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0年10月,《巴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项秸秆禁烧防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全市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幅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亟需修改完善。为此,我局按照有关要求,结合近年全市秸秆禁烧管控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 (略) (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8月19日。
联系人:巴 (略) 气科 付绍川
电话:(0827) 点击查看>>
邮箱: @@@ 63.com
地址:江北道 (略)
巴 (略)
2022年7月21日
巴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华人民共和国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 (略) )、《关于印发<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环发〔2015〕 (略)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 (略) 称秸秆,是指麦、水稻、玉米、薯类、豆类、油科类、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 (略) 分。
(略) 称秸秆露天禁烧,是指在规定的区域、时限内,除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外,还包括禁止露天焚烧环卫垃圾、枯枝落叶杂草、建筑装饰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和禁止露天烤火取暖等行为。
第四条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坚持秸秆露天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重点防控与全面监管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强化防控监管,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奖励制度,设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县区人民政 (略) 门接到举报后, (略) 理,查证属实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条鼓励创建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村(社区)。县区人民政府对全年无违法违规焚烧秸秆和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表现突出的村(社区)可以给予奖励或项目资金支持。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 (略) 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资金激励和财政投入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禁烧工作,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 (略) 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重问题。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是秸秆露天禁烧的工作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 (略) 门和乡镇(镇)人民政府、 (略) 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相关工作。
第十 (略) 门应当既切实履行职责,又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目 (略) 门: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督查督办,督促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会 (略) 门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略)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对辖区内秸秆露天禁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和巡查;通报、督促、协调 (略)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通报的卫星遥感秸秆焚烧火点 (略) 理和信息上报;依 (略) 理城市规划区外连片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并提出追责问责建议;会同目 (略) 门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略) 门:负 (略) 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略) 门:负责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建设,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技术示范和推广,配合生态环境、城管执法、 (略) 门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经 (略) 门:负责生物质发电、生物质锅炉等秸秆原料化加工领域的综合利用,指导禁烧监管信息化建设。
(略) 门:负责贯彻执行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财政政策;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保障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
(略) 门:负责配合、支持乡镇(街道)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对露天焚烧秸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行为 (略) 罚;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事 (略) 理。
(略) 门: (略) 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手牵手”等活动,通过签订“两书”(告家长书、倡议书)等形式,引导学生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家庭宣传普及工作。
(略) 门:会同农业农村、经 (略) 门负责指导、鼓励和支持全市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略) 门:负责森林防火区内秸秆露天禁烧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 (略) 门:负责对执法区域内的露天焚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罚,并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略)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众媒介应当积极宣传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秸秆禁烧氛围, (略) 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章 秸秆禁烧区
第十二条本市秸秆禁烧区分为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和秸秆限时露天禁烧区。
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实行全时段全区域强制性禁烧;秸秆限时禁烧区应当根据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方案实行分区域、分时段、有组织的秸秆烧除。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并公布执行。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全时禁烧区:
(一)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 (略) 、铁路沿线两侧二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国道、省道、 (略) 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四)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五)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林地、油库、粮库、 (略) 、通讯设施等周围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六)林地边缘外延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区域。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全时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
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需要对划定的全时露天禁烧区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原划定程序进行, (略) 会公布。
