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景洪市船舶修造厂船舶维修基地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景洪市船舶修造厂船舶维修基地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西双 (略) :

《西双 (略) 关于评审<景洪 (略) 船舶维修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西海川〔2022〕 (略)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选址

拟建项目位于西双版纳州勐罕镇曼景匡村,澜沧江干流左岸,上 (略) 点击查看>> 公里、 (略) 橄榄坝大桥1.5公里,下距景哈大桥1.2公里,拟新建1个舾装泊位、1个下水滑道和船台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现有船舶维修及新船舶建造,使用岸线总长200米,水工建筑物、停泊水域及下水作业水域均不占用主航道。工程河段河道顺直,岸线稳定,水域较宽阔,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4)规定,同意项目建设选址。

二、航道通航标准和设计通航水位

(一) (略) 于澜沧江对外开放水域河段,编制单位按内河Ⅳ级航道标准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符合《 (略) 交通发展规划》(2014—2030年)。

(二)同 (略)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确定为 点击查看>> 米 (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确定为 点击查看>> 米。

三、航道影响评价

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实施对该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结论。

四、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助导航标志和警示标设置配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规定由云南省澜沧江西双版 (略) (西 (略) )核准后,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维护费用纳入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原则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将项目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在施工放样过程中,涉及航道、航运时应有航道、 (略) 门参与和确认。项目竣工验收时,云南省澜沧江西双版 (略) (西 (略) )进行专项查验,确保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满足船舶安全通航。

五、其他

(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如选址、工程结构等)有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开展评价后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 (略) 做好行业管理指导工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9日

西双 (略) :

《西双 (略) 关于评审<景洪 (略) 船舶维修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西海川〔2022〕 (略)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选址

拟建项目位于西双版纳州勐罕镇曼景匡村,澜沧江干流左岸,上 (略) 点击查看>> 公里、 (略) 橄榄坝大桥1.5公里,下距景哈大桥1.2公里,拟新建1个舾装泊位、1个下水滑道和船台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现有船舶维修及新船舶建造,使用岸线总长200米,水工建筑物、停泊水域及下水作业水域均不占用主航道。工程河段河道顺直,岸线稳定,水域较宽阔,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4)规定,同意项目建设选址。

二、航道通航标准和设计通航水位

(一) (略) 于澜沧江对外开放水域河段,编制单位按内河Ⅳ级航道标准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符合《 (略) 交通发展规划》(2014—2030年)。

(二)同 (略)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确定为 点击查看>> 米 (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确定为 点击查看>> 米。

三、航道影响评价

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实施对该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结论。

四、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助导航标志和警示标设置配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规定由云南省澜沧江西双版 (略) (西 (略) )核准后,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维护费用纳入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原则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将项目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在施工放样过程中,涉及航道、航运时应有航道、 (略) 门参与和确认。项目竣工验收时,云南省澜沧江西双版 (略) (西 (略) )进行专项查验,确保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满足船舶安全通航。

五、其他

(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如选址、工程结构等)有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开展评价后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 (略) 做好行业管理指导工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9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