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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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点击查看>> 实施编码 点击查看>> 06X 点击查看>>
业务办理项编码 点击查看>> 06X 点击查看>> 实施主体编码 点击查看>> 06X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贵港市住房 (略)
到现场次数 0次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市级
办理公示01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公示地址 网上公示:http:/ 点击查看>>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自助办理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查询地址 网上查询: http:/ 点击查看>> ;电话查询:0775- 点击查看>> ;现场查询: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江口村东 (略) 贵港 (略) (略) 窗口。
通办范围 全国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事项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5- 点击查看>>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775- 点击查看>>
联办机构 暂无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贵港市住房 (略) 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权限划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略) 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 (略) 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 (略) 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 (略) 门共同的 (略) 门指定负责。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略) 门 暂无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暂无
容缺补正方式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1.表格必须按照范本进行填写。 2.材料要求:1.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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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窗口电话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交通指引地图定位
(略) 窗口 工程报建“一窗受理”竣工阶段( (略)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江口村东 (略) 贵港 (略) (略) 窗口
(略) 、 (略) 、 (略) 公交车在 (略) 站点上下车。
受理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项目施工图已完成施工图审查并且结论为合格, (二)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三)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 工程涉及 (略)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五)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六)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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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目录
查看办理情形
全部
  • 全部
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类型材料必要性受理标准详情
点击查看>> 06X 点击查看>> 1《建设和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空白附件样本附件其他1份原件必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建设和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来源渠道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第三十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备注可在窗口提供或申请人登录“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首页下载表格
点击查看>> 06X 点击查看>> 8全套与消防工程有关的竣工图纸其他1份原件必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全套与消防工程有关的竣工图纸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第三方设计单位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第三十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竣工章,竣工章施工方、监理方需签字
备注竣工图纸应含总平面图、建筑图,且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并扫描提供电子版。
点击查看>> 06X 点击查看>> 2包含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查验合格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其他1份原件必要填写完成,内容真实有效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包含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查验合格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第三方查验机构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理标准填写完成,内容真实有效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第三十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涉及项目的五方单位签字、盖公章
备注2021年6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提交第一层级(五方签字)的材料;2021年6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提交第一、第二层级的材料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否有联办机构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审批结果样本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改革方式暂无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 (略) 装修材料见证取样

受理前或受理后:受理前

实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外墙装修及保温材料应当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修、装饰材 (略) (略) 门规定的大型的 (略) 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在施工前实行见证取样检验。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见证取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结果名称: (略) 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服务名称:消防设施技术检测

受理前或受理后:受理前

实施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 (略) (略) ,2012年7月1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结果名称: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

是否有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暂无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暂无
是否证照分离
是否网办是否智能审批
是否代办、帮办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送达付费方式到付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暂无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是否承诺审批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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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略) 第三十三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实施日期2020-06-01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略) 第十三、第十四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04-23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 (略) 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 (略) 门备案,住房和城 (略) 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

设立依据3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略) 第三十六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实施日期2020-06-01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略) 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 (略) 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略) 会公示。