第十四条 (略) 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综合 (略) 门,拟定本市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域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秸秆全时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时禁烧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限时禁烧区秸秆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剩余量进行调查统计,编制烧除计划台账,确定烧除的轮次、区域、地块和责任人等。
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条件状况,可以统筹安排各县区对秸秆限时禁烧区内的存量秸秆进行有序烧除。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 (略)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进行秸秆烧除,并做好布控巡查,防止留存火灾隐患。
第四章秸秆露天禁烧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督查、县区主导、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落实”的原则,建立市级领导包县区、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村(居委会) (略) 、 (略) 包户的责任机制,构建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执法监管工作体系和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在三夏、三秋和冬季气污染防治攻坚等重点时段定期组织开展秸秆露天禁烧专项治理和督查、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和限时露天禁烧工作方案, (略) 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秸秆禁烧可视频化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实时全景视频监测、调度和指挥。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秸秆露天禁烧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措施,建立由乡镇(街道)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组建乡、 (略) 点击查看>> ,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第一时间扑灭焚烧火点。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村(居)委会开展下列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工作。
(一)宣传教育引导村民遵守有关秸秆禁烧的法律、条例、规章和相关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预防和及时发现、劝阻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三)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美丽乡村的内容;
(四)落实秸秆禁烧工作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依据县区人民政府秸秆限时露天禁烧方案,有序组织计划烧除工作,并做好防控、巡查,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暂停实施秸秆露天限烧方案,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 (略) 做好辖区内秸秆露天限烧管控工作,禁止焚烧秸秆。
(一)各级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
(二)预测预警可能出现连续污染天气时;
(三)冬春 (略) 门发布3级以下风静稳天气和6级以上风天气预报时;
(四)其他不适宜焚烧秸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宣传,组织秸秆露 (略) 点击查看>> ,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巡查工作,发现秸秆焚烧隐患,劝阻秸秆焚烧行为,及时扑灭秸秆焚烧火点。
第二十三条 (略) 门应 (略) 门发布气环境质量预报。气环境质量预报应当作为制定限烧区秸秆限烧方案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略) 门预报可能出现污染 (略) 门发布6级以上风天气预警时,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增加重点区域的监管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为各级政府、 (略) 门、村(社区)及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责任人。
地方各级 (略) 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人员和村、社区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未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 (略) 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监管和挂包责任制度, (略) 门禁烧职责的;
(二)未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履行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职责的;
(三)未对违规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略) 理,或者在监督检查敷衍应付、袒护纵容的;
(四)对限烧区限烧方案组织实施不力,引发气严重污染的;
(五)辖区内屡次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对环境空气质量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要影响的;
(六)因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引发负面舆情,造成较影响的;
(七)对上级督查、巡查、检查发现和移交的秸秆露天焚烧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八)未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各级目标绩效考核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等方面重要情况的;
(十)违反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巡查、督查和秸秆焚烧监管平台发现的露天焚烧点位,以 (略)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位于 (略) 于限烧区限烧时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县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二)乡镇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村级辖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第二十八条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或重活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县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二)乡镇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村级辖区1天内发现火点1起及以上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第二十九条秸秆露天禁烧责任追究。
(一)对县区责任追究:
凡出现 (略) 列情形之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公开约谈等责任追究。
(二)对乡镇(街道)的责任追究:
1.一个年度内,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八、九、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对责任人按管干权限和程序规 (略) 门追责。
2.一个年度内,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追责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由秸秆露 (略) 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市电视台公开承诺;第二次按管干权限和程序规 (略) 门追责,第三次责成县区按程序免职并倒查县区挂包领导责任。
(三)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有 (略) 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按照管干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责。
(四)对社区、村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五)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履职不力, (略) 署缺失,监管、督查、巡查不到位,造成秸秆露天焚烧 (略) 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干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责。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经济开发区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2022日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10月印发的《巴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暂行办法》在本办法生效后即行废止。
