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自然资规罚〔2022〕76号)-11330624002586068M/2022-61577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自然资规罚〔2022〕76号)-11330624002586068M/2022-61577
(略) : | 点击查看>> 68M/2022- 点击查看>> | (略) :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 (略) | |
生成日期: | 2022-05-1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略) 会 |
新昌县自然 (略) (略) 罚决定书(新自然资规罚〔2022〕 (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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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志江 地 址: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 (略) 案 由: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当事人石志江未经依法审批,于2022年4月20日在新昌县沃洲镇黄坛村地块开采宕渣资源并出售。截止调查时,已开采14车宕渣资源, (略) 为半挂车(每车载方20立方米),共计开采280立方米。宕渣资源售价为每车人民币300元,当事人石志江共 (略) 得人民币4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勘测笔录与照片; 3.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当事人石志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5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石志江进行了告知(听证),当事人石志江在规定时效内放弃了听证权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自 (略) 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责令当事人石志江停止在新昌县沃洲镇黄坛村地块开采宕渣资源, (略) 罚如下: (略) 得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元整( 点击查看>> 元), (略) 得金额29%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 点击查看>> 元)的罚款,共计罚没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 点击查看>> 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户名: (略) ,开户行: (略) 新昌支行,账号: 点击查看>> 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昌支行,账号: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缴清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 (略) 罚决定,可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签章) 2022年5月17日 信息来源:县自然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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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志江 地 址: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 (略) 案 由: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当事人石志江未经依法审批,于2022年4月20日在新昌县沃洲镇黄坛村地块开采宕渣资源并出售。截止调查时,已开采14车宕渣资源, (略) 为半挂车(每车载方20立方米),共计开采280立方米。宕渣资源售价为每车人民币300元,当事人石志江共 (略) 得人民币4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勘测笔录与照片; 3.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当事人石志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5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石志江进行了告知(听证),当事人石志江在规定时效内放弃了听证权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自 (略) 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责令当事人石志江停止在新昌县沃洲镇黄坛村地块开采宕渣资源, (略) 罚如下: (略) 得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元整( 点击查看>> 元), (略) 得金额29%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 点击查看>> 元)的罚款,共计罚没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 点击查看>> 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户名: (略) ,开户行: (略) 新昌支行,账号: 点击查看>> 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昌支行,账号: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缴清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 (略) 罚决定,可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签章) 2022年5月17日 信息来源:县自然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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