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的通知
关于更新《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的通知
关于更新《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 (略) 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度假区管委会、 (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略) 署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缓解疫情对解决的影响,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支持纾困力度,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浦府规〔2022〕2号)、《关于做好本市单 (略) 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2〕6号)的文件精神,现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 (略) 减免政策重新制定了《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 (略) 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覆盖之前出台的减免政策(浦环〔2022〕 (略) 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浦东新 (略) 浦 (略)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 (略) 办公室2022年7月11日印发
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等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略) 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缓解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支持纾困力度,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单 (略) 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对疫情期间浦东新区企事业单 (略) 理费征收标准做出相应减免调整,具体细则如下:
一、总体原则
根据通知精神,对浦东新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简称“单 (略) 理费征收对象”)实行免除2022年6月至8月(共三个月)的干垃圾 (略) 理费,其他月份仍按照“按量征收”原则进行计征,并执行“从优不重复”原则。
二、具体措施
(一)2022年存续的单 (略) 理费征收对象,原则上参照其2021年的垃圾产生量基数进行月度垃圾量核定,并签订《上海市浦东新区单位生 (略) 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经费中免除2022年6月至8月(三个月)的干垃圾 (略) 理费,其他月份仍按照“按量征收”原则进行计征。
(二)2022年新开的单 (略) 理费征收对象,参照同规模同类型主体的当年垃圾产生量进行月度垃圾量核定,原则上按照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日期签订合同。如营业执照起始日为6月—8月之间的,合同签订起始日期均自9月开始。
(三)针对今年按原收费标准已签订202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单 (略) 理服务合同》的单 (略) 理费征收对象,需按以上减免条款重新签订合同或修改原合同。
(四)2022年期间关门或停业的单 (略) 理费征收对象,需提供工商注销核准文件及相关证明,重新签订合同或修改原合同,根据从优原则,合同签订截止日期按关停上月进行更正,并实行相应的减免,退回多缴费用。
三、其他事项
(一)目前新区按浦环保市容〔2015〕 (略) 文执行的相关征收减免政策,根据“从优不重复”原则,与本次减免政策合并执行。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企业、个 (略) 会团 (略) 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的通知》(浦环〔2022〕 (略) )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关于更新《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 (略) 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度假区管委会、 (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略) 署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缓解疫情对解决的影响,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支持纾困力度,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浦府规〔2022〕2号)、《关于做好本市单 (略) 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2〕6号)的文件精神,现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 (略) 减免政策重新制定了《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 (略) 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覆盖之前出台的减免政策(浦环〔2022〕 (略) 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浦东新 (略) 浦 (略)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 (略) 办公室2022年7月11日印发
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等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略) 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缓解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支持纾困力度,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单 (略) 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对疫情期间浦东新区企事业单 (略) 理费征收标准做出相应减免调整,具体细则如下:
一、总体原则
根据通知精神,对浦东新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简称“单 (略) 理费征收对象”)实行免除2022年6月至8月(共三个月)的干垃圾 (略) 理费,其他月份仍按照“按量征收”原则进行计征,并执行“从优不重复”原则。
二、具体措施
(一)2022年存续的单 (略) 理费征收对象,原则上参照其2021年的垃圾产生量基数进行月度垃圾量核定,并签订《上海市浦东新区单位生 (略) 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经费中免除2022年6月至8月(三个月)的干垃圾 (略) 理费,其他月份仍按照“按量征收”原则进行计征。
(二)2022年新开的单 (略) 理费征收对象,参照同规模同类型主体的当年垃圾产生量进行月度垃圾量核定,原则上按照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日期签订合同。如营业执照起始日为6月—8月之间的,合同签订起始日期均自9月开始。
(三)针对今年按原收费标准已签订202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单 (略) 理服务合同》的单 (略) 理费征收对象,需按以上减免条款重新签订合同或修改原合同。
(四)2022年期间关门或停业的单 (略) 理费征收对象,需提供工商注销核准文件及相关证明,重新签订合同或修改原合同,根据从优原则,合同签订截止日期按关停上月进行更正,并实行相应的减免,退回多缴费用。
三、其他事项
(一)目前新区按浦环保市容〔2015〕 (略) 文执行的相关征收减免政策,根据“从优不重复”原则,与本次减免政策合并执行。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2022年疫情期间浦东新区企业、个 (略) 会团 (略) 理费征收标准减免调整细则>的通知》(浦环〔2022〕 (略)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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