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库车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实施办法(初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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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库车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实施办法(初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我局结合我市实际,代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库车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实施办法》。为使该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将《初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

(略) 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公示时间:2022年6月6日—6月12日

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电话

联系地址: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B座办公区5楼( (略) )

联系人:张果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库车市住房 (略)

2022年6月5日

库车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

代理建设实施办法

(初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库车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略) )和《阿克苏地区地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行署办〔2018〕 (略) )等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库车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直单位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库车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代理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列入代建范围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代建管理职责,代建办由 (略) 管理,代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代建模式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代建模式分为前期代建、实施过程代建和全过程代建三种模式。

(一)前期代建模式,是指由代建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统一负责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前期手续审批职能单位,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前期手续的办理进度。

(二)实施过程代建模式,是指由代建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自招投标结束起,参与项目建设施工管理、设备采购、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全过程代建模式,是指由代建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合同签订、实施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划、消防专项验收、审计和决算、资 (略) 工作。

全过程代建模式,是指由代建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合同签订、实施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划、消防专项验收、审计和决算、资 (略) 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办根据项目代建模式,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建设项目前期代建模式

(一)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办共同职责

1.签订代建委托书;

2.协调各职能审批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前期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

3.对项目前期审批资料整理归档。

(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报批工作;组织项目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功能配置要求;并报批与该阶段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安评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2.依法组织项目可研、初设、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签订可研、初设、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合同;

3.做好施工图设计、经济性与合理性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办理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报批和人防、消防等专项审查;

4.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等工程招标活动(清单控制价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 (略) 门备案;

5.招投标结束后及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6.做好“三通一平”等项目开工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六个100%开展扬尘治理工作;

7.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与工程进度,做好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在项目实施期间负责设计变更与工作量签证审核,以及各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申请的审核等工作;

8.组织项目基础和主体验收,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9.完成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等专项验收工作。

(三)代建办职责

1.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与报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等;

2.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规划放线,组织工程施工管理;

3.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管理;

4.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代建模式

(一)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办共同职责

1.签订代建委托书;

2.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保管项目前期建设审批手续;

3.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参与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合同签订,并报有 (略) 门备案;

4.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参与设计变更与工作量签证审核,对各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申请的审核等工作;

5.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参与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等专项验收工作;

6.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参与项目基础和主体验收,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报批工作;组织项目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功能配置要求;并报批与该阶段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安评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2.依法组织项目可研、初设、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签订可研、初设、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合同。

3.做好施工图设计、经济性与合理性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办理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报批和人防、消防等专项审查;

4.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等工程招标活动(清单控制价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 (略) 门备案;

5.招投标结束后及时与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报有 (略) 门备案;

6.做好“三通一平”等项目开工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六个100%开展扬尘治理工作;

7.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与工程进度,做好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在项目实施期间负责设计变更与工作量签证审核,以及各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申请的审核等工作;

8.组织项目基础和主体验收,会同相关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9.完成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等专项验收工作。

(三)代建办职责

1.参与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与报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等;

2.参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规划放线,组织工程施工管理;

3.参与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参与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管理;

4.根据相关工程决算、审计规定,配合财政 (略) 门做好工程决算评审及审计工作;

5.参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建设项目全过程代建模式

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办共同职责:

1.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报批工作;组织项目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功能配置要求;并报批与该阶段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安评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2.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相关单位的招标活动,签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相关单位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合同报有 (略) 门备案;

3.负责做好施工图设计、经济性与合理性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办理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报批和人防、消防等专项审查;

4.负责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等工程招标活动(清单控制价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 (略) 门备案;

5.在招投标结束后,共同负责与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6.做好“三通一平”等项目开工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六个100%开展扬尘治理工作;

7.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与工程进度,做好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在项目实施期间负责设计变更与工作量签证审核,各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申请的审核等工作;

8.代建办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基础和主体验收,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9.代建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完成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等专项验收工作。

第三章 实行项目第三方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

第六条代建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清单控制价编制、全过程造价控制、招标代理、工程检测、工程决算要按规定委托相应咨询机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第三方咨询或检测工作。

第七条咨询机构必须具备与项目的投资规模相当的资质等级。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确定咨询机构。

第八条委托方向确定的咨询机构出具书面的咨询委托通知单,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规划、施工图及概算等内容进行咨询。

第九条实行重大项目建设施工图及招投标控制价合理性和经济性专家评估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使用功能、空间尺度、设计深度、设计内容的完整性、设施设备选择、建筑材料(含装饰装修)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设计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预算管理

1.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资金投向申报项目,需地方财政配套或地方财政全额投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金(含前期费用)。同时,为加快前期手续办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经建设单位确认成果后, (略) 门按程序报市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进度及时支付前期费用。