设立依据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略) 交通安全法〉 (略)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略) 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略) 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 (略) 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 (略) 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略) (略) 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 (略) 分、 (略) 、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略) 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 (略) 、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 (略) 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 (略) 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 (略) 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 (略) 、 (略) 、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 (略)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 (略) 门审查,住房和城 (略) 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 (略) 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 (略) 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 (略) 门备案,住房和城 (略) 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  第十五条  (略)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略)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 (略)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略)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 (略) 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略) 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略)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 (略) (略) 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 (略) 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 (略)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略) 不 (略)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 (略) 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 (略) (略)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 (略) 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 (略) 、仓 (略) 、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 (略) 、 (略) 、 (略) ,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 (略) 、仓 (略) 、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 (略) 、 (略) 、 (略) ,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略) 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 (略) ,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略) 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 (略) 产 (略) (略) (略) 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 (略) 产 (略) (略) (略) 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略) (略) 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 (略) 门、工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略) 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 (略)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略) 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略) 以及停电、停水、 (略) 时有可 (略) 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 (略) 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略) 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略) 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 (略) 、 (略) ,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 (略) 、 (略)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 (略) 、 (略)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 (略) 、 (略) 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 (略) ,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 (略) 、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 (略) 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 (略) 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略) 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略) 的队 (略) 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 (略) 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略) 、 (略) 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 (略) 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略) 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 (略) 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略) 发生火灾, (略) 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略) 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 (略) 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 (略) 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 (略) 、 (略) 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 (略) 线、行驶方 (略) 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略) 、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 (略) 、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 (略) 、 (略) 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 (略) 、 (略) 参加扑救 (略) 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略) 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 (略) 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略) 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 (略) (略) 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 (略) 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 (略) (略) 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 (略) 、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 (略) 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 (略) 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 (略) 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 (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 (略)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 (略) 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 (略) 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 (略) 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 (略) 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 (略) 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略) (略)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 (略) 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 (略) (略)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 (略) 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略) 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略) 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 (略) 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 (略) 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 (略) 、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 (略) 门或者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略) 罚。   (略) 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 (略) 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 (略) 门、工 (略) 门。产 (略) 门、工 (略) 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 (略) 。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 (略)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或 (略) 罚。  第六十八条  (略) 发生火灾, (略) 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 (略) 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略) 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十条 本法 (略) 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 (略) 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 (略) 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 (略) 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 (略) 门或 (略) 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 (略) 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 (略) ,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略) 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略) 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 (略) 等。  (四) (略) ,是指 (略)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略) , (略) , (略) ,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 (略) 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略)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发布,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略) )第二次修订
(略) 第十三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1-04-29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 (略) 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 (略) 门备案,住房和城 (略) 门应当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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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建筑总面积29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需要报消防备案手续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 (略) 2015年8月12日《关于印发《 (略) 门深化改 (略) 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 (略) )中《 (略) 门深化改 (略) 会发展八项措施》第1条措施:1、 (略) 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常见错误示例: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即投入使用。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点击查看>> 实施编码 点击查看>> 06X 点击查看>>
业务办理项编码 点击查看>> 06X 点击查看>> 实施主体编码 点击查看>> 06X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贵港市住房 (略)
到现场次数 0次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市级
办理公示01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公示地址 网上公示:http:/ 点击查看>>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自助办理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查询地址 网上查询: http:/ 点击查看>> ;电话查询:0775- 点击查看>> ;现场查询: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江口村东 (略) 贵港 (略) (略) 窗口。
通办范围 全国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事项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5- 点击查看>>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775- 点击查看>>
联办机构 暂无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贵港市住房 (略) 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权限划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略) 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 (略) 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 (略) 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 (略) 门共同的 (略) 门指定负责。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略) 门 暂无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暂无
容缺补正方式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1.表格必须按照范本进行填写。 2.材料要求:1.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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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窗口电话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交通指引地图定位
(略) 窗口 工程报建“一窗受理”竣工阶段( (略)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江口村东 (略) 贵港 (略) (略) 窗口
(略) 、 (略) 、 (略) 公交车在 (略) 站点上下车。
受理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项目施工图已完成施工图审查并且结论为合格, (二)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三)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 工程涉及 (略)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五)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六)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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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目录
查看办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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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类型材料必要性受理标准详情
点击查看>> 06X 点击查看>> 1《建设和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空白附件样本附件其他1份原件必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建设和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来源渠道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第三十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备注可在窗口提供或申请人登录“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首页下载表格
点击查看>> 06X 点击查看>> 8全套与消防工程有关的竣工图纸其他1份原件必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全套与消防工程有关的竣工图纸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第三方设计单位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第三十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竣工章,竣工章施工方、监理方需签字
备注竣工图纸应含总平面图、建筑图,且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并扫描提供电子版。
点击查看>> 06X 点击查看>> 2包含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查验合格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其他1份原件必要填写完成,内容真实有效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包含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查验合格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第三方查验机构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理标准填写完成,内容真实有效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第三十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涉及项目的五方单位签字、盖公章
备注2021年6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提交第一层级(五方签字)的材料;2021年6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提交第一、第二层级的材料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否有联办机构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审批结果样本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改革方式暂无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 (略) 装修材料见证取样

