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落实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函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落实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函
青浦区规划 (略)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按照“吃的放心、住的安心”的土壤污染防治总体要求,规划资源 (略) 门紧密配合、协同推进,我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区住宅、产业用地、经营性用地等出让地块已全面实施了全生命周期土壤环境管理,为全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十三五”期间我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39万平方米,安全利用率100%,达到了市政府考核区政府的目标要求。
2021年9月, (略) 与 (略) 共同修订了《上海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手册(试用)》,与“十三五”期间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主要的变化为:一是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调整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和《土壤法》规定一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被列为“十四五”期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二是考核指标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原“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范围为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的,且历史涉及“12+3”个重点行业企业的地块。现“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范围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以及列入《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略) 有地块。三是安全利用的认定方式进行了调整。原定地块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的,在核算过程中提供地块历史不涉及“12+3”重点行业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也可认定为安全利用。此次调整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地块,只要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的地块均属于未安全利用。四是明确了考核时间范围。即自2019年1月1日起(土壤法实施)流转的土地。
为此,我局按照核算工作新要求,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已核发工规证的地块清单进行了梳理,发现我区至少有20幅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地块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上海 (略) 、上海市规划 (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 (略) )早已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前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已纳入市管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且市对我区的考核目标为100%,上述地块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直接影响我区考核结果。综上,我局建议:
一、 (略) 对2019年1月1日后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地块开展全面梳理,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尽快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完成后通过“一网通办”上传至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环境管理系统, (略) (略) 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
二、根据《上海 (略) 、上海市规划 (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要求,凡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以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均需在土地流转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意见,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环节监管,确保我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符合考核要求,保障好我区土壤环境安全。
此函。
附件:《上海 (略) 、上海市规划 (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
青浦 (略)
2021年10月14日
青浦区规划 (略)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按照“吃的放心、住的安心”的土壤污染防治总体要求,规划资源 (略) 门紧密配合、协同推进,我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区住宅、产业用地、经营性用地等出让地块已全面实施了全生命周期土壤环境管理,为全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十三五”期间我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39万平方米,安全利用率100%,达到了市政府考核区政府的目标要求。
2021年9月, (略) 与 (略) 共同修订了《上海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手册(试用)》,与“十三五”期间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主要的变化为:一是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调整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和《土壤法》规定一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被列为“十四五”期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二是考核指标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原“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范围为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的,且历史涉及“12+3”个重点行业企业的地块。现“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范围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以及列入《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略) 有地块。三是安全利用的认定方式进行了调整。原定地块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的,在核算过程中提供地块历史不涉及“12+3”重点行业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也可认定为安全利用。此次调整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地块,只要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的地块均属于未安全利用。四是明确了考核时间范围。即自2019年1月1日起(土壤法实施)流转的土地。
为此,我局按照核算工作新要求,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已核发工规证的地块清单进行了梳理,发现我区至少有20幅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地块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上海 (略) 、上海市规划 (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 (略) )早已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前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已纳入市管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且市对我区的考核目标为100%,上述地块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直接影响我区考核结果。综上,我局建议:
一、 (略) 对2019年1月1日后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地块开展全面梳理,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尽快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完成后通过“一网通办”上传至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环境管理系统, (略) (略) 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
二、根据《上海 (略) 、上海市规划 (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要求,凡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以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均需在土地流转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意见,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环节监管,确保我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符合考核要求,保障好我区土壤环境安全。
此函。
附件:《上海 (略) 、上海市规划 (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
青浦 (略)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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