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批复
关于同意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批复
辽源市诺 (略) 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 (略) 行政审批办公室考核评估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准予辽源市诺 (略) 有限公司办学并予颁发办学许可证。现批复如下:
一、校外 (略) 会力量办学性质,经费自筹,独立核算,独立法人。要按照《 (略) 法》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合理收取费用。
二、 (略) 批准,不得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办学内容、办学层次等重大事项。
三、机构依法终止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
三、要加强机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四、要依法规范办学,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 (略) (略) 会公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不得超前培训授课,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增加学生课外负担。
五、招收学生要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收费项目 (略) 会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涉及退费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 (略) 点击查看>> 管理和培养,要与从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维护教职员工利益,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要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七、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略) 门办理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刻制式样、 (略) (略) 备案。《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公示。
(略)
2020年8月27日
辽源市诺 (略) 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 (略) 行政审批办公室考核评估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准予辽源市诺 (略) 有限公司办学并予颁发办学许可证。现批复如下:
一、校外 (略) 会力量办学性质,经费自筹,独立核算,独立法人。要按照《 (略) 法》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合理收取费用。
二、 (略) 批准,不得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办学内容、办学层次等重大事项。
三、机构依法终止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
三、要加强机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四、要依法规范办学,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 (略) (略) 会公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不得超前培训授课,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增加学生课外负担。
五、招收学生要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收费项目 (略) 会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涉及退费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 (略) 点击查看>> 管理和培养,要与从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维护教职员工利益,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要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七、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略) 门办理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刻制式样、 (略) (略) 备案。《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公示。
(略)
2020年8月27日
辽源市诺 (略) 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 (略) 行政审批办公室考核评估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准予辽源市诺 (略) 有限公司办学并予颁发办学许可证。现批复如下:
一、校外 (略) 会力量办学性质,经费自筹,独立核算,独立法人。要按照《 (略) 法》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合理收取费用。
二、 (略) 批准,不得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办学内容、办学层次等重大事项。
三、机构依法终止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
三、要加强机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四、要依法规范办学,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 (略) (略) 会公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不得超前培训授课,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增加学生课外负担。
五、招收学生要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收费项目 (略) 会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涉及退费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 (略) 点击查看>> 管理和培养,要与从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维护教职员工利益,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要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七、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略) 门办理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刻制式样、 (略) (略) 备案。《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公示。
(略)
2020年8月27日
辽源市诺 (略) 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 (略) 行政审批办公室考核评估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准予辽源市诺 (略) 有限公司办学并予颁发办学许可证。现批复如下:
一、校外 (略) 会力量办学性质,经费自筹,独立核算,独立法人。要按照《 (略) 法》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合理收取费用。
二、 (略) 批准,不得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办学内容、办学层次等重大事项。
三、机构依法终止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
三、要加强机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四、要依法规范办学,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 (略) (略) 会公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不得超前培训授课,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增加学生课外负担。
五、招收学生要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收费项目 (略) 会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涉及退费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 (略) 点击查看>> 管理和培养,要与从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维护教职员工利益,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要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七、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略) 门办理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刻制式样、 (略) (略) 备案。《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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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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