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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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办),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略)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 (略)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安委办〔2022〕 (略) )和省领导批示要求,区安办组织 (略) 、科技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漳州 (略) (略) 门,研究制定了我区《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执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镇(办),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略) 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联系人:李汉平( (略) ),电话:0596- 点击查看>> ,电子邮件: @@@ 63.com。

漳州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略)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 (略) )和《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安委办〔2022〕 (略)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 (略)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 (略)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长治久安。

(二)工作目标。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织密扎牢安全生产保障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自 (略) 门牵头, (略) 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打击合力,与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结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同步完成。

(一)全面排查(7月15日前完成)。对下列情形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开展全域、全覆盖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高发易发频发区、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和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以及稀土等战略性矿产保护区,要加大动态巡查,排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第一时间消除违法状态。

1.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俗称越界开采)。

2.无采矿许可证或未按规 (略) 置,以土地平整、生态修复、地灾治理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

3.利用合 (略) 房、 (略) (略) 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

4.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

5.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6.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 (略) 、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 (略) 等条件。

7.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俗称以采代探),超指标或无指标开采钨、稀土。

(二) (略) (7月31日前完成)。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建立 (略) ,彻底清零。依法依规从快 (略) ,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以罚代刑。要 (略) 结果,对需关闭取缔的矿山,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 (略) 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三)督导检查(8月31日前完成)。与全面排查、 (略) 、关闭取缔同步推进。 (略) (略) 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推进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开展督查督办,督促各地落实推进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四)巩固提升(9月30日前完成)。各部门依职责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人防+技防,构建一体化长效监管机制。

两镇一办要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台账”,连同每个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逐级上报。 (略) 要在各阶段完成时限前汇总并向 (略) 报送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经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确认,于9月1日前报 (略) 。

三、构建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

(一)强化发现机制

1.落实动态巡查主体责任。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 (略) )要求,两镇一办要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两镇一办要落实巡查主体责任、发挥村级哨兵(协管员)作用,建立完善的巡查制度,把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重点巡查关闭矿山、证照逾期矿山和非法采矿点等,对涉及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两镇一办负责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的巡查,发现涉嫌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 (略) 在县 (略) 门,并做好巡查台账记录。

2.加强信息共享。 (略) 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各类线索来源,保障信息鲜活,充分发动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通过无人机、铁塔视频、卫星遥感、用电、用工、民爆物品、矿产品销售、税收等措施手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 (略) 门处理。

3.强化生产要素管控。建立完善矿山生产要素管控机制,科经(工信)、公安、电力 (略) 门应依照职责,负责对矿山安 (略) 门提出的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产销量、用电量、民爆物品使用量等异常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4.实施“互联网+”监管。完善“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执法检查机制,深化矿产卫片执法。集成全球卫星定位(GNSS)系统检查、铁塔视频监测预警系统功能,完善福建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综合管理系统,推动技防升级,实现在线监管和科学施策、精准打击。

5.强化源头管控。建立矿产品溯源制度,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矿产品来源应有采矿许可证或者按 (略) 置的合法渠道,严禁“赃矿”进入市场流通。

6.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实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压实属地责任。两镇一办要切实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延伸职责权限。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福建省委编制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略) 行政执法指导目录事项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推进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等自然资源领域的执法职权下放,并结合“山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将矿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纳入村主干考核内容,延伸发现制止职责到乡镇、村组。

(三)完善 (略)

完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形成 (略) 。坚持生态优先,从严控制采矿权出让,原则上除地热、矿泉水外,不再出让新的采矿权,现有持证矿山到期后不予延续(地热、矿泉水除外)。

1. (略) 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略)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行为;对非法矿山、矿点、矿井,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矿产资源领域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 (略) 门。负责持采矿证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略) 持采矿证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按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函 (略) (略)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 (略) 置措施, (略) 罚。

3. (略) 门。负责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 (略) ;对工作中 (略) 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对无证矿山和其他非法矿山不得供应民爆物品,对停产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

4. (略) 门。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管。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等制度的矿山主体 (略) 。

5.科经(水利)部门。负责持证露天矿山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报备等手续不齐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持证矿山主体 (略) 。

6.科经(林业)部门。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 (略) 。

7.市 (略) 门。负责依法办理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依法公示矿山企业信息。

8. (略) 门。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根据非法违法采矿认定文件协助提供相应单位的税收情况。

9.科经(工信)、 (略) 门。 (略) (略) 的违规(违法)矿山企 (略) 门。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设备;供电企业应 (略) 门依法追查非法采矿点用电来源,不得向非法采矿点提供生产用电;负责组织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停产矿山限制供电。

