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鼓励土地高效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鼓励土地高效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发挥土地资源最大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鼓励我市土地高效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一)严控园区以外工业项目。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新选址的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从严控制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鼓励园区外的工业企业通过“退城入园”、“退二进三”等方式向园区转移。
(二)推进小微园建设。各县(市、区)要做好小微园规划,清晰产业发展定位,大力推进小微园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小微园。小微园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建设为主、以建 (略) 房为主、 (略) 房以租赁为主。
(三)鼓励园区建 (略) 房。对用地面积10亩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引导租赁或购 (略) 房。鼓励采取租赁或先租后买的方 (略) 房;对购 (略) 房的企业,允许分割设立及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国有企业积 (略) 房建设。
(四)鼓励园区开展“标准地”出让,促进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各地可根据资源禀赋特征、产业发展情况等,将拟出让工业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产业导向和投入产出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控制指标予以明确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实施公开出让,实现土地“即拍即用”,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五)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的原则建设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最高可达30%。
二、鼓励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园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转型升级项目不再继续经营的,仍可按照原规划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二)鼓励低效用地“腾笼换鸟”再开发。对低效工业用地和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项目,鼓励实施“腾笼换鸟”,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政府也可以依法收储。通过合作重组、联合招商、收购储备、司法拍卖等方式盘活的,经有权地方政府批准,可采取产权分割转让方式,促 (略) 置。
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同一基准日的地价之差核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开发后土地用途变更为商品住宅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应由政府收回后再按现行政策标准办理土地供应。
(三)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 (略) (略) 房升级改造,单个工业项目的容积率上限可提高至3.0,所需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可提高到15%,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对工业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审批,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建设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根据分层利用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后确定。
(四)鼓励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开发。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工业地块的,允许按照工业用途并宗开发,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略) 、优化设计,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其中,并宗后总用地面积不变且出让年期按最低剩余年限确定的可不补交土地价款。低效用地再开发扩建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但单宗零星土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土地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土地总面积的10%,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五)鼓励开展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新选址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缩短土地周转期限,保障土地市场供应稳定。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机制,对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绩效要求的,出让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用地。
(六)充分发动市场力量参与低效用地盘活。推动产业用地二级市场建设,为各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盘活提供便利。建立优化产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明确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安全,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促进供需双方信息对称,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创新产权管理,优化土地转让登记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登记,为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提供安全 (略) 径,进一步提高低效用地盘活效率。
三、鼓励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支持多用途供地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单宗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多用途土地供应,并以单宗地为单位组织出让,签订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商住为主导功能的综合用地出让(可包括住宅、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商务金融、娱乐、康体等用途),宗地内涉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用地的,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
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宗地内的工业可与仓储、研发等用途混合布置,促进工业用地混合利用和建筑混合使用。 (略) 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地面积不超过7%,建筑面积不超过15%。
四、推进批而未供 (略) 置,加快形成年度用地指标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大批而未供 (略) 置力度。政府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协调,绘制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 (略) 置批而未供土地。县(市、区)自 (略) 门要建立批而未供台帐,逐宗梳理批而未供土地的位置、面积和未供原因,对批而未供的土地分类采取调整项目、加大征迁力度、落实补偿、加快供地、二次招商等措施进行盘活,提高土地利用率。
1.对暂未落实的宗地,各地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 “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2.对安征迁不到位的,要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倒排征地工作时间节点,尽快形成净地出让。
3.对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地的,要统筹运用财政资金, (略) 会资本,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促进土地供应。
4.对因规划问题造成无法供应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5.对已建 (略) 、公共绿化带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边角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 (略) 门。
(二)加 (略) 置力度。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的,根据《 (略) 置办法》规定,超过1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查清原因,采取限期开发、调整利用、置换盘活、依法收回 (略) 置,有效提高建设用地使用率。
1.对因规划条件等原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法依规调整项目规划条件后开工建设。
2.对未净地交付导致无法开工的,落实安征迁责任,倒排时间节点,形成净地后交付项目业主及时开工。
3.对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完善基础设施,消除开工障碍。
4.对各种原因造成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经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方式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土地。
五、集约节约使用农业设施用地
农业设施用地要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使用的,应当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
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 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六、节约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要把好选址关,坚持“用多少、批多少”的原则,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各地在审批临时用地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科学确定临时用地位置与规模;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的,申请人应进行多方案比选论证,做到不占或少占,并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同质同量复垦耕地的可行性、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县局应组织农业、水利、林业等专家实地踏勘和方案比选审查论证,市局派员参与。项目施工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涉及耕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表土剥离并用于土地复垦,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临时用地许可证》中应明确土壤剥离和堆放的具体地点。
宁德 (略)
2022年7月18日
