有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和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工人何某峰、司机王某亮于2022年3月5日和3月10日,擅自将 (略) 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车,运至该市熊集镇境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经检测, (略) 区内收集池化工废液PH值0.1,1#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0.9,2#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0.9,3#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1.8。

2022年4月16日,襄阳 (略) (略) 委托宜 (略) , (略) 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液(危废)处置费予以核定, (略) 置费用应为3352元。

5月9日,襄阳 (略) (略) 处40吨农药氰霜唑生产废液(危废)处置费用 点击查看>> 万元的3.5倍,即 点击查看>> 万元罚款, (略) 置农药 (略) 得1.4万元。

5月31日,襄阳 (略) (略) 及陈某兵、何某峰、王某亮、贺某军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法移送 (略) 。6月8日, (略) 决定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发时正值农民育秧季节, (略) 倾倒点下游150米就是承担农田灌溉的堰塘,为防止次生污染, (略) 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委托具有司法 (略) , (略) 和属地政府,深入现场, (略) 置方案,在保护现场、提取完整证据的基础上,日夜奋战,将倾倒现场混合雨水后的 点击查看>> (略) 安全转移到 (略) 置。同时,在中心倾倒点修建挡水渠,将新的雨水引入外围,现场被污染的 (略) (略) (略) 置,彻底避免了次生污染的发生,实现了 (略) 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略)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4月1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根据市大 (略) 巡查交办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略)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 (略) 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会进行喷漆作业,且活性炭吸附箱无过滤棉及活性炭,未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影响周边环境。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2022年5月11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0.2万元。

小汽修企业虽然产生的污染物较少,但主城区的小汽修数量多,整个汽修行业会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汽修行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置,定期更换过滤棉及活性炭,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案例三:襄州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3月21日,襄阳 (略) (略) 通过在线监控管 (略) 在线数据超标,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进行确认,该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良好,传输数据准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5月26日,襄阳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10万元。

利用污染源在线设施监管企业,相当于增加了电子眼,起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作用,是对环境执法力量的有力补充,有助于企业自律自查,有助于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

案例四: (略) 违法设置排污口案

2022年4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略) 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 (略) 违反规定《排污许可证》要求,违规设置排污口,将院区污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排河流。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022年5月20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8万元。

(略) 作为国有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具体行为,其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略) 会影响。 (略) 门通过 (略) , (略) 公示, (略) 行业中产生警示作用, (略) 提升管理水平。

案例五:樊城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4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略) 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樊城某公司外排废水异常,执法人员委托湖北 (略) 对其外排浆纱废水进行采样检测。5月6日,检测报告(鄂K&Y(2022)[监]字第 (略) )显示:该公司外排浆纱废水中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超过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2022年6月22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建立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规范的采样检测,固定企业违法证据, (略) 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从而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案例六:宜城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2月26日, (略) 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宜城某公司南侧雨水沟水质异常,执法人员使用快速检测包测试,雨水沟中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超标。经监测,排放口废水浓度为化学需氧量2.23×104mg/L、氨氮 点击查看>> mg/L,超过《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PH值超过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PH值6~9)。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2022年5月19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 点击查看>> 万元。

(略) 对辖区内的水环境巡查已成常态。当日, (略) 执法人员在开展重点监管区域排水情况巡查时,发现沟渠水质异常,立即使用便携式快速检测包测试,发现超标线索,沿沟渠摸排确定违法排污企业。同时,立即委托监测人员赶至现场,进行取样检测,固定现场证据,体现了办案的高效性、联动性。

案例七:宜城某养殖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2022年2月23日, (略) 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宜城某养殖场粪污废水进入粪污收集池前,有部分粪污废水 (略) 理直接从排口排放,流入粪污收集池 (略) ,再排向养殖场附近的农业排水沟进入环境。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2022年5月7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0.55万元。

(略) 门发挥“店小二”精神,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帮助企业进行问题整改, (略) 执法人员边执法边普法,主动上门帮助企业梳理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目前,该养殖场已认识到自身问题,并进行了积极整改,自觉缴纳了罚款。

案例八:张某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4月24日,襄阳 (略) (略) 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有人无证收集废铅蓄电池。经查,张某某系河南省上蔡县洙湖镇人,在襄州区黄集镇、 (略) 附近从事电动车废电池的收购。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根据执法人员收集到的支付货款截图、 (略) 门的出警照片视频等证据及调查的情况,张某某系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电动车废铅蓄电池的收集。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5月27日,襄阳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张某某收集的电动车废铅蓄电池予以扣押。

2022年6月8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群众投诉已成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来源,是查找问题的最好线索。在接到投诉后,襄阳市生态环境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证据,查清事实,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回应群众之关切。

案例九:枣阳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22年3月2日,襄阳 (略) (略) 通过查阅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发现,枣阳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对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经现场核实,该公司未按规定对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4月14日,襄阳 (略) 依法下达《 (略) 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依法排污的依据,是今后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依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排污口、安装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记录管理台账等,是企业应当落实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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