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启东市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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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启东市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略) ,局各科室、 (略) :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营商环境提升年”“招商引资突破年”会议精神,落实南通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22“营商环境提升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2022﹞ (略) )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安全发展助力高质量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南通 (略) 《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 (略) 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通应急﹝2022﹞ (略) ),对15项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启东市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 (略) 罚事项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 (略)

2022年3月16日


启东市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 (略) 罚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报告事故情况, (略) 理工作, (略) 理”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略) 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略) 在单位事故的应急 (略) 理”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1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 (略) 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 (略) 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1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 (略) 、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 (略) 和机械设备电源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 (略) 、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 (略) 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15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 (略) 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 (略) 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略) ,局各科室、 (略) :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营商环境提升年”“招商引资突破年”会议精神,落实南通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22“营商环境提升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2022﹞ (略) )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安全发展助力高质量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南通 (略) 《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 (略) 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通应急﹝2022﹞ (略) ),对15项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启东市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 (略) 罚事项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 (略)

2022年3月16日


启东市安全生产涉企违法行 (略) 罚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报告事故情况, (略) 理工作, (略) 理”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略) 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略) 在单位事故的应急 (略) 理”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1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 (略) 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 (略) 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1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 (略) 、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 (略) 和机械设备电源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 (略) 、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 (略) 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15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 (略) 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 (略) 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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