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 (略) )、《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丽民〔2021〕 (略) )等文件精神, (略) 起草本实施细则。现将《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 (略) 会各界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至8月22日。 (略) 会公众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和传真方式向 (略) 反馈意见和建议,逾期视为无意见。
1、联系人:梁旭伟,联系方式:0578- 点击查看>> ,传真: 点击查看>> 。
2、信函地址: (略) (略) (略) (略)
附件:《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略)
2022年8月12日
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 (略) )、《 (略) (略) 关于印发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民〔2021〕 (略)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略) 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县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 (略) 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 (略) 会福利。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 (略)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
第四条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
第五条 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分为三档,对应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现行月标准分别为:500元、250元、125元。高龄老年人(自理)按每人每月 125 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 (略) 批准纳入机构养老( (略) 居 (略) )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遂昌县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执行。现行月标准分别为1472元、736元、368元、184元。
“适当补助对象”分档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50%执行。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须是 (略) 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符合消防 (略) 、 (略) 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第六条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提供。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略) 居 (略) )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申请、评估和审核
第七条 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 (略)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略) )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认定与给付申请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略) )负责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委 (略) 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原则上残疾人能力评估机构、 (略) 可作为评估机构,其基层医共体或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 (略) 登记的从事养老服务评估机构等,可申请成为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能力,针对精神异常的申请对象须经过精神科医生诊断),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参照残疾人能力评估方式,评估既可上门逐人评估,也可到评估机构集中评估。评估机构上门评估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其中 1名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或高级养老护理员。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对已入住本机构的老年人进行评估。评估时,评估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在场。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略) 申请复核。 (略) 不应安排原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比原级别高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和财政各承担一半。困难老年人因身体变化,临时申请增加能力评估的,评估等级变高的,评估费用由财政承担,否则,由申请对象承担。
(略) 应加强对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管,能力评估数据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负责录入“浙里康养”平台,评估结果通过适当 (略) 会公示, (略) 会监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 (略) 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初审后的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通过“浙里康养”平台扫描上 (略) 审核审批,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行保存。
第十条 (略) 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 (略) )在“浙里康养”平台上传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可以向全市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补 (略)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次月停发相关补贴。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 (略) 会同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如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健在情况等发生变化的,从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对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健在情况等进行动态跟踪,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死亡的补贴对象,应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及时申报进行变更或注销。
第四章 资金结算、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 (略) 、 (略) 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当通过“浙里康养”平台、“丽水居养” 点击查看>> 综合服务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闭环式管理。 (略) 、 (略) 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为切实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辖区内的居 (略) 和养老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原则上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可 (略) 居 (略) 或养老机构,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养老服务组织。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的管理,及时掌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定期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通过数字化手段简化补贴资金申拨程序及手续,购买服务款项实行按季结算。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略) )要按照规定把好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关,确保服务对象不错补、不漏补;每月对系统生成的服务结算资金进行核查,对服务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掌握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略) 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并以 (略) 会公布, (略) (略) 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 (略) 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可参照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本细 (略) 、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遂民发〔2015〕 (略) )同时废止。
