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6月24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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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6月24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空间要素保障

1.做好重大项目过渡期规划保障工作。加快完成各地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续调整方案审查和报批工作。支持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单独编制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续调整方案,并安排使用过渡期省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2.支持预留过渡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允许各地在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续调整方案中预留一定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农民建房等项目,并支持根据项目选址维护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3.有序推进过渡期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合理划定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支持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按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依规审批后实施,更好保障项目落地。支持各地按需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对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实施减量或不增加的村庄规划,可先行批复实施,助推乡村振兴。

二、强化项目用地要素保障

4.保障重大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列入2022年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予以保障;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数字经济发展工程、“5020”项目、地方债券等急需开工的真实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各地可预支不超过2021年“增存挂钩”产生的用地指标的50%予以保障。

5.持续保障专项计划指标。过渡期内继续安排每个脱贫县(原国定贫困县)用地计划指标600亩,对原省定贫困县安排计划指标3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对符合“一户一宅”合理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实报实销,当年度指标保障不足的,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6.全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导各地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扩大补充耕地途径,着力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式补充耕地;支持在平原地区将“三调”和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等非耕农用地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对跨设区市的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省级统筹协调落实补充耕地指标。

7.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市县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优先在省域内交易。

8.激发土地市场活力。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合理设定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适当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时限,除首付款外,原则上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标准执行。推行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鼓 (略) 房, (略) 房( (略) 房)的产业项目,力争实现“拿地即开工”;支持各地产业用地“腾笼换鸟”、“扩笼壮鸟”。

9.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完善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利用,加大盘活存量、批而未供 (略) 置力度,争取配置更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三、强化用矿要素保障

10.强化矿产资源规划保障。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基础性保障,支持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砂石集中开采区。加快市县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工作,力争今年9月底前全面启用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依据规划新设矿业权,严格执行新建、扩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切实提高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适应性,建立规划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规划数据库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一次,各地每年初对确需新增或调整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集中调整并纳入规划数据。

11.助力重大项目用矿需求。对计划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建设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新设大型采矿权,未纳入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允许依法依规调整规划补划砂石土开采规划区块。严格露天矿山准入条件,合理设置露天矿山,积极推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鼓励生 (略) 置采矿废石,保障机制砂生产原料的供给,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12.延长已批准采矿权协议出让有效期。针对2020年5月1日前依法批准协议出让,但不属 (略)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可协议出让情形,采矿权人已在2020年底前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向县 (略) 门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的,协议出让批准文件有效期及申请登记时限延长至2022年底。

13.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聚焦国家重点战略、全省工业强省战略实施和“2+6+N”产业高质量发展,以战略性矿产勘查为重点,实施全省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为全省钢铁产业链、石化产业链、有色金属产业链、建材陶瓷产业链、新能源产业链、新材料产业链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四、强化政务服务保障

14.优化用地用矿审批服务。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升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的信息录入、自检规则,进一步增强报批组卷的智能化、便利化,提升用地审查效率。优化矿业权审批登记流程,简化采矿权抵押备案事项,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一网通办”服务系统,推进矿业权登记“跨省通办” (略) 。

15.加快办理压覆矿手续。压缩查询审批时间,省、市、县三级压矿查询完成时间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压矿评估报告评审备案完成时间由60个工作日缩短到45个工作日,并在压矿评估报告受理过程中采取容缺受理和承诺补正机制。

16.拓展抵押登记延伸服务。进一步拓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抵押登记延伸服务,做到抵押人在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实现抵押贷款与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深化拓展抵押权登记延伸服务业务范围,将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抵押登记业务类型全面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17.提升项目用地服务保障水平。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完善用地报件专人联络、预检通道、专项调度、现场督导、质量通报等制度,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指导帮助市县开展用地组卷,协调解决用地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推进项目尽快落地。

18.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水平。持续推进工程建设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改革成果,减轻企业负担,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共认,并逐步推广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反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空间要素保障