名词解释:
三夏:是夏收、夏种、夏管的简称,从每年5月旬开始,至6月旬结束。
三秋:是秋收、秋耕、秋种的简称,从每年9月上旬开始,至11月旬结束。
(略) 门:市纪委监委机关, (略) , (略) ,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市综 (略) 。
《巴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比
序号 | 新《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办法》内容 | 变化 | 修订内容 |
第一章总 则 | |||
1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对原办法第一条修改(原办法指2020年10出印发《巴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暂行办法》,下同) | 1.将“防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修改为“有效管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2.删除“和改善”;3.增加“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2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对原办法第二条的修改 | 将“农作物秸秆”修改为“秸秆” |
3 | 第三条:秸秆露天禁烧概念 | 对原办法第三条的修改 | 1.将“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修改为“秸秆”;2.将“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修改为“收 (略) 分” |
4 | 第四条:工作原则与重点工作措施 | 对原办法第四条的修改 | 1.将“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修改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 |
5 | 第五条:举报与奖励 | 对原办法第五条的修改 | 1.将“设立秸秆焚烧举报电话”修改为“设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2.将“对被举报的违规违法者及其违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修改为:“各县区人民政 (略) 门接到举报后, (略) 理,查证属实的”。 |
6 | 第六条:示范创建 | 新增 | |
7 | 第七条:经费保障 | 对原办法第六条的修改 | 将“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给予必要保障”修改为:“应当将秸秆露 (略) 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资金激励和财政投入机制”。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 |||
8 |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 对原办法第七条的修改 | 将“负责辖区内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推动落实,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 (略) 门及其工作职责”修改为:“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禁烧工作,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 (略) 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重问题”。 |
9 | 第九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职责 | 调整 | 将分散在原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内容进行了单列 |
10 |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 新增 | |
11 | 第十一条: (略) 门职责 | 对原办法第八条的修改 | 1. (略) 门职责的“负责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修改为“负 (略) 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 (略) 门职责的“负责农业循环利用,开展秸秆‘五化’利用技术示范和推广工作”修改为:“负责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建设,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技术示范和推广工作”。3.将经 (略) 门职责的“负责生物质发电、生物质锅炉、秸秆原料化加工等领域综合利用”修改为:“负责生物质发电、生物质锅炉等秸秆原料化加工领域的综合利用”;4.将“ (略) 门”修改为“ (略) 门”;5.将“城管执法(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修改为“综 (略) 门”;6.新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众媒介应当积极宣传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秸秆禁烧氛围, (略) 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
第三章 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新增) | |||
12 | 第十二条:禁烧区分类 | 对原办法第十条的修改 | 将“秸秆露天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种植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修改为:“本市秸秆禁烧区分为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和秸秆限时露天禁烧区。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实行全时段全区域强制性禁烧;秸秆限时禁烧区应当根据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方案实行分区域、分时段、有组织的秸秆烧除。” |
13 | 第十三条:全时禁烧区划定和要求 | 新增 | |
14 | 第十四条:全时禁烧区域划 | 对原办法第九条的修改 | 1.删除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本辖区内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方案”;2.对“ (略) 应 (略) 门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方案,拟定本市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划定方案”修改为:“ (略) 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综合 (略) 门,拟定本市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域划定方案”。 |
15 | 第十五条:限时禁烧区 | 新增 | |
第四章 秸秆露天禁烧组织实施(原办法第三章) | |||
16 | 第十六条:秸秆禁烧工作机制 | 原办法第十三条 | |
17 | 第十七条:方案制定 | 新增 | |
18 | 第十八条:视频监控要求 | 新增 | |
19 |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禁烧体系建立 | 原办法第十四条 | |
20 |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具体工作 | 原办法第十六条 | |
21 | 第二十一条:计划烧除组织实施 | 对原办法第十一条的修改 | 将“应当依据县区人民政府秸秆露天限烧方案,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限烧”修改为“应当依据县区人民政府秸秆限时露天禁烧方案,有序组织计划烧除工作”。 |
22 | 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具体工作 | 原办法第十七条 | |
23 | 第二十三条: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 原办法第十二条 | |
24 |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应对 | 原办法第十五条 | |
第五章 责任追究(原办法第四章) | |||
25 | 第二十五条:追责对象 | 原办法第十八条 | |
26 | 第二十六条:追责情形(一) | 原办法第十九条 | 在第一项增加“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 (略) 门” |
27 | 第二十七条:追责情形(二) | 原办法第二十条 | |
28 | 第二十八条:追责情形(三) | 原办法第二十一条 | |
29 | 第二十九条:对单位责任追究 | 原办法第二十二条 | 对追责条款进行了对应修改 |
30 | 第三十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 原办法第二十三条 | 对追责条款进行了对应修改 |
第六章 附则(原办法第五章) | |||
31 | 第三十一条:经济开发区适用情形 | 原办法第二十四条 | |
32 | 第三十二条:生效时间 |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 | |
