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江浦区行政审批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江浦区行政审批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略) :
为 (略) 公职律师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推行法 (略) 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 (略) )(以下简称《意见》)、 (略)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 (略) )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清江浦 (略)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淮安市清江浦 (略)
2022年7月18日
清江浦 (略)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 (略) 公职律师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推行法 (略) 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 (略) )(以下简称《意见》)、 (略)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 (略) )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根据《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指依照《意见》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 (略) 机关公职人员。
第三条 (略) 综合业务科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本单 (略) 门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单位申请公职律师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 (略) 公职人员可以申请公职律师证书: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四)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五)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第五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公职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司法厅审核颁证。
(略) 公职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 (略) 初审后,向 (略) 提出申请,由 (略) 审查后报省厅审核颁证。
第六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 (略) 在单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 (略) 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律事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或者申请人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职业经历证明;
(七)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 (略) 法律事务, (略) 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 (略) 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二张。
第七条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应通过“全省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公职律师在本单位负责 (略) 门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 (略) 、涉法涉诉案件化解、 (略) 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
(二) (略) 在地的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公职律师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 (略) 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 (略) 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淮安市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年度考核。办理年度考核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职律师事务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略) 应当为本单位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经费保障,公职律师缴纳的律师 (略) 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 (略) (略) 罚办法》等相 (略) 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 (略)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机关各科室、 (略) :
为 (略) 公职律师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推行法 (略) 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 (略) )(以下简称《意见》)、 (略)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 (略) )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清江浦 (略)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淮安市清江浦 (略)
2022年7月18日
清江浦 (略)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 (略) 公职律师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推行法 (略) 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 (略) )(以下简称《意见》)、 (略)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 (略) )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根据《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指依照《意见》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 (略) 机关公职人员。
第三条 (略) 综合业务科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本单 (略) 门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单位申请公职律师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 (略) 公职人员可以申请公职律师证书: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四)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五)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第五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公职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司法厅审核颁证。
(略) 公职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 (略) 初审后,向 (略) 提出申请,由 (略) 审查后报省厅审核颁证。
第六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 (略) 在单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 (略) 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律事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或者申请人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职业经历证明;
(七)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 (略) 法律事务, (略) 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 (略) 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二张。
第七条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应通过“全省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公职律师在本单位负责 (略) 门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 (略) 、涉法涉诉案件化解、 (略) 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
(二) (略) 在地的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公职律师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 (略) 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 (略) 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淮安市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年度考核。办理年度考核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职律师事务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略) 应当为本单位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经费保障,公职律师缴纳的律师 (略) 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 (略) (略) 罚办法》等相 (略) 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 (略)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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