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2022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12916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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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2022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12916847

贵政通〔2022〕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贵港市港南区2022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年产20万套定制板式家具项目、年产10万套高端家具配套12万m3生态饰面家具板项目、年产8万立方米生态家具板项目、年产12万立方米三聚氰胺生态板生产线项目、年产8万套板式家具建设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 (略) 陈湾村、新合村,东津镇狮厦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未利用地

园地

林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其他

土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草地

果园

乔木

林地

竹林地

灌木

林地

农村

道路

坑塘

水面

沟渠

设施

农用地

河流

水面

其他

草地

贵港市

港南区

(略)

陈湾村

村民委员会

集体

2.2788

0.0043

1.6394

-

-

-

0.4332

-

-

0.2019

-

新合村

燕塘村民小组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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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07

0.9658

-

0.0085

0.0904

2.1248

0.0110

0.1715

-

0.3776

东津镇

狮厦村

下村村民小组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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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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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4

0.1896

0.0344

1.2359

-

0.0001

0.5112

2.7220

村民委员会

集体

0.2312

0.0019

0.0495

-

0.0008

0.1276

-

-

0.0001

-

0.0513

狮楼村民小组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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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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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00

0.0165

0.6613

-

0.1295

0.3429

2.7277

石根村民小组

集体

1.4672

-

1.4433

0.0004

-

-

-

-

0.0235

-

-

面积总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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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8

0.5089

0.2689

4.4552

0.0110

0.3247

1.0560

5.8786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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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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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地

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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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林地

0.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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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0.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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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4.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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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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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

0.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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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5.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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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面

1.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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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 (略)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略) 发〔2018〕 (略) )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港南 (略) 。

联系人:黄国安 联系电话:0775- 点击查看>>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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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通〔2022〕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贵港市港南区2022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年产20万套定制板式家具项目、年产10万套高端家具配套12万m3生态饰面家具板项目、年产8万立方米生态家具板项目、年产12万立方米三聚氰胺生态板生产线项目、年产8万套板式家具建设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 (略) 陈湾村、新合村,东津镇狮厦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未利用地

园地

林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其他

土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草地

果园

乔木

林地

竹林地

灌木

林地

农村

道路

坑塘

水面

沟渠

设施

农用地

河流

水面

其他

草地

贵港市

港南区

(略)

陈湾村

村民委员会

集体

2.2788

0.0043

1.6394

-

-

-

0.4332

-

-

0.2019

-

新合村

燕塘村民小组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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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07

0.9658

-

0.0085

0.0904

2.1248

0.0110

0.1715

-

0.3776

东津镇

狮厦村

下村村民小组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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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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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4

0.1896

0.0344

1.2359

-

0.0001

0.5112

2.7220

村民委员会

集体

0.2312

0.0019

0.0495

-

0.0008

0.1276

-

-

0.0001

-

0.0513

狮楼村民小组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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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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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00

0.0165

0.6613

-

0.1295

0.3429

2.7277

石根村民小组

集体

1.4672

-

1.4433

0.0004

-

-

-

-

0.0235

-

-

面积总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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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8

0.5089

0.2689

4.4552

0.0110

0.3247

1.0560

5.8786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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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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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地

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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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林地

0.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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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0.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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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4.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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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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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

0.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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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5.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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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面

1.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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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 (略)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略) 发〔2018〕 (略) )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港南 (略) 。

联系人:黄国安 联系电话:0775- 点击查看>>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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