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7月27日行政处罚公示(平泉县有成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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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7月27日行政处罚公示(平泉县有成矿业有限公司)

2022年平泉 (略) (略) 罚信息公示

序号

(略) (略)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略) (略) 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被处罚企业名称

(略) 罚日期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报送时间

1

(冀承平)应急案〔2022〕 (略)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平 (略)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等案

最上一期堆积坝现状外坡比(1:1.84)小于设计值(1:2)的要求

平泉 (略)

罚款2.5万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平 (略)

点击查看>> .27


点击查看>> .1

2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3-1号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平 (略)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等案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安全科科长、生产科科长的安全生产职责);2.最上一期堆积坝现状外坡比(1:1.84)小于设计值(1:2)的要求。

平泉 (略)

罚款3万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王永强

点击查看>> .27


点击查看>>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略) 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 (略)


被处罚单位:平 (略)

地 址:平泉市王土房乡李台子村邮编: 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永强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最上一期堆积坝现状外坡比(1:1.84)小于设计值(1:2)的要求。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尾矿库安全规程》GB 点击查看>> -2020 6.3.1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决定对 (略) 人民币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仟元 (略) 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 (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 (略)

2022年7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 (略) 门备案, (略) 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略) 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3-1号

被处罚人:王永强


所在单位:平 (略)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平泉市王土房乡李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永强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安全科科长、生产科科长的安全生产职责);2.最上一期堆积坝现状外坡比(1:1.84)小于设计值(1:2)的要求。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2条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尾矿库安全规程》GB 点击查看>> -2020 6.3.1的规定,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第1条决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略) 人民币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仟元 (略) (略) 罚,第2条决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略) 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元 (略) 罚,决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永 (略) 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元 (略) 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 (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 (略)

2022年7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 (略) 门备案, (略) 罚人(单位)。



2022年平泉 (略) (略) 罚信息公示

序号

(略) (略)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略) (略) 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被处罚企业名称

(略) 罚日期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报送时间

1

(冀承平)应急案〔2022〕 (略)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平 (略)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等案

最上一期堆积坝现状外坡比(1:1.84)小于设计值(1:2)的要求

平泉 (略)

罚款2.5万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平 (略)

点击查看>> .27


点击查看>> .1

2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3-1号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平 (略)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等案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安全科科长、生产科科长的安全生产职责);2.最上一期堆积坝现状外坡比(1:1.84)小于设计值(1:2)的要求。

平泉 (略)

罚款3万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王永强

点击查看>> .27


点击查看>>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略) 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 (略)


被处罚单位:平 (略)

地 址:平泉市王土房乡李台子村邮编: 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永强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最上一期堆积坝现状外坡比(1:1.84)小于设计值(1:2)的要求。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尾矿库安全规程》GB 点击查看>> -2020 6.3.1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决定对 (略) 人民币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仟元 (略) 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 (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 (略)

2022年7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 (略) 门备案, (略) 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略) 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3-1号

被处罚人:王永强


所在单位:平 (略)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平泉市王土房乡李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永强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安全科科长、生产科科长的安全生产职责);2.最上一期堆积坝现状外坡比(1:1.84)小于设计值(1:2)的要求。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2条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尾矿库安全规程》GB 点击查看>> -2020 6.3.1的规定,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第1条决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略) 人民币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仟元 (略) (略) 罚,第2条决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略) 人民币 点击查看>> 仟元 (略) 罚,决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永 (略) 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元 (略) 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 (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 (略)

2022年7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 (略) 门备案, (略) 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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