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清征补〔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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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清征补〔202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2〕 (略) )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志高空调项目用地

二、拟征收目的: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和平镇崔葛村一组、二组、三组集体土地 点击查看>> 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 (略) 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 (略) )文件规定,农用地按 点击查看>> 元/亩、建设用地按 点击查看>> 元/亩、未利用地按 点击查看>> 元/亩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 (略) 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 (略) )文件规定,按 点击查看>> 元/人执行。

(三) (略) 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略)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 (略) )和 (略) 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 (略)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略) 函〔2022〕 (略) )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 (略) 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社会保障人数

小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16周岁以下

16-60周岁

60周岁以上

1

和平镇

崔葛村一组

4.2449

2.6705

1.5744

0

41




2

和平镇

崔葛村二组

点击查看>>

7.5202

3.9061

0.0004

113




3

和平镇

崔葛村三组

9.9438

7.9178

2.0260

0

119




合计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7.5065

0.0004

273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 (略) 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和平镇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8月2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 (略) (略)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范围红线图志高空调.pdf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联系人:董洪苏 联系电话:0517- 点击查看>>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2〕 (略) )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志高空调项目用地

二、拟征收目的: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和平镇崔葛村一组、二组、三组集体土地 点击查看>> 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 (略) 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 (略) )文件规定,农用地按 点击查看>> 元/亩、建设用地按 点击查看>> 元/亩、未利用地按 点击查看>> 元/亩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 (略) 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 (略) )文件规定,按 点击查看>> 元/人执行。

(三) (略) 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略)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 (略) )和 (略) 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 (略)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略) 函〔2022〕 (略) )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 (略) 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社会保障人数

小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16周岁以下

16-60周岁

60周岁以上

1

和平镇

崔葛村一组

4.2449

2.6705

1.5744

0

41




2

和平镇

崔葛村二组

点击查看>>

7.5202

3.9061

0.0004

113




3

和平镇

崔葛村三组

9.9438

7.9178

2.0260

0

119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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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7.5065

0.0004

273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 (略) 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和平镇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8月2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 (略) (略)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范围红线图志高空调.pdf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联系人:董洪苏 联系电话:0517-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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