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本单位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略) 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进 (略) 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本单位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要做好保管使用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四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应在满足日常执法需要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利用经费,提高设备使用率的原则下,并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范围内予以配备。
第六条本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七条本单位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财 (略) 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本单位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略) 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进 (略) 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本单位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要做好保管使用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四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应在满足日常执法需要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利用经费,提高设备使用率的原则下,并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范围内予以配备。
第六条本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七条本单位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财 (略) 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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