10.两镇一办。负责矿山巡查,发现、制 (略)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完善行刑衔接

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疑似“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 (略) ),一般性矿产盗采数额10万元,稀土、国家规划矿区、保护区、禁采区(期)等盗采数额达5万元的标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构建完善信用约束制度

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略)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略) )、《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中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对被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方面,以及涉及自然资源、应急安全领域的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审批、行业和职业准入、项目审批、资质审核、授予荣誉、购买不动产、申请财政资金项目等方面,实行禁止或限制措施,并且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做 (略) 罚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公开工作,对因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被自 (略) 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略) 门实行联合惩戒,共同 (略) 会诚信建设水平,使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科经(工信) (略) 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责对下列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予以严惩。

聚焦落实《国家矿 (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重点整治打击以下行为: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私自组织建设、生产的;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满足规定的;

(三)未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四)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五职矿长”配备以及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的;

(六)外包工程不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 (略) (略) )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 (略) ),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的;

(七)发包单位未严格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 (略)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强化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安全管控

(一)对临时停产矿山。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安全措施和下井人数,经县 (略) 门同意并告知 (略) 门,县 (略) 门落实专人驻矿盯守、监督整改,方可安排人员入井整改。

(二)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采取安装“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

(三)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要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打击盗采矿产资 (略) 际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 (略) 主要领导担任, (略) (略) 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略) 署、组织、指导全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指导、督促、检查、督办有关措施的落实; (略) 有关重大案件, (略) 门、地方配合,信息共享;研究与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等。 (略) 门还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工作的协调和调度,确保打击抓实抓细抓出实效。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比照成立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 (略) 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将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细化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具体化。

(三)强化执纪问责。两镇一办要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 (略) 理。

(四)加强宣传。坚持正反面相结合,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及时曝光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浓厚氛围。 (略) 会和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履行矿山资源监管职责,构建矿山安全生产体系。

附件: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排查结果汇总表

  序号

  镇(办)

非法违法开采(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火工品(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电力(个)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煤炭准运凭证(个)

  备注

  无证非法采矿

证照不全

  非法转包

  以采代探

  超层越界

  不符合安全要求开采

  不符合环保要求开采

  不符合供电要求开采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

  矿产品非法交易情况

  违规参股办矿情况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缺采矿许可证

  缺安全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营业执照

  缺环保审批手续

  

各镇(办),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略)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 (略)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安委办〔2022〕 (略) )和省领导批示要求,区安办组织 (略) 、科技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漳州 (略) (略) 门,研究制定了我区《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执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镇(办),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略) 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联系人:李汉平( (略) ),电话:0596- 点击查看>> ,电子邮件: @@@ 63.com。

漳州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略)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 (略) )和《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安委办〔2022〕 (略)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 (略)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 (略)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长治久安。

(二)工作目标。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织密扎牢安全生产保障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自 (略) 门牵头, (略) 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打击合力,与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结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同步完成。

(一)全面排查(7月15日前完成)。对下列情形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开展全域、全覆盖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高发易发频发区、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和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以及稀土等战略性矿产保护区,要加大动态巡查,排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第一时间消除违法状态。

1.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俗称越界开采)。

2.无采矿许可证或未按规 (略) 置,以土地平整、生态修复、地灾治理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

3.利用合 (略) 房、 (略) (略) 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

4.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

5.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6.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 (略) 、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 (略) 等条件。

7.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俗称以采代探),超指标或无指标开采钨、稀土。

(二) (略) (7月31日前完成)。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建立 (略) ,彻底清零。依法依规从快 (略) ,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以罚代刑。要 (略) 结果,对需关闭取缔的矿山,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 (略) 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三)督导检查(8月31日前完成)。与全面排查、 (略) 、关闭取缔同步推进。 (略) (略) 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推进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开展督查督办,督促各地落实推进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四)巩固提升(9月30日前完成)。各部门依职责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人防+技防,构建一体化长效监管机制。

两镇一办要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台账”,连同每个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逐级上报。 (略) 要在各阶段完成时限前汇总并向 (略) 报送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经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确认,于9月1日前报 (略) 。

三、构建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

(一)强化发现机制

1.落实动态巡查主体责任。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 (略) )要求,两镇一办要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两镇一办要落实巡查主体责任、发挥村级哨兵(协管员)作用,建立完善的巡查制度,把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重点巡查关闭矿山、证照逾期矿山和非法采矿点等,对涉及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两镇一办负责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的巡查,发现涉嫌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 (略) 在县 (略) 门,并做好巡查台账记录。

