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代理记账审批告知承诺制
内蒙古代理记账审批告知承诺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内财会〔2021〕 (略)
(略) ,满 (略) 、二连 (略) :
为贯彻《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 (略) )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略) (略) )等法律法规,决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一、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
全区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财政厅制定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相关制度和文本; (略) 门监督指导告知承诺制实施; (略) 门会同代理记账资 (略) 门制定具体 (略) 会告知。
二、加强代理记账机构行业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一)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二) (略) 门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利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对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监管和奖惩信息公示。通过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跟踪和执业情况监管。
(三)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预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略) 理处罚。
三、做好改革调研和总结工作
盟市 (略) 门在按时保质完成自 (略) 署的2021年度全区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基础上,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略) (略) )认真梳理问题,客观总结本地代理记账机构现状,认真落实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确定本地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时间,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自治区财政厅不断修改完善告知承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3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方案
为贯彻《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 (略)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略) (略) )等法律法规,对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明确如下:
一、监管事项名称
本监管事项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附件1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第88项改革事项中“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监管责任单位
盟市、 (略) 门或审批机构承担代理记账业务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责任,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区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工作。
三、监管实施机关
(略) 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略) 门。
四、监管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略) (略) )。
(三)《代理记账协会管理办法》( (略) (略) )。
(四)《 (略) 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略) 令[2001] (略) )。
(五)《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略) 令[2006] (略) )
等。
五、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报备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六、监管层级措施
(一)检查层级划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监管措施。根据 “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区实行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年度备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略) 门直接管理本地代理记账机构,是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监管的实施主体,应当每年结合年度备案,组织开展检查工作。自治区财政厅 (略) 负责 (略) (略) 署全年工作,监督指导 (略) 门开展监管工作,不定期安排全区或盟市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原则上,同一年 (略) 门不应重复检查一个机构。
(二)检查管理机制。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略) ), (略) 门开展检查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确定检查对象, (略) 会公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协助检查的中介机构;检查事项及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三) (略) 理处罚机制
(略) 门与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税收监管、社会诚信体系分工合作、联合发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做到监管全覆盖、无死角,监管和奖惩信息共享。依法 (略) 理处罚,并将相关事项录入平台系统。
附件2
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第 号
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名称:
(略) 会信用代码:
单位经济类型:
住所( (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略) 码:
移动电话:
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一、审批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略) (略) )。
二、审批管辖范围
我区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于2014年下放到 (略) 门按属地管理,自治区和 (略) 门不再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2017年开始全区实行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管理。申请事项市场主体登录系统线上申请,线下承诺方式完成审批事项提交。
三、审批事项法定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 (略) 规范。
四、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前3项表格从内蒙古财政厅官网、内蒙古会计网和政务 (略) (略) 获取):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四)代理 (略) 规范(此项据实出具);
(五)《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此文本)。
五、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情况(此项内容由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一)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市场主体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项、 份、共 页;第项、 份、共 页;第项、 份、共 页;第项、 份、共 页;其他附件材料项、共页、份。
(二)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下列材料, 由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和第项。
六、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略) 门收到机构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门应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略) 内容。
(略) 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许可证书、批 (略) 门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同时将审批信息及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略) 或 (略) (略) 会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推 (略) 。
告知承诺书 (略) 门盖章、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 (略) 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
七、市场主体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于年月日 至年月日内向(审批机关名称)作出承诺。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八、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 60 日内,通过“内蒙古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九、诚信管理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两次以上未按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机关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其他有关诚信的要求。
本承诺书文本内容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随时修正完善并及时在内蒙古财政厅官网和内蒙古会计网等媒体上更新,市场主体应及时通过以上渠道获取最新版本。
年 月 日
附件3
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
承诺书
(申请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名称)
现就申请的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 (略) 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达。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内财会〔2021〕 (略)
(略) ,满 (略) 、二连 (略) :
为贯彻《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 (略) )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略) (略) )等法律法规,决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一、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
全区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财政厅制定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相关制度和文本; (略) 门监督指导告知承诺制实施; (略) 门会同代理记账资 (略) 门制定具体 (略) 会告知。
二、加强代理记账机构行业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一)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二) (略) 门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利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对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监管和奖惩信息公示。通过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跟踪和执业情况监管。
(三)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预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略) 理处罚。
三、做好改革调研和总结工作
盟市 (略) 门在按时保质完成自 (略) 署的2021年度全区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基础上,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略) (略) )认真梳理问题,客观总结本地代理记账机构现状,认真落实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确定本地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时间,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自治区财政厅不断修改完善告知承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3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方案
为贯彻《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 (略)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略) (略) )等法律法规,对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明确如下:
一、监管事项名称
本监管事项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附件1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第88项改革事项中“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监管责任单位
盟市、 (略) 门或审批机构承担代理记账业务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责任,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区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工作。
三、监管实施机关
(略) 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略) 门。
四、监管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略) (略) )。
(三)《代理记账协会管理办法》( (略) (略) )。
(四)《 (略) 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略) 令[2001] (略) )。
(五)《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略) 令[2006] (略) )
等。
五、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报备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六、监管层级措施
(一)检查层级划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监管措施。根据 “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区实行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年度备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略) 门直接管理本地代理记账机构,是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监管的实施主体,应当每年结合年度备案,组织开展检查工作。自治区财政厅 (略) 负责 (略) (略) 署全年工作,监督指导 (略) 门开展监管工作,不定期安排全区或盟市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原则上,同一年 (略) 门不应重复检查一个机构。
(二)检查管理机制。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略) ), (略) 门开展检查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确定检查对象, (略) 会公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协助检查的中介机构;检查事项及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三) (略) 理处罚机制
(略) 门与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税收监管、社会诚信体系分工合作、联合发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做到监管全覆盖、无死角,监管和奖惩信息共享。依法 (略) 理处罚,并将相关事项录入平台系统。
附件2
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第 号
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名称:
(略) 会信用代码:
单位经济类型:
住所( (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略) 码:
移动电话:
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一、审批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略) (略) )。
二、审批管辖范围
我区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于2014年下放到 (略) 门按属地管理,自治区和 (略) 门不再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2017年开始全区实行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管理。申请事项市场主体登录系统线上申请,线下承诺方式完成审批事项提交。
三、审批事项法定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 (略) 规范。
四、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前3项表格从内蒙古财政厅官网、内蒙古会计网和政务 (略) (略) 获取):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四)代理 (略) 规范(此项据实出具);
(五)《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此文本)。
五、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情况(此项内容由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一)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市场主体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项、 份、共 页;第项、 份、共 页;第项、 份、共 页;第项、 份、共 页;其他附件材料项、共页、份。
(二)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下列材料, 由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和第项。
六、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略) 门收到机构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门应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略) 内容。
(略) 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许可证书、批 (略) 门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同时将审批信息及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略) 或 (略) (略) 会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推 (略) 。
告知承诺书 (略) 门盖章、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 (略) 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
七、市场主体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于年月日 至年月日内向(审批机关名称)作出承诺。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八、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 60 日内,通过“内蒙古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九、诚信管理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两次以上未按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机关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其他有关诚信的要求。
本承诺书文本内容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随时修正完善并及时在内蒙古财政厅官网和内蒙古会计网等媒体上更新,市场主体应及时通过以上渠道获取最新版本。
年 月 日
附件3
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
承诺书
(申请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名称)
现就申请的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 (略) 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达。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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