33 | 名词解释 | 原办法名词解释 |
2020年10月,《巴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项秸秆禁烧防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全市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幅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亟需修改完善。为此,我局按照有关要求,结合近年全市秸秆禁烧管控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 (略) (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8月19日。
联系人:巴 (略) 气科 付绍川
电话:(0827) 点击查看>>
邮箱: @@@ 63.com
地址:江北道 (略)
巴 (略)
2022年7月21日
巴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华人民共和国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 (略) )、《关于印发<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环发〔2015〕 (略)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 (略) 称秸秆,是指麦、水稻、玉米、薯类、豆类、油科类、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 (略) 分。
(略) 称秸秆露天禁烧,是指在规定的区域、时限内,除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外,还包括禁止露天焚烧环卫垃圾、枯枝落叶杂草、建筑装饰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和禁止露天烤火取暖等行为。
第四条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坚持秸秆露天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重点防控与全面监管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强化防控监管,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奖励制度,设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县区人民政 (略) 门接到举报后, (略) 理,查证属实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条鼓励创建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村(社区)。县区人民政府对全年无违法违规焚烧秸秆和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表现突出的村(社区)可以给予奖励或项目资金支持。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 (略) 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资金激励和财政投入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禁烧工作,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 (略) 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重问题。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是秸秆露天禁烧的工作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 (略) 门和乡镇(镇)人民政府、 (略) 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相关工作。
第十 (略) 门应当既切实履行职责,又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目 (略) 门: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督查督办,督促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会 (略) 门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略)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对辖区内秸秆露天禁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和巡查;通报、督促、协调 (略)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通报的卫星遥感秸秆焚烧火点 (略) 理和信息上报;依 (略) 理城市规划区外连片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并提出追责问责建议;会同目 (略) 门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略) 门:负 (略) 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略) 门:负责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建设,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技术示范和推广,配合生态环境、城管执法、 (略) 门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经 (略) 门:负责生物质发电、生物质锅炉等秸秆原料化加工领域的综合利用,指导禁烧监管信息化建设。
(略) 门:负责贯彻执行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财政政策;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保障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
(略) 门:负责配合、支持乡镇(街道)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对露天焚烧秸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行为 (略) 罚;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事 (略) 理。
(略) 门: (略) 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手牵手”等活动,通过签订“两书”(告家长书、倡议书)等形式,引导学生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家庭宣传普及工作。
(略) 门:会同农业农村、经 (略) 门负责指导、鼓励和支持全市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略) 门:负责森林防火区内秸秆露天禁烧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 (略) 门:负责对执法区域内的露天焚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罚,并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略)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众媒介应当积极宣传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秸秆禁烧氛围, (略) 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章 秸秆禁烧区
第十二条本市秸秆禁烧区分为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和秸秆限时露天禁烧区。
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实行全时段全区域强制性禁烧;秸秆限时禁烧区应当根据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方案实行分区域、分时段、有组织的秸秆烧除。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并公布执行。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全时禁烧区:
(一)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 (略) 、铁路沿线两侧二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国道、省道、 (略) 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四)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五)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林地、油库、粮库、 (略) 、通讯设施等周围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六)林地边缘外延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区域。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全时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
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需要对划定的全时露天禁烧区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原划定程序进行, (略) 会公布。
