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院区新增使用Ⅱ类射线装置-2df1590e107f4caaaece1d9e5f76b92c
通州院区新增使用Ⅱ类射线装置-2df1590e107f4caaaece1d9e5f76b92c
建设地点:北京市通州 (略) (略) 医疗主楼二层西北侧
公示时间:2022-07-13
受理时间:2022-06-2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机房采取铅屏蔽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受照剂量满足环评文件提出的剂量约束要求。(2)机房 (略) 有区域为控制区,控制室、污物间和设备间监督区。(3)受检者门M2为电动推拉门,机房门M1和污物门M3为平开门。 (略) 有机房防护门外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在防护门外上方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指示灯标志牌上拟设警示语“射线有害,灯亮勿入”。工作状态指示灯拟与机房门M1关联,当设备开启且机房门M1关闭时,受检者门M2、污物门M3外指示灯亮起;机房门M1和污物门M3拟设置自动闭门功能。(4)辐射工作人员均佩带个人剂量计。(5)DSA2机房设有观察窗和语音提示系统。(6)DSA (略) (略) 拟采取下列屏蔽防护设施:手术床的床侧悬挂含0.5mm铅当量的床侧防护帘1个、0.5mm铅当量的床侧防护屏1个;床上悬挂可移动0.5mm铅当量的铅悬挂防护屏1个,用于阻挡散、漏射线对辐射工作人员的照射。(7)控制室设备操作台设有急停按钮。(8)医院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辅助防护用品,拟配置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包括前0.5mm、后0.25mm铅当量的工作人员防护铅衣5件;0.5mm铅当量的大领铅围脖、铅围裙和铅帽各5件;0.5mm铅当量的铅眼镜5副,铅手套2副;拟配置0.5mm铅当量的受检者防护用品,包括铅衣、铅围裙、铅围脖、铅帽子各1件。机房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见表10-4,满足GBZ130-2020标准相关要求。(9)机房配备火灾报警系统,配有灭火用品。(10)DSA2机房拟采用中央空调进行通风,防止机房空气中臭氧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累积;家属等候区拟设置放射防护知识宣传栏。(11)拟利用DSA1机房增配的1台便携式辐射检测仪用于自行监测。
公众参与情况:外网公示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王俊
联系电话: 010- 点击查看>>
环评单位名称: (略)
(略) 门:北京 (略)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 (略) (略)
传真电话: 点击查看>>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四十一、五十六、六十一、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十二条。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 (略) (略) )
建设地点:北京市通州 (略) (略) 医疗主楼二层西北侧
公示时间:2022-07-13
受理时间:2022-06-2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机房采取铅屏蔽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受照剂量满足环评文件提出的剂量约束要求。(2)机房 (略) 有区域为控制区,控制室、污物间和设备间监督区。(3)受检者门M2为电动推拉门,机房门M1和污物门M3为平开门。 (略) 有机房防护门外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在防护门外上方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指示灯标志牌上拟设警示语“射线有害,灯亮勿入”。工作状态指示灯拟与机房门M1关联,当设备开启且机房门M1关闭时,受检者门M2、污物门M3外指示灯亮起;机房门M1和污物门M3拟设置自动闭门功能。(4)辐射工作人员均佩带个人剂量计。(5)DSA2机房设有观察窗和语音提示系统。(6)DSA (略) (略) 拟采取下列屏蔽防护设施:手术床的床侧悬挂含0.5mm铅当量的床侧防护帘1个、0.5mm铅当量的床侧防护屏1个;床上悬挂可移动0.5mm铅当量的铅悬挂防护屏1个,用于阻挡散、漏射线对辐射工作人员的照射。(7)控制室设备操作台设有急停按钮。(8)医院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辅助防护用品,拟配置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包括前0.5mm、后0.25mm铅当量的工作人员防护铅衣5件;0.5mm铅当量的大领铅围脖、铅围裙和铅帽各5件;0.5mm铅当量的铅眼镜5副,铅手套2副;拟配置0.5mm铅当量的受检者防护用品,包括铅衣、铅围裙、铅围脖、铅帽子各1件。机房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见表10-4,满足GBZ130-2020标准相关要求。(9)机房配备火灾报警系统,配有灭火用品。(10)DSA2机房拟采用中央空调进行通风,防止机房空气中臭氧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累积;家属等候区拟设置放射防护知识宣传栏。(11)拟利用DSA1机房增配的1台便携式辐射检测仪用于自行监测。
公众参与情况:外网公示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王俊
联系电话: 010- 点击查看>>
环评单位名称: (略)
(略) 门: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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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 (略) (略)
传真电话: 点击查看>>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四十一、五十六、六十一、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十二条。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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