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则医学检验实验室改扩建项目-已受理项目
北京金则医学检验实验室改扩建项目-已受理项目
建设地点:北京市昌 (略) (略) 楼1层
公示时间:2022-07-07至2022-07-13
受理时间:2022-07-07
项目概况:北京金则医 (略) 成立于2017年8月,实验室总建筑面积共1987平方米,公司现有项目位于北京市昌 (略) (略) 楼1层,现有项目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主要从事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和临床免疫学检验,具体检测内容:血液标志物检测(细胞免疫实验)、基因序列检测(PCR测序实验)和微生态检测(质谱实验)。具体检测规模:血液标志物检测5万份/年、基因序列检测5万份/年、微生态检测5万份/年。该项目于2019年1月15日取得了原北京市昌平 (略) 审批批复, (略) :昌环保审字[2019] (略) ,于2020年5月26日组织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评审会议,形成了《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和临床免疫学检验实验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因市场原因, (略) 取消微生态检测(质谱实验),现有实验室不再涉及微生态检测(微生态检测取消后,质谱实验室已不再用),现有实验室主要检测内容变为:血液标志物检测(细胞免疫实验)和基因序列检测(PCR测序实验),实验室检测规模总体减少5万份/年。现根据市场需求,公司拟新投资250万元,在现有项目130 (略) 的基础上进行了279平方米改建并新扩建396平方米的实验室,本项目实施后总的建筑面积为675平方米。改建是将原库房(91平方米)调整为综合阅片室;质谱实验室(78平方米)调整为库房;会议室(110平方米)调整为生化实验室。扩建区域(396平方米)包括:微生物实验室、病理技术室和免疫组化室等。项目运营后增加临床生化检测、临床微生物检测、病理检测。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金则医 (略)
联系人:张景萍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略) 门:北京市昌平 (略)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邮寄地址:北 (略) (略)
传真电话: 点击查看>>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地点:北京市昌 (略) (略) 楼1层
公示时间:2022-07-07至2022-07-13
受理时间:2022-07-07
项目概况:北京金则医 (略) 成立于2017年8月,实验室总建筑面积共1987平方米,公司现有项目位于北京市昌 (略) (略) 楼1层,现有项目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主要从事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和临床免疫学检验,具体检测内容:血液标志物检测(细胞免疫实验)、基因序列检测(PCR测序实验)和微生态检测(质谱实验)。具体检测规模:血液标志物检测5万份/年、基因序列检测5万份/年、微生态检测5万份/年。该项目于2019年1月15日取得了原北京市昌平 (略) 审批批复, (略) :昌环保审字[2019] (略) ,于2020年5月26日组织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评审会议,形成了《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和临床免疫学检验实验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因市场原因, (略) 取消微生态检测(质谱实验),现有实验室不再涉及微生态检测(微生态检测取消后,质谱实验室已不再用),现有实验室主要检测内容变为:血液标志物检测(细胞免疫实验)和基因序列检测(PCR测序实验),实验室检测规模总体减少5万份/年。现根据市场需求,公司拟新投资250万元,在现有项目130 (略) 的基础上进行了279平方米改建并新扩建396平方米的实验室,本项目实施后总的建筑面积为675平方米。改建是将原库房(91平方米)调整为综合阅片室;质谱实验室(78平方米)调整为库房;会议室(110平方米)调整为生化实验室。扩建区域(396平方米)包括:微生物实验室、病理技术室和免疫组化室等。项目运营后增加临床生化检测、临床微生物检测、病理检测。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金则医 (略)
联系人:张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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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门:北京市昌平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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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北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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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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