2.项目预算审定。根据库车市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经地区发改委、市发改委审查下达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按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项目资金。

3.项目预算到位。项目预算经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 (略) 门将本年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年初预算或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略) 门根据财力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市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合理安排资金。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援疆资金及其他渠道来源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自收自支单位、差额单位建设项目须按工程造价的80%足 (略) 门设立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出具资金到位证明,防止出现政府债务风险。全额单位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4.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签订要明确工程结算与决算的具体步骤及时间期限,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时限报送完整的工程资料以待审核,因迟报漏报资料致使财政评审延迟或不能通过、工程款无法按时支付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5.代建办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阿克苏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阿行署办〔2016〕 (略) ),工程项目预算经相关程序批准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追加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变更调整额度在5%以内的(不含5%),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 (略) (略) 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投资额。

变更调整额度在5%(含5%)以上10%以内的(不含10%),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审批后 (略) (略) 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投资额。

同一建设项目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含10%),必须按规定办理项目投资追加手续或报 (略) 门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1.项目建设单位职责:按批复筹集项目资金,提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财务核算,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严格按进度支付项目资金;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绩效评价报告,接受发改、财政、 (略) 门的监督;

2.代建办职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安排资金筹集计划,提出项目资金支付建议,协助编制决算及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及工 (略) 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由监理单位确认工程进度及质量,同时提交相关 (略) 门。工程资金拨付至80%时,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及时提交工程评审、审计申请,项目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 (略) 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如存在 点击查看>> 方供给材料的,需在合同预算中扣除 点击查看>> 方供给材料费用,再按比例支付工程资金。合同中有暂列金的,需在合同预算中扣除暂列金,再按比例支付工程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资金支付,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代建办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工程量进行复核,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资金审批和支付。

(略) 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款的80%;同时,根据《 (略) 住 (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 (略) )要求,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未完成、工程预算未审定、项目资金未落实,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规模、改变用途的项目, (略) 门有权缓拨或停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 (略) 部门确定应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并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进度资金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97%,预留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质保期到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3%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核算

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同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合理安排使用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决算

1.项目评审与审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 (略) 门提出申请, (略) 门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评审。 (略) 门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将财政评审 (略) 门, (略) 门对财政评审结论进行审计。工程价款结算 (略) 门审计结论为准。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 (略)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 (略) )要求, (略) 门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并经财政、 (略) 门审核确认后,列入建设单位固定资产账目。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及批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财建〔2004〕 (略)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新财建〔2004〕 (略) )要求, (略) 要加强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凡是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决算, (略) (略) 对其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略) (略) 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本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通知》(阿地财预〔2010〕 (略) )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有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预算,必须提供绩效目标,无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将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安排项目预算时,应按项目分别编制《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报告》,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用途及绩效目标使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执行完毕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资金必须按照程序直接支付至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合同签订单位基本户,不得支付给以上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项目经理或个人。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代建项目确定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办签订代建委托书,双方按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代建办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根据合同约定控制投资,严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代建办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以及《项目招标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二条 代建办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办协助项目建设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 (略) 办理备案。

第六章项目设计变更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 (略) 门批准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阿克苏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阿行署办〔2016〕 (略) )执行。凡代建的工程项目,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工程签证,均应进行现场签证,不允许出现事后签证。

设计变更均应填写《工程技术变更单》,并按以下流程开展变更工作,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1.因施工图设计合理性、完整性原因导致的变更流程: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意见→ (略) 变更→施工单位实施;

2.因施工图设计经济性导致的变更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意见→业主单位意见→ (略) 变更→施工单位实施;

3.因业主使用功能需求发生变化导致的变更: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意见→ (略) 变更→施工单位实施;

《工程技术变更单》是施工图的补充,与施工图有同等效应,并作为工程决算调整造价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依法接 (略) 门的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代建制度,履行各项职责。

(一) (略) 依法对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市场主体行为、工程竣工备案及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二)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与管理,监督基本建设项目规模及执行情况;

(三) (略) 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及农民工工资发放;

(四) (略) 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实施单 (略) 门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每月根据阶段性成果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可研、设计、勘察、监理、“三通一平”等项目前期费用,确保工程顺利开工;

(五) (略) 对财政评审结论进行审计,对项目财务支出等进行监督审计;对项目决算及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财务支出情况进行抽查审计监督;

(六)市纪检监察 (略)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门责令改正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的;

(三)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四)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 (略) 门反映, (略) (略) 的;变更、签证不实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的;资料缺失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同一项目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5%以上的(含15%);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后果的,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定 (略) 门、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办商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 (略)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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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我局结合我市实际,代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库车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实施办法》。为使该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将《初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

