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略) (略) 、 (略) :
为贯彻落实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 (略) )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
(一)实施事中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
纳入本次事中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 (略) 于施工阶段或者调试阶段的且位于青浦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项目来源主要以“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信息为主。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事中监督管理频次要求,共抽取23个建设项目(附件1)纳入本次事中监督管理范围。
(二)实施事后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
纳入本次事后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来源主要以“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为主;以及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记备案类项目,项目来源主要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海市)”上发布的建设项目信息为主。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确定的事后监督管理频次要求,共抽取61个建设项目(附件2) (略) 根据环评管理科提供的环评登记表名单自行抽取不低于96个建设项目纳入本次事后监督管理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一)事中监督管理要求
(略) (略) 列建设项目开展事中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事中监督管理内容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 (略) )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 (略) ,并按要求将有关监督管理情况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送 (略) (略) 。
(二)事后监督管理分工
1. (略) (略) 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监督性执法检查为主;同时对抽取的登记备案表建设项目,开展事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事后监督管理内容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 (略) )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 (略) ,并将有关监督管理情况于2021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 (略) (略) 。
2. (略) 应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的工作要求,每 (略) 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的规范性、验收报告编制质量、验收信息公开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等。
3. (略) (略) 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监督性监测为主。事后监督管理内容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 (略) )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略) (略) ,并将有关监督管理情况于2021年11月30日前 (略) (略) 。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完成后或者投入生产或使用实际满一年后, (略) 应当将其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并开展事后监管。
四、信息公开
(略) 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信息, (略) 会监督。
附件:1.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项目清单
2.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项目清单
青浦 (略)
2021年8月17日
(略) (略) 、 (略) :
为贯彻落实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 (略) )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
(一)实施事中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
纳入本次事中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 (略) 于施工阶段或者调试阶段的且位于青浦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项目来源主要以“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信息为主。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事中监督管理频次要求,共抽取23个建设项目(附件1)纳入本次事中监督管理范围。
(二)实施事后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
纳入本次事后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来源主要以“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为主;以及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记备案类项目,项目来源主要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海市)”上发布的建设项目信息为主。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确定的事后监督管理频次要求,共抽取61个建设项目(附件2) (略) 根据环评管理科提供的环评登记表名单自行抽取不低于96个建设项目纳入本次事后监督管理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一)事中监督管理要求
(略) (略) 列建设项目开展事中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事中监督管理内容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 (略) )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 (略) ,并按要求将有关监督管理情况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送 (略) (略) 。
(二)事后监督管理分工
1. (略) (略) 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监督性执法检查为主;同时对抽取的登记备案表建设项目,开展事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事后监督管理内容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 (略) )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 (略) ,并将有关监督管理情况于2021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 (略) (略) 。
2. (略) 应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的工作要求,每 (略) 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的规范性、验收报告编制质量、验收信息公开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等。
3. (略) (略) 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监督性监测为主。事后监督管理内容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 (略) )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略) (略) ,并将有关监督管理情况于2021年11月30日前 (略) (略) 。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完成后或者投入生产或使用实际满一年后, (略) 应当将其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并开展事后监管。
四、信息公开
(略) 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信息, (略) 会监督。
附件:1.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项目清单
2.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项目清单
青浦 (略)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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