受理前或受理后:受理前

实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外墙装修及保温材料应当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修、装饰材 (略) (略) 门规定的大型的 (略) 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在施工前实行见证取样检验。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见证取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结果名称: (略) 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服务名称:消防设施技术检测

受理前或受理后:受理前

实施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 (略) (略) ,2012年7月1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结果名称: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

是否有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暂无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暂无
是否证照分离
是否网办是否智能审批
是否代办、帮办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送达付费方式到付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暂无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是否承诺审批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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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略) 第三十三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实施日期2020-06-01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略) 第十三、第十四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04-23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 (略) 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 (略) 门备案,住房和城 (略) 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

设立依据3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略) 第三十六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实施日期2020-06-01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略) 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 (略) 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略) 会公示。

设立依据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略) 交通安全法〉 (略)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略) 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略) 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 (略) 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 (略) 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略) (略) 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 (略) 分、 (略) 、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略) 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 (略) 、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 (略) 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 (略) 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 (略) 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 (略) 、 (略) 、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 (略)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 (略) 门审查,住房和城 (略) 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 (略) 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 (略) 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 (略) 门备案,住房和城 (略) 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  第十五条  (略)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略)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 (略)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略)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 (略) 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略) 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略)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 (略) (略) 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 (略) 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 (略)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略) 不 (略)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 (略) 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 (略) (略)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 (略) 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 (略) 、仓 (略) 、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 (略) 、 (略) 、 (略) ,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 (略) 、仓 (略) 、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 (略) 、 (略) 、 (略) ,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略) 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 (略) ,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略) 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 (略) 产 (略) (略) (略) 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 (略) 产 (略) (略) (略) 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略) (略) 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 (略) 门、工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略) 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 (略)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略) 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略) 以及停电、停水、 (略) 时有可 (略) 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 (略) 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略) 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略) 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 (略) 、 (略) ,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 (略) 、 (略)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 (略) 、 (略)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 (略) 、 (略) 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 (略) ,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 (略) 、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 (略) 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 (略) 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略) 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略) 的队 (略) 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 (略) 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略) 、 (略) 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 (略) 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略) 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 (略) 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略) 发生火灾, (略) 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略) 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 (略) 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 (略) 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 (略) 、 (略) 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 (略) 线、行驶方 (略) 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略) 、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 (略) 、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 (略) 、 (略) 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 (略) 、 (略) 参加扑救 (略) 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略) 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 (略) 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略) 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 (略) (略) 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 (略) 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 (略) (略) 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 (略) 、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 (略) 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 (略) 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 (略) 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 (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 (略)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 (略) 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 (略) 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 (略) 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 (略) 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 (略) 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略) (略)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 (略) 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 (略) (略)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 (略) 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略) 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略) 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 (略) 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 (略) 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 (略) 、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 (略) 门或者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略) 罚。   (略) 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 (略) 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 (略) 门、工 (略) 门。产 (略) 门、工 (略) 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 (略) 。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 (略)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或 (略) 罚。  第六十八条  (略) 发生火灾, (略) 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 (略) 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略) 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十条 本法 (略) 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 (略) 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 (略) 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 (略) 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 (略) 门或 (略) 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 (略) 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 (略) ,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略) 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略) 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 (略) 等。  (四) (略) ,是指 (略)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略) , (略) , (略) ,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 (略) 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略)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发布,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略) )第二次修订
(略) 第十三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1-04-29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 (略) 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 (略) 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 (略) 门备案,住房和城 (略) 门应当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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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建筑总面积29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需要报消防备案手续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 (略) 2015年8月12日《关于印发《 (略) 门深化改 (略) 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 (略) )中《 (略) 门深化改 (略) 会发展八项措施》第1条措施:1、 (略) 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常见错误示例: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即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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