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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2〕24号)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2〕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 (略)
法定代表人:张明祥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YX56B99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燕居委1、2组,大龙居委3、4组,水河村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5月7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中桥乡大坪村大坪龙洞流出的水有白色泡沫,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调查,现场检测其PH值为 点击查看>> ,呈强碱性,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尾矿库渗漏液流入外环境,你单位对流入外环境的污水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2年5月7日对你单位安环科 (略)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熊伟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证据1-3证明重庆市南川 (略) 对流入外环境的污水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南川 (略)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 (略) 门报告。环 (略)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略) 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 (略) ),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 (略) 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 罚额度依据《重庆 (略) (略) 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南川 (略) 处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元。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 (略) 开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 (略) 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 (略)
2022年7月8日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 (略)
法定代表人:张明祥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YX56B99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燕居委1、2组,大龙居委3、4组,水河村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5月7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中桥乡大坪村大坪龙洞流出的水有白色泡沫,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调查,现场检测其PH值为 点击查看>> ,呈强碱性,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尾矿库渗漏液流入外环境,你单位对流入外环境的污水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2年5月7日对你单位安环科 (略)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熊伟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证据1-3证明重庆市南川 (略) 对流入外环境的污水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南川 (略)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 (略) 门报告。环 (略)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略) 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 (略) ),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 (略) 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 罚额度依据《重庆 (略) (略) 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南川 (略) 处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元。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 (略) 开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 (略) 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 (略)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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