1.做好重大项目过渡期规划保障工作。加快完成各地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续调整方案审查和报批工作。支持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单独编制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续调整方案,并安排使用过渡期省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2.支持预留过渡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允许各地在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续调整方案中预留一定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农民建房等项目,并支持根据项目选址维护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3.有序推进过渡期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合理划定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支持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按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依规审批后实施,更好保障项目落地。支持各地按需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对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实施减量或不增加的村庄规划,可先行批复实施,助推乡村振兴。

二、强化项目用地要素保障

4.保障重大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列入2022年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予以保障;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数字经济发展工程、“5020”项目、地方债券等急需开工的真实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各地可预支不超过2021年“增存挂钩”产生的用地指标的50%予以保障。

5.持续保障专项计划指标。过渡期内继续安排每个脱贫县(原国定贫困县)用地计划指标600亩,对原省定贫困县安排计划指标3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对符合“一户一宅”合理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实报实销,当年度指标保障不足的,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6.全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导各地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扩大补充耕地途径,着力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式补充耕地;支持在平原地区将“三调”和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等非耕农用地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对跨设区市的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省级统筹协调落实补充耕地指标。

7.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市县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优先在省域内交易。

8.激发土地市场活力。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合理设定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适当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时限,除首付款外,原则上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标准执行。推行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鼓 (略) 房, (略) 房( (略) 房)的产业项目,力争实现“拿地即开工”;支持各地产业用地“腾笼换鸟”、“扩笼壮鸟”。

9.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完善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利用,加大盘活存量、批而未供 (略) 置力度,争取配置更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三、强化用矿要素保障

10.强化矿产资源规划保障。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基础性保障,支持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砂石集中开采区。加快市县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工作,力争今年9月底前全面启用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依据规划新设矿业权,严格执行新建、扩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切实提高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适应性,建立规划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规划数据库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一次,各地每年初对确需新增或调整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集中调整并纳入规划数据。

11.助力重大项目用矿需求。对计划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建设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新设大型采矿权,未纳入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允许依法依规调整规划补划砂石土开采规划区块。严格露天矿山准入条件,合理设置露天矿山,积极推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鼓励生 (略) 置采矿废石,保障机制砂生产原料的供给,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12.延长已批准采矿权协议出让有效期。针对2020年5月1日前依法批准协议出让,但不属 (略)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可协议出让情形,采矿权人已在2020年底前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向县 (略) 门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的,协议出让批准文件有效期及申请登记时限延长至2022年底。

13.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聚焦国家重点战略、全省工业强省战略实施和“2+6+N”产业高质量发展,以战略性矿产勘查为重点,实施全省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为全省钢铁产业链、石化产业链、有色金属产业链、建材陶瓷产业链、新能源产业链、新材料产业链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四、强化政务服务保障

14.优化用地用矿审批服务。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升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的信息录入、自检规则,进一步增强报批组卷的智能化、便利化,提升用地审查效率。优化矿业权审批登记流程,简化采矿权抵押备案事项,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一网通办”服务系统,推进矿业权登记“跨省通办” (略) 。

15.加快办理压覆矿手续。压缩查询审批时间,省、市、县三级压矿查询完成时间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压矿评估报告评审备案完成时间由60个工作日缩短到45个工作日,并在压矿评估报告受理过程中采取容缺受理和承诺补正机制。

16.拓展抵押登记延伸服务。进一步拓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抵押登记延伸服务,做到抵押人在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实现抵押贷款与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深化拓展抵押权登记延伸服务业务范围,将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抵押登记业务类型全面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17.提升项目用地服务保障水平。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完善用地报件专人联络、预检通道、专项调度、现场督导、质量通报等制度,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指导帮助市县开展用地组卷,协调解决用地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推进项目尽快落地。

18.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水平。持续推进工程建设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改革成果,减轻企业负担,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共认,并逐步推广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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