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
营口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使用现状和历史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求证。
资料分析: 通过对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判断,调查地块内未从事过任何工矿生产活动, 未作为污水灌溉区,未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周边无有毒有害物质生产、 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工矿生产活动, 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现场踏勘:通过现场踏勘、观察、记录与分析,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均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 (略) 置,未见各类槽罐, 未见管线、 沟渠泄漏的污染痕迹,未见废弃 (略) 置设施,未见污染痕迹;地块周边污染源对调查地块的潜在影响较小。
人员访谈:地块内无工业固体废物堆放,无废水、废气排放,无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等。该地块未进行过工矿生产活动,无可能的污染源。 (略) 历史上未发生过危化品泄露事故。
基于以上人员访谈、现场踏勘、资料的收集,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 受周围区域污染源的影响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国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点击查看>> -2019)中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综上,营口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市本级建安工程用地地块历史上从未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 (略) 污染源,周围相邻区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因此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境调查工作,本地块可作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A33、A5、A6除外)开发利用。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使用现状和历史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求证。
资料分析: 通过对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判断,调查地块内未从事过任何工矿生产活动, 未作为污水灌溉区,未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周边无有毒有害物质生产、 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工矿生产活动, 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现场踏勘:通过现场踏勘、观察、记录与分析,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均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 (略) 置,未见各类槽罐, 未见管线、 沟渠泄漏的污染痕迹,未见废弃 (略) 置设施,未见污染痕迹;地块周边污染源对调查地块的潜在影响较小。
人员访谈:地块内无工业固体废物堆放,无废水、废气排放,无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等。该地块未进行过工矿生产活动,无可能的污染源。 (略) 历史上未发生过危化品泄露事故。
基于以上人员访谈、现场踏勘、资料的收集,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 受周围区域污染源的影响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国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点击查看>> -2019)中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综上,营口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市本级建安工程用地地块历史上从未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 (略) 污染源,周围相邻区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因此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境调查工作,本地块可作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A33、A5、A6除外)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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