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行政复议体制 (略) 署,根据兵团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 (略) 门及其派出机构,团场(镇)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 (略) (略) 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五 (略) 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行政复议专用章、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自2022年8月1日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 (略) 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转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五 (略) 办理,申请人坚持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 (略) 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依法办理。2022年7月31日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 (略) 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其继续依法办理。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 (略) 列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统一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五 (略) 提出申请:
(一)现场递交申请。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北海东 (略) 第六师五 (略) 二楼212室行政复议与应诉办公室,联系电话:0994- 点击查看>> 。
(二)邮寄快递申请。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北海东 (略) 第六师五 (略) 二楼212室行政复议与应诉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4- 点击查看>> ,邮编: 点击查看>>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行政复议体制 (略) 署,根据兵团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 (略) 门及其派出机构,团场(镇)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 (略) (略) 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五 (略) 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行政复议专用章、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自2022年8月1日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 (略) 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转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五 (略) 办理,申请人坚持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 (略) 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依法办理。2022年7月31日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 (略) 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其继续依法办理。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 (略) 列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统一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五 (略) 提出申请:
(一)现场递交申请。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北海东 (略) 第六师五 (略) 二楼212室行政复议与应诉办公室,联系电话:0994- 点击查看>> 。
(二)邮寄快递申请。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北海东 (略) 第六师五 (略) 二楼212室行政复议与应诉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4- 点击查看>> ,邮编: 点击查看>>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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