(略) 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公示时间:2022年6月6日—6月12日

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电话

联系地址: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B座办公区5楼( (略) )

联系人:张果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库车市住房 (略)

2022年6月5日

库车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

代理建设实施办法

(初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库车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略) )和《阿克苏地区地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行署办〔2018〕 (略) )等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库车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直单位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库车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代理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列入代建范围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代建管理职责,代建办由 (略) 管理,代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代建模式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代建模式分为前期代建、实施过程代建和全过程代建三种模式。

(一)前期代建模式,是指由代建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统一负责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前期手续审批职能单位,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前期手续的办理进度。

(二)实施过程代建模式,是指由代建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自招投标结束起,参与项目建设施工管理、设备采购、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全过程代建模式,是指由代建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合同签订、实施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划、消防专项验收、审计和决算、资 (略) 工作。

全过程代建模式,是指由代建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合同签订、实施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划、消防专项验收、审计和决算、资 (略) 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办根据项目代建模式,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建设项目前期代建模式

(一)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办共同职责

1.签订代建委托书;

2.协调各职能审批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前期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

3.对项目前期审批资料整理归档。

(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报批工作;组织项目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功能配置要求;并报批与该阶段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安评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2.依法组织项目可研、初设、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签订可研、初设、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合同;

3.做好施工图设计、经济性与合理性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办理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报批和人防、消防等专项审查;

4.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等工程招标活动(清单控制价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 (略) 门备案;

5.招投标结束后及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6.做好“三通一平”等项目开工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六个100%开展扬尘治理工作;

7.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与工程进度,做好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在项目实施期间负责设计变更与工作量签证审核,以及各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申请的审核等工作;

8.组织项目基础和主体验收,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9.完成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等专项验收工作。

(三)代建办职责

1.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与报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等;

2.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规划放线,组织工程施工管理;

3.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管理;

4.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代建模式

(一)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办共同职责

1.签订代建委托书;

2.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保管项目前期建设审批手续;

3.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参与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合同签订,并报有 (略) 门备案;

4.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参与设计变更与工作量签证审核,对各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申请的审核等工作;

5.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参与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等专项验收工作;

6.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参与项目基础和主体验收,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报批工作;组织项目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功能配置要求;并报批与该阶段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安评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2.依法组织项目可研、初设、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签订可研、初设、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合同。

3.做好施工图设计、经济性与合理性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办理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报批和人防、消防等专项审查;

4.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等工程招标活动(清单控制价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 (略) 门备案;

5.招投标结束后及时与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报有 (略) 门备案;

6.做好“三通一平”等项目开工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六个100%开展扬尘治理工作;

7.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与工程进度,做好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在项目实施期间负责设计变更与工作量签证审核,以及各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申请的审核等工作;

8.组织项目基础和主体验收,会同相关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9.完成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等专项验收工作。

(三)代建办职责

1.参与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与报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等;

2.参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规划放线,组织工程施工管理;

3.参与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参与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管理;

4.根据相关工程决算、审计规定,配合财政 (略) 门做好工程决算评审及审计工作;

5.参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建设项目全过程代建模式

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办共同职责:

1.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报批工作;组织项目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功能配置要求;并报批与该阶段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安评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2.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相关单位的招标活动,签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相关单位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合同报有 (略) 门备案;

3.负责做好施工图设计、经济性与合理性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办理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报批和人防、消防等专项审查;

4.负责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等工程招标活动(清单控制价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 (略) 门备案;

5.在招投标结束后,共同负责与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6.做好“三通一平”等项目开工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六个100%开展扬尘治理工作;

7.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与工程进度,做好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在项目实施期间负责设计变更与工作量签证审核,各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申请的审核等工作;

8.代建办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基础和主体验收,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9.代建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完成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等专项验收工作。

第三章 实行项目第三方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

第六条代建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清单控制价编制、全过程造价控制、招标代理、工程检测、工程决算要按规定委托相应咨询机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第三方咨询或检测工作。

第七条咨询机构必须具备与项目的投资规模相当的资质等级。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确定咨询机构。

第八条委托方向确定的咨询机构出具书面的咨询委托通知单,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规划、施工图及概算等内容进行咨询。

第九条实行重大项目建设施工图及招投标控制价合理性和经济性专家评估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使用功能、空间尺度、设计深度、设计内容的完整性、设施设备选择、建筑材料(含装饰装修)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设计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预算管理

1.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资金投向申报项目,需地方财政配套或地方财政全额投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金(含前期费用)。同时,为加快前期手续办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经建设单位确认成果后, (略) 门按程序报市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进度及时支付前期费用。

