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宁)字﹝2022﹞18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宁)字﹝2022﹞18号
永州 (略)
(略) 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2﹞ (略)
宁远县兵兵生猪养殖场: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点击查看>>点击查看>>XA
(略)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冷水镇培泽村一组
经营者:李建兵
根据群众举报,永州 (略) (略)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位于宁远县冷水镇培泽村的宁远县兵兵生猪养殖场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养殖场于2021年6月未报批环评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200万对养殖场进行改扩建,新建两栋猪舍且已投入养殖活动,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5月 7日以《永州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2﹞18号) (略) (略) 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略) 放弃提出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4月20日, (略) 送达了《永州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宁)字﹝2022﹞3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之规定, (略) (略) 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 点击查看>> 仟元整(¥ 点击查看>> 元)。
限于你公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 (略) 支行
户 名: (略)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4300 1510 0710 5818 8888
你公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永州 (略)
2022年5月18日
一审:王波
二审:郑志宇
三审:陈青松
永州 (略)
(略) 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2﹞ (略)
宁远县兵兵生猪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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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冷水镇培泽村一组
经营者:李建兵
根据群众举报,永州 (略) (略)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位于宁远县冷水镇培泽村的宁远县兵兵生猪养殖场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养殖场于2021年6月未报批环评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200万对养殖场进行改扩建,新建两栋猪舍且已投入养殖活动,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5月 7日以《永州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2﹞18号) (略) (略) 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略) 放弃提出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4月20日, (略) 送达了《永州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宁)字﹝2022﹞3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之规定, (略) (略) 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 点击查看>> 仟元整(¥ 点击查看>> 元)。
限于你公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 (略) 支行
户 名: (略)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4300 1510 0710 5818 8888
你公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永州 (略)
2022年5月18日
一审:王波
二审:郑志宇
三审:陈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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