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发挥土地资源最大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鼓励我市土地高效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一)严控园区以外工业项目。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新选址的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从严控制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鼓励园区外的工业企业通过“退城入园”、“退二进三”等方式向园区转移。
(二)推进小微园建设。各县(市、区)要做好小微园规划,清晰产业发展定位,大力推进小微园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小微园。小微园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建设为主、以建 (略) 房为主、 (略) 房以租赁为主。
(三)鼓励园区建 (略) 房。对用地面积10亩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引导租赁或购 (略) 房。鼓励采取租赁或先租后买的方 (略) 房;对购 (略) 房的企业,允许分割设立及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国有企业积 (略) 房建设。
(四)鼓励园区开展“标准地”出让,促进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各地可根据资源禀赋特征、产业发展情况等,将拟出让工业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产业导向和投入产出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控制指标予以明确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实施公开出让,实现土地“即拍即用”,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五)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的原则建设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最高可达30%。
二、鼓励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园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转型升级项目不再继续经营的,仍可按照原规划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二)鼓励低效用地“腾笼换鸟”再开发。对低效工业用地和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项目,鼓励实施“腾笼换鸟”,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政府也可以依法收储。通过合作重组、联合招商、收购储备、司法拍卖等方式盘活的,经有权地方政府批准,可采取产权分割转让方式,促 (略) 置。
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同一基准日的地价之差核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开发后土地用途变更为商品住宅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应由政府收回后再按现行政策标准办理土地供应。
(三)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 (略) (略) 房升级改造,单个工业项目的容积率上限可提高至3.0,所需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可提高到15%,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对工业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审批,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建设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根据分层利用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后确定。
(四)鼓励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开发。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工业地块的,允许按照工业用途并宗开发,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略) 、优化设计,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其中,并宗后总用地面积不变且出让年期按最低剩余年限确定的可不补交土地价款。低效用地再开发扩建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但单宗零星土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土地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土地总面积的10%,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五)鼓励开展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新选址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缩短土地周转期限,保障土地市场供应稳定。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机制,对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绩效要求的,出让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用地。
(六)充分发动市场力量参与低效用地盘活。推动产业用地二级市场建设,为各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盘活提供便利。建立优化产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明确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安全,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促进供需双方信息对称,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创新产权管理,优化土地转让登记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登记,为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提供安全 (略) 径,进一步提高低效用地盘活效率。
三、鼓励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支持多用途供地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单宗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多用途土地供应,并以单宗地为单位组织出让,签订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商住为主导功能的综合用地出让(可包括住宅、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商务金融、娱乐、康体等用途),宗地内涉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用地的,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
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宗地内的工业可与仓储、研发等用途混合布置,促进工业用地混合利用和建筑混合使用。 (略) 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地面积不超过7%,建筑面积不超过15%。
四、推进批而未供 (略) 置,加快形成年度用地指标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大批而未供 (略) 置力度。政府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协调,绘制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 (略) 置批而未供土地。县(市、区)自 (略) 门要建立批而未供台帐,逐宗梳理批而未供土地的位置、面积和未供原因,对批而未供的土地分类采取调整项目、加大征迁力度、落实补偿、加快供地、二次招商等措施进行盘活,提高土地利用率。
1.对暂未落实的宗地,各地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 “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2.对安征迁不到位的,要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倒排征地工作时间节点,尽快形成净地出让。
3.对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地的,要统筹运用财政资金, (略) 会资本,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促进土地供应。
4.对因规划问题造成无法供应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5.对已建 (略) 、公共绿化带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边角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 (略) 门。
(二)加 (略) 置力度。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的,根据《 (略) 置办法》规定,超过1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查清原因,采取限期开发、调整利用、置换盘活、依法收回 (略) 置,有效提高建设用地使用率。
1.对因规划条件等原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法依规调整项目规划条件后开工建设。
2.对未净地交付导致无法开工的,落实安征迁责任,倒排时间节点,形成净地后交付项目业主及时开工。
3.对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完善基础设施,消除开工障碍。
4.对各种原因造成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经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方式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土地。
五、集约节约使用农业设施用地
农业设施用地要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使用的,应当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
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 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六、节约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要把好选址关,坚持“用多少、批多少”的原则,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各地在审批临时用地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科学确定临时用地位置与规模;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的,申请人应进行多方案比选论证,做到不占或少占,并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同质同量复垦耕地的可行性、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县局应组织农业、水利、林业等专家实地踏勘和方案比选审查论证,市局派员参与。项目施工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涉及耕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表土剥离并用于土地复垦,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临时用地许可证》中应明确土壤剥离和堆放的具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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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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