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禄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禄劝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禄劝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 (略) 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
第三条 (略) 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 (略) 。
第四条 (略) (略) 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 (略) 。
第五条 本辖区内新 (略) 按本规划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略) 规划标准
第六条 设立卷烟零售点,申请新办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距离标准:
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米。
(二)业态标准:
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关业态,对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农药化肥、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
(二)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 点击查看>> 军人证件,以转业、退 点击查看>> 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四)建档立卡户(持建档立卡户相关证明材料);
(五)低保户(持低保证);
(六)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七)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 (略) 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主体,经查属实的,在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本 (略) 规定的距离限制:
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略) 位于幼儿园、 (略) 内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农村乡镇及乡镇以下幼儿园、 (略) 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持证人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12个月内主动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 (略) 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自作出该决定后的一年内,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 (略) 有制企业除外);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八)无 (略) 的;
(九) (略) (略) 不相独立的;
(十) (略) 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挥发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十五)幼儿园、 (略) 内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农村乡镇及乡镇以下幼儿园、 (略) 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
(十六) (略)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十七)未 (略) 门批准而建的 (略) ;
(十八) (略) 即将拆迁或征用;
(十九)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 (略) 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 (略) 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二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 (略) 、云南 (略) 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有效期届满后,经审查存在本 (略) 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 (略) 指的距离 (略) 之间、 (略) (略) 出入口的最近通行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或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央, (略) 走(符合交通规则要求) (略) 进行测量,并以烟草专 (略) 门现场测量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略) 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距离若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新的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禄劝 (略)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禄劝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的通知》( (略) 〔2020〕 (略) )同时废止。
禄劝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禄劝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 (略) 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
第三条 (略) 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 (略) 。
第四条 (略) (略) 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 (略) 。
第五条 本辖区内新 (略) 按本规划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略) 规划标准
第六条 设立卷烟零售点,申请新办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距离标准:
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米。
(二)业态标准:
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关业态,对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农药化肥、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
(二)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 点击查看>> 军人证件,以转业、退 点击查看>> 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四)建档立卡户(持建档立卡户相关证明材料);
(五)低保户(持低保证);
(六)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七)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 (略) 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主体,经查属实的,在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本 (略) 规定的距离限制:
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略) 位于幼儿园、 (略) 内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农村乡镇及乡镇以下幼儿园、 (略) 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持证人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12个月内主动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 (略) 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自作出该决定后的一年内,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 (略) 有制企业除外);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八)无 (略) 的;
(九) (略) (略) 不相独立的;
(十) (略) 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挥发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十五)幼儿园、 (略) 内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农村乡镇及乡镇以下幼儿园、 (略) 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
(十六) (略)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十七)未 (略) 门批准而建的 (略) ;
(十八) (略) 即将拆迁或征用;
(十九)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 (略) 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 (略) 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二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 (略) 、云南 (略) 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有效期届满后,经审查存在本 (略) 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 (略) 指的距离 (略) 之间、 (略) (略) 出入口的最近通行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或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央, (略) 走(符合交通规则要求) (略) 进行测量,并以烟草专 (略) 门现场测量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略) 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距离若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新的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禄劝 (略)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禄劝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的通知》( (略) 〔2020〕 (略)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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