2.项目预算审定。根据库车市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经地区发改委、市发改委审查下达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按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项目资金。

3.项目预算到位。项目预算经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 (略) 门将本年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年初预算或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略) 门根据财力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市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合理安排资金。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援疆资金及其他渠道来源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自收自支单位、差额单位建设项目须按工程造价的80%足 (略) 门设立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出具资金到位证明,防止出现政府债务风险。全额单位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4.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签订要明确工程结算与决算的具体步骤及时间期限,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时限报送完整的工程资料以待审核,因迟报漏报资料致使财政评审延迟或不能通过、工程款无法按时支付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5.代建办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阿克苏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阿行署办〔2016〕 (略) ),工程项目预算经相关程序批准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追加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变更调整额度在5%以内的(不含5%),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 (略) (略) 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投资额。

变更调整额度在5%(含5%)以上10%以内的(不含10%),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审批后 (略) (略) 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投资额。

同一建设项目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含10%),必须按规定办理项目投资追加手续或报 (略) 门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1.项目建设单位职责:按批复筹集项目资金,提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财务核算,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严格按进度支付项目资金;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绩效评价报告,接受发改、财政、 (略) 门的监督;

2.代建办职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安排资金筹集计划,提出项目资金支付建议,协助编制决算及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及工 (略) 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由监理单位确认工程进度及质量,同时提交相关 (略) 门。工程资金拨付至80%时,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及时提交工程评审、审计申请,项目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 (略) 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如存在 点击查看>> 方供给材料的,需在合同预算中扣除 点击查看>> 方供给材料费用,再按比例支付工程资金。合同中有暂列金的,需在合同预算中扣除暂列金,再按比例支付工程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资金支付,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代建办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工程量进行复核,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资金审批和支付。

(略) 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款的80%;同时,根据《 (略) 住 (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 (略) )要求,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未完成、工程预算未审定、项目资金未落实,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规模、改变用途的项目, (略) 门有权缓拨或停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 (略) 部门确定应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并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进度资金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97%,预留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质保期到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3%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核算

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同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合理安排使用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决算

1.项目评审与审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 (略) 门提出申请, (略) 门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评审。 (略) 门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将财政评审 (略) 门, (略) 门对财政评审结论进行审计。工程价款结算 (略) 门审计结论为准。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 (略)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 (略) )要求, (略) 门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并经财政、 (略) 门审核确认后,列入建设单位固定资产账目。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及批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财建〔2004〕 (略)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新财建〔2004〕 (略) )要求, (略) 要加强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凡是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决算, (略) (略) 对其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略) (略) 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本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通知》(阿地财预〔2010〕 (略) )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有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预算,必须提供绩效目标,无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将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安排项目预算时,应按项目分别编制《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报告》,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用途及绩效目标使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执行完毕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资金必须按照程序直接支付至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合同签订单位基本户,不得支付给以上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项目经理或个人。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代建项目确定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办签订代建委托书,双方按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代建办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根据合同约定控制投资,严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代建办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以及《项目招标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二条 代建办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办协助项目建设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 (略) 办理备案。

第六章项目设计变更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 (略) 门批准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阿克苏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阿行署办〔2016〕 (略) )执行。凡代建的工程项目,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工程签证,均应进行现场签证,不允许出现事后签证。

设计变更均应填写《工程技术变更单》,并按以下流程开展变更工作,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1.因施工图设计合理性、完整性原因导致的变更流程: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意见→ (略) 变更→施工单位实施;

2.因施工图设计经济性导致的变更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意见→业主单位意见→ (略) 变更→施工单位实施;

3.因业主使用功能需求发生变化导致的变更: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意见→ (略) 变更→施工单位实施;

《工程技术变更单》是施工图的补充,与施工图有同等效应,并作为工程决算调整造价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依法接 (略) 门的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代建制度,履行各项职责。

(一) (略) 依法对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市场主体行为、工程竣工备案及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二)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与管理,监督基本建设项目规模及执行情况;

(三) (略) 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及农民工工资发放;

(四) (略) 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实施单 (略) 门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每月根据阶段性成果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可研、设计、勘察、监理、“三通一平”等项目前期费用,确保工程顺利开工;

(五) (略) 对财政评审结论进行审计,对项目财务支出等进行监督审计;对项目决算及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财务支出情况进行抽查审计监督;

(六)市纪检监察 (略)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门责令改正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的;

(三)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四)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 (略) 门反映, (略) (略) 的;变更、签证不实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的;资料缺失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同一项目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5%以上的(含15%);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后果的,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定 (略) 门、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办商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 (略)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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