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文教区洪厝路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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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文教区洪厝路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厦翔政征〔2022〕 (略)

  因翔安 (略) 项目建设需要,需对位于 (略) (略) (略) 口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翔安 (略) 项目。

  二、征收范围:具体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翔安 (略) ” (略) 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22〕 (略) )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 (略) 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四、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翔安区人 (略) (略)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翔新隆 (略)

  地址: (略) (略) (略) (略) 楼5层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翔安 (略) (略) 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在征收范围内、翔安区人民 (略) 、市自然 (略) (略) 公布并征求意见。该方案正式稿已上报厦门市自然 (略) 备案。

  七、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具体签约 (略) (略) 办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 (略) 有权人不明确的,将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八、最后搬迁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止。

  九、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在3 (略) 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特此公告。

  附件:翔安 (略) (略) 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翔安 (略) (略) 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06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闽政地〔2006〕 (略) )文件精神,需对位于 (略) (略) (略) 口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 (略) )、《厦门市自然 (略)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 (略)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略) 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 (略) (略)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市翔新隆 (略)

  地址: (略) (略) (略) (略) 楼5层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四、征收工作点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五、征收范围

  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翔安 (略) ” (略) 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22〕 (略) )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六、基本情况

  (一)涉及 (略) (略) (略) 口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点击查看>> 平方米,占地面积约 点击查看>> 平方米。

  以上数据系前期调查数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二)住宅房屋安置房源地点:新城安置房南区、文教区安置房D组团一期。

  (三)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四)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七、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无房户的只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八、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合法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在征收范围内依 (略) 有权证或土地房产契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产权。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 (略) 分,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 (略) 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或厦门市土地房产契证只注明申请人数,没有载明共同申请人姓名的,应结合申请宅基地时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申请农村建房中,申请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征收时其个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住宅面积均应分摊后合并计算。

  3.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4.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房屋(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5.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产权调换

  1.主体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被征 (略) 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 (略) 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房屋装修补偿费

  (1)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 (略) 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偿。

  3.红线内空地补偿费

  宅基地红线内的空地、天井按70元/平方米补偿。

  4.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7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过渡安置的,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5.过渡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1)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

  (3)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并从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 (略) 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 (略) 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8.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

  2002年12 (略) 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 (略) 分,按人均30平方米, (略) 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 (略) 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 (略) 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 (略) 分面积, (略) 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 (略) 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

  1.主体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 (略) 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3.过渡安置补助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两年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

  4.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搬迁奖励。同时,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红线内空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 (略) 有权证奖励和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标准与产权调换一致。

  九、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具体如下:

  (一)具有合法批建面积的认定原则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2.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其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的权属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可依程序按不超过容积率1的控制原则进行认定,并参照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补助、奖励。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

  1.主体补偿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论证,无法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租金补助

  征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 (略) 有权人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4.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企业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未列入机器设备、存货搬迁评估的合法批 (略) 分,按7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

  5.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

  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 (略) 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 (略) 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 (略) 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 (略) 会保障经 (略) 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①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 (略) 会保障经 (略) 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 (略) 会保障经 (略) 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 (略) 会保障经 (略) 保记录的月份计算。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 (略) 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 (略) 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三)权属无法认定的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对于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主体补助

  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2.租金补助

  涉及征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建造者给予1.5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3.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凡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4.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经营手续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十、地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 (略) )等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十一、关于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程序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在3 (略) 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对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即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 (略) 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街)、基层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报名电话:0592- 点击查看>>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和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进行补偿,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申请对安置房进行分户评估,但不可申请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除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报告外,征收当事人对安置房分户评估报告或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 (略) )的有关规定,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 (略) 有权人不明确的,将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十三、 (略) 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本方案的补助、奖励政策。

  十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厦翔政征〔2022〕 (略)

  因翔安 (略) 项目建设需要,需对位于 (略) (略) (略) 口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翔安 (略) 项目。

  二、征收范围:具体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翔安 (略) ” (略) 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22〕 (略) )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 (略) 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四、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翔安区人 (略) (略)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翔新隆 (略)

  地址: (略) (略) (略) (略) 楼5层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翔安 (略) (略) 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在征收范围内、翔安区人民 (略) 、市自然 (略) (略) 公布并征求意见。该方案正式稿已上报厦门市自然 (略) 备案。

  七、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具体签约 (略) (略) 办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 (略) 有权人不明确的,将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八、最后搬迁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止。

  九、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在3 (略) 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特此公告。

  附件:翔安 (略) (略) 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翔安 (略) (略) 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06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闽政地〔2006〕 (略) )文件精神,需对位于 (略) (略) (略) 口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 (略) )、《厦门市自然 (略)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 (略)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略) 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 (略) (略)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市翔新隆 (略)

  地址: (略) (略) (略) (略) 楼5层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

  四、征收工作点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五、征收范围

  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翔安 (略) ” (略) 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22〕 (略) )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六、基本情况

  (一)涉及 (略) (略) (略) 口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点击查看>> 平方米,占地面积约 点击查看>> 平方米。

  以上数据系前期调查数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二)住宅房屋安置房源地点:新城安置房南区、文教区安置房D组团一期。

  (三)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四)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七、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无房户的只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八、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合法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在征收范围内依 (略) 有权证或土地房产契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产权。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 (略) 分,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 (略) 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或厦门市土地房产契证只注明申请人数,没有载明共同申请人姓名的,应结合申请宅基地时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申请农村建房中,申请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征收时其个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住宅面积均应分摊后合并计算。

  3.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4.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房屋(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5.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产权调换

  1.主体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被征 (略) 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 (略) 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房屋装修补偿费

  (1)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 (略) 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偿。

  3.红线内空地补偿费

  宅基地红线内的空地、天井按70元/平方米补偿。

  4.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7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过渡安置的,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5.过渡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1)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

  (3)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并从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 (略) 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 (略) 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8.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

  2002年12 (略) 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 (略) 分,按人均30平方米, (略) 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 (略) 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 (略) 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 (略) 分面积, (略) 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 (略) 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

  1.主体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 (略) 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3.过渡安置补助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两年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

  4.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搬迁奖励。同时,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红线内空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 (略) 有权证奖励和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标准与产权调换一致。

  九、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具体如下:

  (一)具有合法批建面积的认定原则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2.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其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的权属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可依程序按不超过容积率1的控制原则进行认定,并参照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补助、奖励。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

  1.主体补偿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论证,无法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租金补助

  征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 (略) 有权人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4.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企业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未列入机器设备、存货搬迁评估的合法批 (略) 分,按7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

  5.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

  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 (略) 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 (略) 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 (略) 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 (略) 会保障经 (略) 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①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 (略) 会保障经 (略) 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 (略) 会保障经 (略) 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 (略) 会保障经 (略) 保记录的月份计算。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 (略) 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 (略) 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三)权属无法认定的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对于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主体补助

  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2.租金补助

  涉及征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建造者给予1.5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3.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凡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4.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经营手续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十、地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 (略) )等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十一、关于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程序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在3 (略) 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对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即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 (略) 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街)、基层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报名电话:0592- 点击查看>>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和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进行补偿,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申请对安置房进行分户评估,但不可申请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除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报告外,征收当事人对安置房分户评估报告或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 (略) )的有关规定,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 (略) 有权人不明确的,将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十三、 (略) 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本方案的补助、奖励政策。

  十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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