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备案)决定书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备案)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18浏览量:
当事人:宁波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 点击查看>> R, (略) : 点击查看>> ,住所:宁波市 (略) (略) (略) (略) 1003室,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名称:曹倩,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9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12月06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五金件、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纺织品、沙石、混凝土、建材的批发、零售;机械设备租赁。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
2022年3月28日,本局收到申请人曹倩提交的包括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 (略) 的报案证明(以上材料均为申请人经山东省青岛 (略) 公证后邮寄,申请人本人未到场)反映2016年12月6日宁波 (略) 设立登记为冒名登记。经审查,符合受理的规定,本局予以受理。
本局受理后于2022年3月28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了上述情况,并予以调查核实。
经查,2016年12月6日,宁波 (略) (略) 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供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材料, (略) 审核,符合法定形式,于2016年12月6日核准其设立登记。宁波 (略) 自2017年起,因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略) 无法找寻,停止营业连续6个月以上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 (略) 法定代表人曹倩的权利受限。本局通过登记材料上的负责人及联络员电话均无法联系当事人。2022年5月24日宁波市自然 (略) 出具“镇海区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证明当事人2016年设立登记时提供的“镇城字第 点击查看>> (略) ”房权证复印件与实际情况不符。
(略) 查明,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申请人曹倩邮寄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张、承诺书1张、申请人曹倩身份证复印件1张(以上材料均为申请人经山东省青岛 (略) 公证后邮寄,申请人本人未到场),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1张,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申请被冒名登记的事实;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曹倩的申请后,将商事主体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公示45日,且未收到利害关系人反映问题的事实。
三、2022年5月24日,宁波市自然 (略) 出具“镇海区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 (略) 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
本局认为:宁波 (略) 在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略) 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情形。
2022年4月29日,本局向镇 (略) 、 (略) 、 (略) 、 (略) 、镇海中国人民银行发送了是否存在对当事人不适宜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征询意见函,未收到异议复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宁波市镇海区市 (略) 2016年12月6日做出的宁波 (略) 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 (略) 公示撤销企业登记信息。
宁波市镇海区市 (略)
2022年7月18日
发布日期:2022-07-18浏览量:
当事人:宁波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 点击查看>> R, (略) : 点击查看>> ,住所:宁波市 (略) (略) (略) (略) 1003室,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名称:曹倩,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9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12月06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五金件、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纺织品、沙石、混凝土、建材的批发、零售;机械设备租赁。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
2022年3月28日,本局收到申请人曹倩提交的包括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 (略) 的报案证明(以上材料均为申请人经山东省青岛 (略) 公证后邮寄,申请人本人未到场)反映2016年12月6日宁波 (略) 设立登记为冒名登记。经审查,符合受理的规定,本局予以受理。
本局受理后于2022年3月28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了上述情况,并予以调查核实。
经查,2016年12月6日,宁波 (略) (略) 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供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材料, (略) 审核,符合法定形式,于2016年12月6日核准其设立登记。宁波 (略) 自2017年起,因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略) 无法找寻,停止营业连续6个月以上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 (略) 法定代表人曹倩的权利受限。本局通过登记材料上的负责人及联络员电话均无法联系当事人。2022年5月24日宁波市自然 (略) 出具“镇海区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证明当事人2016年设立登记时提供的“镇城字第 点击查看>> (略) ”房权证复印件与实际情况不符。
(略) 查明,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申请人曹倩邮寄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张、承诺书1张、申请人曹倩身份证复印件1张(以上材料均为申请人经山东省青岛 (略) 公证后邮寄,申请人本人未到场),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1张,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申请被冒名登记的事实;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曹倩的申请后,将商事主体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公示45日,且未收到利害关系人反映问题的事实。
三、2022年5月24日,宁波市自然 (略) 出具“镇海区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 (略) 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
本局认为:宁波 (略) 在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略) 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情形。
2022年4月29日,本局向镇 (略) 、 (略) 、 (略) 、 (略) 、镇海中国人民银行发送了是否存在对当事人不适宜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征询意见函,未收到异议复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宁波市镇海区市 (略) 2016年12月6日做出的宁波 (略) 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 (略) 公示撤销企业登记信息。
宁波市镇海区市 (略)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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