第十四条 (略) 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综合 (略) 门,拟定本市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域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秸秆全时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时禁烧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限时禁烧区秸秆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剩余量进行调查统计,编制烧除计划台账,确定烧除的轮次、区域、地块和责任人等。
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条件状况,可以统筹安排各县区对秸秆限时禁烧区内的存量秸秆进行有序烧除。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 (略)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进行秸秆烧除,并做好布控巡查,防止留存火灾隐患。
第四章秸秆露天禁烧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督查、县区主导、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落实”的原则,建立市级领导包县区、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村(居委会) (略) 、 (略) 包户的责任机制,构建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执法监管工作体系和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在三夏、三秋和冬季气污染防治攻坚等重点时段定期组织开展秸秆露天禁烧专项治理和督查、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和限时露天禁烧工作方案, (略) 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秸秆禁烧可视频化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实时全景视频监测、调度和指挥。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秸秆露天禁烧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措施,建立由乡镇(街道)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组建乡、 (略) 点击查看>> ,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第一时间扑灭焚烧火点。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村(居)委会开展下列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工作。
(一)宣传教育引导村民遵守有关秸秆禁烧的法律、条例、规章和相关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预防和及时发现、劝阻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三)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美丽乡村的内容;
(四)落实秸秆禁烧工作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依据县区人民政府秸秆限时露天禁烧方案,有序组织计划烧除工作,并做好防控、巡查,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暂停实施秸秆露天限烧方案,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 (略) 做好辖区内秸秆露天限烧管控工作,禁止焚烧秸秆。
(一)各级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
(二)预测预警可能出现连续污染天气时;
(三)冬春 (略) 门发布3级以下风静稳天气和6级以上风天气预报时;
(四)其他不适宜焚烧秸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宣传,组织秸秆露 (略) 点击查看>> ,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巡查工作,发现秸秆焚烧隐患,劝阻秸秆焚烧行为,及时扑灭秸秆焚烧火点。
第二十三条 (略) 门应 (略) 门发布气环境质量预报。气环境质量预报应当作为制定限烧区秸秆限烧方案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略) 门预报可能出现污染 (略) 门发布6级以上风天气预警时,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增加重点区域的监管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为各级政府、 (略) 门、村(社区)及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责任人。
地方各级 (略) 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人员和村、社区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未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 (略) 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监管和挂包责任制度, (略) 门禁烧职责的;
(二)未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履行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职责的;
(三)未对违规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略) 理,或者在监督检查敷衍应付、袒护纵容的;
(四)对限烧区限烧方案组织实施不力,引发气严重污染的;
(五)辖区内屡次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对环境空气质量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要影响的;
(六)因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引发负面舆情,造成较影响的;
(七)对上级督查、巡查、检查发现和移交的秸秆露天焚烧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八)未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各级目标绩效考核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等方面重要情况的;
(十)违反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巡查、督查和秸秆焚烧监管平台发现的露天焚烧点位,以 (略)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位于 (略) 于限烧区限烧时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县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二)乡镇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村级辖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第二十八条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或重活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县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二)乡镇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村级辖区1天内发现火点1起及以上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按规定进行追责。
第二十九条秸秆露天禁烧责任追究。
(一)对县区责任追究:
凡出现 (略) 列情形之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公开约谈等责任追究。
(二)对乡镇(街道)的责任追究:
1.一个年度内,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八、九、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对责任人按管干权限和程序规 (略) 门追责。
2.一个年度内,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追责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由秸秆露 (略) 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市电视台公开承诺;第二次按管干权限和程序规 (略) 门追责,第三次责成县区按程序免职并倒查县区挂包领导责任。
(三)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有 (略) 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按照管干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责。
(四)对社区、村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五)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履职不力, (略) 署缺失,监管、督查、巡查不到位,造成秸秆露天焚烧 (略) 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干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责。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经济开发区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2022日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10月印发的《巴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暂行办法》在本办法生效后即行废止。