2.加强信息共享。 (略) 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各类线索来源,保障信息鲜活,充分发动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通过无人机、铁塔视频、卫星遥感、用电、用工、民爆物品、矿产品销售、税收等措施手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 (略) 门处理。

3.强化生产要素管控。建立完善矿山生产要素管控机制,科经(工信)、公安、电力 (略) 门应依照职责,负责对矿山安 (略) 门提出的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产销量、用电量、民爆物品使用量等异常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4.实施“互联网+”监管。完善“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执法检查机制,深化矿产卫片执法。集成全球卫星定位(GNSS)系统检查、铁塔视频监测预警系统功能,完善福建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综合管理系统,推动技防升级,实现在线监管和科学施策、精准打击。

5.强化源头管控。建立矿产品溯源制度,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矿产品来源应有采矿许可证或者按 (略) 置的合法渠道,严禁“赃矿”进入市场流通。

6.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实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压实属地责任。两镇一办要切实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延伸职责权限。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福建省委编制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略) 行政执法指导目录事项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推进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等自然资源领域的执法职权下放,并结合“山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将矿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纳入村主干考核内容,延伸发现制止职责到乡镇、村组。

(三)完善 (略)

完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形成 (略) 。坚持生态优先,从严控制采矿权出让,原则上除地热、矿泉水外,不再出让新的采矿权,现有持证矿山到期后不予延续(地热、矿泉水除外)。

1. (略) 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略)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行为;对非法矿山、矿点、矿井,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矿产资源领域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 (略) 门。负责持采矿证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略) 持采矿证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按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函 (略) (略)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 (略) 置措施, (略) 罚。

3. (略) 门。负责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 (略) ;对工作中 (略) 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对无证矿山和其他非法矿山不得供应民爆物品,对停产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

4. (略) 门。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管。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等制度的矿山主体 (略) 。

5.科经(水利)部门。负责持证露天矿山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报备等手续不齐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持证矿山主体 (略) 。

6.科经(林业)部门。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 (略) 。

7.市 (略) 门。负责依法办理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依法公示矿山企业信息。

8. (略) 门。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根据非法违法采矿认定文件协助提供相应单位的税收情况。

9.科经(工信)、 (略) 门。 (略) (略) 的违规(违法)矿山企 (略) 门。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设备;供电企业应 (略) 门依法追查非法采矿点用电来源,不得向非法采矿点提供生产用电;负责组织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停产矿山限制供电。

10.两镇一办。负责矿山巡查,发现、制 (略)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完善行刑衔接

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疑似“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 (略) ),一般性矿产盗采数额10万元,稀土、国家规划矿区、保护区、禁采区(期)等盗采数额达5万元的标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构建完善信用约束制度

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略)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略) )、《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中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对被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方面,以及涉及自然资源、应急安全领域的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审批、行业和职业准入、项目审批、资质审核、授予荣誉、购买不动产、申请财政资金项目等方面,实行禁止或限制措施,并且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做 (略) 罚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公开工作,对因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被自 (略) 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略) 门实行联合惩戒,共同 (略) 会诚信建设水平,使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科经(工信) (略) 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责对下列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予以严惩。

聚焦落实《国家矿 (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重点整治打击以下行为: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私自组织建设、生产的;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满足规定的;

(三)未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四)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五职矿长”配备以及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的;

(六)外包工程不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 (略) (略) )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 (略) ),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的;

(七)发包单位未严格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 (略)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强化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安全管控

(一)对临时停产矿山。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安全措施和下井人数,经县 (略) 门同意并告知 (略) 门,县 (略) 门落实专人驻矿盯守、监督整改,方可安排人员入井整改。

(二)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采取安装“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

(三)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要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打击盗采矿产资 (略) 际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 (略) 主要领导担任, (略) (略) 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略) 署、组织、指导全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指导、督促、检查、督办有关措施的落实; (略) 有关重大案件, (略) 门、地方配合,信息共享;研究与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等。 (略) 门还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工作的协调和调度,确保打击抓实抓细抓出实效。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比照成立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 (略) 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将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细化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具体化。

(三)强化执纪问责。两镇一办要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 (略) 理。

(四)加强宣传。坚持正反面相结合,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及时曝光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浓厚氛围。 (略) 会和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履行矿山资源监管职责,构建矿山安全生产体系。

附件: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排查结果汇总表

  序号

  镇(办)

非法违法开采(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火工品(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电力(个)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煤炭准运凭证(个)

  备注

  无证非法采矿

证照不全

  非法转包

  以采代探

  超层越界

  不符合安全要求开采

  不符合环保要求开采

  不符合供电要求开采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

  矿产品非法交易情况

  违规参股办矿情况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缺采矿许可证

  缺安全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营业执照

  缺环保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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