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2〕3号-2022-07-2911:40:12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2〕3号-2022-07-2911:40:12
渭南 (略)
(略) 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2〕3号
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普通合伙)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35F
地址:蒲城县高阳镇南加录村
法定代表人:赵喜民(执行事务合伙人)
我局于 2022年7月4日对你煤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煤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煤矿位于蒲城县高阳镇南加录村,检查时发现你煤矿堆 (略) 分矸石露天堆放,持续堆放时间二十天,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未采取密闭、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4日渭南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页、2022年7月4日渭南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页、2022年7月4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煤矿存在未采取密闭、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2.2022年7月4日你煤矿生产矿长张治锋提供的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普通合伙)营业执照、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普通合伙)矿长赵喜民和生产矿长张治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略) 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向你煤矿下达《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煤矿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生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煤矿作 (略) 罚: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煤矿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煤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渭南 (略) (印章)
2022年7月25日
渭南 (略)
(略) 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2〕3号
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普通合伙)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35F
地址:蒲城县高阳镇南加录村
法定代表人:赵喜民(执行事务合伙人)
我局于 2022年7月4日对你煤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煤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煤矿位于蒲城县高阳镇南加录村,检查时发现你煤矿堆 (略) 分矸石露天堆放,持续堆放时间二十天,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未采取密闭、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4日渭南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页、2022年7月4日渭南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页、2022年7月4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煤矿存在未采取密闭、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2.2022年7月4日你煤矿生产矿长张治锋提供的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普通合伙)营业执照、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普通合伙)矿长赵喜民和生产矿长张治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略) 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向你煤矿下达《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煤矿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生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煤矿作 (略) 罚: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煤矿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煤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渭南 (略) (印章)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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