名词解释:
三夏:是夏收、夏种、夏管的简称,从每年5月旬开始,至6月旬结束。
三秋:是秋收、秋耕、秋种的简称,从每年9月上旬开始,至11月旬结束。
(略) 门:市纪委监委机关, (略) , (略) ,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市综 (略) 。
《巴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比
序号 | 新《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办法》内容 | 变化 | 修订内容 |
第一章总 则 | |||
1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对原办法第一条修改(原办法指2020年10出印发《巴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暂行办法》,下同) | 1.将“防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修改为“有效管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2.删除“和改善”;3.增加“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2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对原办法第二条的修改 | 将“农作物秸秆”修改为“秸秆” |
3 | 第三条:秸秆露天禁烧概念 | 对原办法第三条的修改 | 1.将“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修改为“秸秆”;2.将“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修改为“收 (略) 分” |
4 | 第四条:工作原则与重点工作措施 | 对原办法第四条的修改 | 1.将“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修改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 |
5 | 第五条:举报与奖励 | 对原办法第五条的修改 | 1.将“设立秸秆焚烧举报电话”修改为“设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2.将“对被举报的违规违法者及其违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修改为:“各县区人民政 (略) 门接到举报后, (略) 理,查证属实的”。 |
6 | 第六条:示范创建 | 新增 | |
7 | 第七条:经费保障 | 对原办法第六条的修改 | 将“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给予必要保障”修改为:“应当将秸秆露 (略) 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资金激励和财政投入机制”。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 |||
8 |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 对原办法第七条的修改 | 将“负责辖区内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推动落实,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 (略) 门及其工作职责”修改为:“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禁烧工作,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 (略) 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重问题”。 |
9 | 第九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职责 | 调整 | 将分散在原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内容进行了单列 |
10 |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 新增 | |
11 | 第十一条: (略) 门职责 | 对原办法第八条的修改 | 1. (略) 门职责的“负责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修改为“负 (略) 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 (略) 门职责的“负责农业循环利用,开展秸秆‘五化’利用技术示范和推广工作”修改为:“负责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建设,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技术示范和推广工作”。3.将经 (略) 门职责的“负责生物质发电、生物质锅炉、秸秆原料化加工等领域综合利用”修改为:“负责生物质发电、生物质锅炉等秸秆原料化加工领域的综合利用”;4.将“ (略) 门”修改为“ (略) 门”;5.将“城管执法(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修改为“综 (略) 门”;6.新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众媒介应当积极宣传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秸秆禁烧氛围, (略) 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
第三章 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新增) | |||
12 | 第十二条:禁烧区分类 | 对原办法第十条的修改 | 将“秸秆露天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种植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修改为:“本市秸秆禁烧区分为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和秸秆限时露天禁烧区。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实行全时段全区域强制性禁烧;秸秆限时禁烧区应当根据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方案实行分区域、分时段、有组织的秸秆烧除。” |
13 | 第十三条:全时禁烧区划定和要求 | 新增 | |
14 | 第十四条:全时禁烧区域划 | 对原办法第九条的修改 | 1.删除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本辖区内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方案”;2.对“ (略) 应 (略) 门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方案,拟定本市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划定方案”修改为:“ (略) 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综合 (略) 门,拟定本市秸秆全时露天禁烧区域划定方案”。 |
15 | 第十五条:限时禁烧区 | 新增 | |
第四章 秸秆露天禁烧组织实施(原办法第三章) | |||
16 | 第十六条:秸秆禁烧工作机制 | 原办法第十三条 | |
17 | 第十七条:方案制定 | 新增 | |
18 | 第十八条:视频监控要求 | 新增 | |
19 |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禁烧体系建立 | 原办法第十四条 | |
20 |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具体工作 | 原办法第十六条 | |
21 | 第二十一条:计划烧除组织实施 | 对原办法第十一条的修改 | 将“应当依据县区人民政府秸秆露天限烧方案,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限烧”修改为“应当依据县区人民政府秸秆限时露天禁烧方案,有序组织计划烧除工作”。 |
22 | 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具体工作 | 原办法第十七条 | |
23 | 第二十三条: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 原办法第十二条 | |
24 |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应对 | 原办法第十五条 | |
第五章 责任追究(原办法第四章) | |||
25 | 第二十五条:追责对象 | 原办法第十八条 | |
26 | 第二十六条:追责情形(一) | 原办法第十九条 | 在第一项增加“依法确定秸秆露天禁 (略) 门” |
27 | 第二十七条:追责情形(二) | 原办法第二十条 | |
28 | 第二十八条:追责情形(三) | 原办法第二十一条 | |
29 | 第二十九条:对单位责任追究 | 原办法第二十二条 | 对追责条款进行了对应修改 |
30 | 第三十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 原办法第二十三条 | 对追责条款进行了对应修改 |
第六章 附则(原办法第五章) | |||
31 | 第三十一条:经济开发区适用情形 | 原办法第二十四条 | |
32 | 第三十二条:生效时间 |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 | |
33 | 名词解释 | 原办法名词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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