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冠耀(大田)建材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冠耀(大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秀琴,执行董事。
当事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冠耀(大田)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2020年3月,当事人未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在大田县广平镇铭 (略) 处开始建设一特种砂浆生产线,并于2020年8月建设完成。据调查人员核实,违法建设的特种砂浆生产线实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万元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 点击查看>>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规定,该特种砂浆生产线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略)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 (略) )规定,本案未超过《 (略) 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两年追诉期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022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3号),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提起陈述申辩。当 (略) 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4.冠耀(大田)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调查询问笔录;
7.送达地址确认书;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略) 联企业〔2011〕 (略) );
10.冠耀(大田) (略) 提供资产咨询报告书;
11.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发改备〔2020〕G1 (略) 复印件;
12.冠耀(大田) (略) 提供环评报告表报批稿节选;
13.《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3号)及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冠耀(大田) (略) 作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985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 (略) 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保护 (略) 对 (略) 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 (略) ,地址:三明市三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点击查看>>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明 (略)
行政执法专用章(大田)
2022年6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 (略) )
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 (略) 罚追诉期限
(二)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 “未批先建”违法 (略) 罚追诉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略) 罚法》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 (略) 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略) 罚金额计算
1、计算公式:X=N+(M-N)×[(A-1)/4]×(0.6+B)
X: (略) 罚金额M: (略) 罚上限N: (略) 罚下限
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数值从1到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计算裁量系数A。
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3、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具有 (略) 罚情形、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修正裁量基准表)。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污染后果 | 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的 | 1 |
经济承受能力 | 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3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2个月以上 | 5 |
主观过错程度 | 故意 | 3 |
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修正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 | -2 |
补救措施 |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 -2 |
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2 |
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 ||
序号 | 1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违法事实 |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 | 1 |
项目建设地点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表 | 1 |
法定代表人邱秀琴,执行董事。
当事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冠耀(大田)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2020年3月,当事人未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在大田县广平镇铭 (略) 处开始建设一特种砂浆生产线,并于2020年8月建设完成。据调查人员核实,违法建设的特种砂浆生产线实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万元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 点击查看>>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规定,该特种砂浆生产线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略)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 (略) )规定,本案未超过《 (略) 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两年追诉期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022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3号),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提起陈述申辩。当 (略) 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4.冠耀(大田)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调查询问笔录;
7.送达地址确认书;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略) 联企业〔2011〕 (略) );
10.冠耀(大田) (略) 提供资产咨询报告书;
11.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发改备〔2020〕G1 (略) 复印件;
12.冠耀(大田) (略) 提供环评报告表报批稿节选;
13.《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3号)及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冠耀(大田) (略) 作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985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 (略) 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保护 (略) 对 (略) 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 (略) ,地址:三明市三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点击查看>>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明 (略)
行政执法专用章(大田)
2022年6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 (略) )
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 (略) 罚追诉期限
(二)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 “未批先建”违法 (略) 罚追诉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略) 罚法》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 (略) 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略) 罚金额计算
1、计算公式:X=N+(M-N)×[(A-1)/4]×(0.6+B)
X: (略) 罚金额M: (略) 罚上限N: (略) 罚下限
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数值从1到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计算裁量系数A。
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3、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具有 (略) 罚情形、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修正裁量基准表)。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污染后果 | 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的 | 1 |
经济承受能力 | 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3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2个月以上 | 5 |
主观过错程度 | 故意 | 3 |
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修正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 | -2 |
补救措施 |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 -2 |
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2 |
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 ||
序号 | 1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违法事实 |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 | 1 |
项目建设地点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表 | 1 |
法定代表人邱秀琴,执行董事。
当事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冠耀(大田)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2020年3月,当事人未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在大田县广平镇铭 (略) 处开始建设一特种砂浆生产线,并于2020年8月建设完成。据调查人员核实,违法建设的特种砂浆生产线实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万元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 点击查看>>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规定,该特种砂浆生产线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略)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 (略) )规定,本案未超过《 (略) 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两年追诉期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022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3号),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提起陈述申辩。当 (略) 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4.冠耀(大田)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调查询问笔录;
7.送达地址确认书;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略) 联企业〔2011〕 (略) );
10.冠耀(大田) (略) 提供资产咨询报告书;
11.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发改备〔2020〕G1 (略) 复印件;
12.冠耀(大田) (略) 提供环评报告表报批稿节选;
13.《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3号)及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冠耀(大田) (略) 作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985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 (略) 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保护 (略) 对 (略) 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 (略) ,地址:三明市三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点击查看>>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明 (略)
行政执法专用章(大田)
2022年6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 (略) )
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 (略) 罚追诉期限
(二)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 “未批先建”违法 (略) 罚追诉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略) 罚法》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 (略) 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略) 罚金额计算
1、计算公式:X=N+(M-N)×[(A-1)/4]×(0.6+B)
X: (略) 罚金额M: (略) 罚上限N: (略) 罚下限
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数值从1到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计算裁量系数A。
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3、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具有 (略) 罚情形、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修正裁量基准表)。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污染后果 | 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的 | 1 |
经济承受能力 | 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3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2个月以上 | 5 |
主观过错程度 | 故意 | 3 |
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修正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 | -2 |
补救措施 |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 -2 |
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2 |
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 ||
序号 | 1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违法事实 |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 | 1 |
项目建设地点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表 | 1 |
法定代表人邱秀琴,执行董事。
当事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冠耀(大田)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2020年3月,当事人未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在大田县广平镇铭 (略) 处开始建设一特种砂浆生产线,并于2020年8月建设完成。据调查人员核实,违法建设的特种砂浆生产线实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万元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 点击查看>>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规定,该特种砂浆生产线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略)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 (略) )规定,本案未超过《 (略) 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两年追诉期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022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3号),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提起陈述申辩。当 (略) 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4.冠耀(大田)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调查询问笔录;
7.送达地址确认书;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略) 联企业〔2011〕 (略) );
10.冠耀(大田) (略) 提供资产咨询报告书;
11.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发改备〔2020〕G1 (略) 复印件;
12.冠耀(大田) (略) 提供环评报告表报批稿节选;
13.《三明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2〕3号)及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冠耀(大田) (略) 作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985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 (略) 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保护 (略) 对 (略) 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 (略) ,地址:三明市三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点击查看>>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明 (略)
行政执法专用章(大田)
2022年6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 (略) )
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 (略) 罚追诉期限
(二)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 “未批先建”违法 (略) 罚追诉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略) 罚法》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 (略) 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福建省生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略) 罚金额计算
1、计算公式:X=N+(M-N)×[(A-1)/4]×(0.6+B)
X: (略) 罚金额M: (略) 罚上限N: (略) 罚下限
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数值从1到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计算裁量系数A。
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3、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具有 (略) 罚情形、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修正裁量基准表)。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污染后果 | 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的 | 1 |
经济承受能力 | 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3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2个月以上 | 5 |
主观过错程度 | 故意 | 3 |
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修正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 | -2 |
补救措施 |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 -2 |
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2 |
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 ||
序号 | 1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违法事实 |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 | 1 |
项目建设地点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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