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龙榕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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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龙榕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宁德龙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2XU9H66Y

  法定代表人:林**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 (略) 9-1号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 (略) 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于2022 (略) 现场负责人黄*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胶水空桶等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 (略) 提供的宁德龙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2年 (略) 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 (略) 现场负责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 (略) 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2年 (略) 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 (略) 现场负责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2年 (略) 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 (略) 现场负责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 (略)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胶水空桶等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略) 落实以下整改:

  于2022年7月31日前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 (略) )要求,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 (略) 2号 (略) ,电话:0593- 点击查看>>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 (略)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 (略) 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印发

  宁德龙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2XU9H66Y

  法定代表人:林**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 (略) 9-1号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 (略) 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于2022 (略) 现场负责人黄*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胶水空桶等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 (略) 提供的宁德龙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2年 (略) 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 (略) 现场负责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 (略) 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2年 (略) 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 (略) 现场负责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2年 (略) 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 (略) 现场负责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 (略)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胶水空桶等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略) 落实以下整改:

  于2022年7月31日前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 (略) )要求,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 (略) 2号 (略) ,电话:0593- 点击查看>>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 (略)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 (略) 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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