附件:1.遂昌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目录
2.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认定与给付申请表
3.遂昌县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照护告知书
附件1
遂昌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目录
序号 | 一级 | 二级 | 说明 |
1 | 机构托养服务 | 机构全托 | 按照护理等级和服务协议,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生活护理、膳食服务、医护服务等全托照护。 |
2 | 机构日托 | 按照护理等级和服务协议,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生活护理、膳食服务、医护服务等日托照护。 | |
3 | 日常照料服务 | 生活照料 | 助餐(配送)、助洁(洗发梳头、修剪指 点击查看>> 、面部清洁等)、助浴、理发、洗衣等。 |
4 | 家政服务 | 水电维修、家电维修、家庭保洁等。 | |
5 | 代办代购 | 代购生活用品、代缴水电气费、代售农产品等。 | |
6 | 养老管家 | 供需对接、政策咨询、生活照料、智能照护、健康管理、社交和精神慰藉等,包括生活管家、健康管家、智慧管家等。 | |
7 | 卫生健康服务 | 健康检测 | 量血压、测血糖、测血脂、血氧饱和度检测和心率监测等健康检测、老年人能力评估、失智症早期筛查等。 |
8 | 健康管理 | 远程慢病咨询指导、远程问诊、家庭医生、中医养生保健等。 | |
9 | 康复护理 | 康复辅助训练、理疗保健、针灸推拿、失智症干预等。 | |
10 | 助医服务 | 常见病护理指导和用药指导、送药上门、送医上门、陪同就医等。 | |
11 | 精神慰藉服务 | 心理咨询 | 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提高老年人对生活的适应性和调节周围环境的能力。 |
12 | 社会工作服务 | 采取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相结合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心理慰藉服务。 | |
13 | 安全保障服务 | 上门探访 | 定期开展上门探访,了解老年人身体、心理动态,为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
14 | 紧急救助 | 紧急呼叫、紧急送医、上门急救、住院陪护等。 | |
15 | 智能监测 | 物联网门磁监测系统、紧急呼叫系统、燃气监测报警器、烟雾报警器、防走失手环等。 | |
16 | 康复辅助器具租售 | 轮椅、拐杖、助行器、家用护理床等。 |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提供家庭适老化设计和改造。 |
18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略) 门认可的其他养老服务。 |
附件2
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认定与给付申请表
乡镇人民政府( (略) )村(社区)
姓名 | (略) | |||||||||
出生年月 | 性别 | |||||||||
民族 | 联系电话 | |||||||||
家庭人数 | (略) 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 |||||||||
居住状况 | 独居□ 与配偶同住□ 与子女同住□ 与亲友同住□ 养老机构□ | |||||||||
赡养人及共同居住人基本情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略) 码 | ||||||
申请服务意愿 | 居家养老□ 机构养老□ | |||||||||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以下非申请人填写 | ||||||||||
申请人提交材料情况 | 提交材料内容 | 提交情况 |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
评估情况 | 自理□ 轻度□ 中度□ 重度□ | |||||||||
享受补贴类别 | 基本保障对象□ 适当补助对象□ 其他补贴对象□ | |||||||||
(略) 意见 | 受理 | 审核 | 审批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建议补助金额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遂昌县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照护告知书
我(乡、镇、街道)委托机构(评估员)于年月日对老人(身份证)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最终评估结论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配合和支持,祝您健康长寿!
遂昌县乡(镇)人民政府或遂昌县 (略)
------------------------------------------------------------------------------------————————————————————————————————————----
我认可此评估结果,如之后对评估结果留有异议,将 (略) 在村(社区居委会)提出复评申请,逾期不做更改。我愿意接受(居家养老 £机构养老)养老服务形式。在居家养老时,我希望得到(生活照顾 £康复护理照顾 £精神慰藉服务 £其它服务)服务。
被评估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我不认可此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并认同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如复评维持原等级,自愿承担复评费用。
被评估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 (略) )、《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丽民〔2021〕 (略) )等文件精神, (略) 起草本实施细则。现将《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 (略) 会各界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至8月22日。 (略) 会公众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和传真方式向 (略) 反馈意见和建议,逾期视为无意见。
1、联系人:梁旭伟,联系方式:0578- 点击查看>> ,传真: 点击查看>> 。
2、信函地址: (略) (略) (略) (略)
附件:《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略)
2022年8月12日
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 (略) )、《 (略) (略) 关于印发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民〔2021〕 (略)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略) 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县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 (略) 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 (略) 会福利。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 (略)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
第四条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
第五条 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分为三档,对应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现行月标准分别为:500元、250元、125元。高龄老年人(自理)按每人每月 125 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 (略) 批准纳入机构养老( (略) 居 (略) )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遂昌县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执行。现行月标准分别为1472元、736元、368元、184元。
“适当补助对象”分档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50%执行。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须是 (略) 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符合消防 (略) 、 (略) 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第六条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提供。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略) 居 (略) )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申请、评估和审核
第七条 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 (略)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略) )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认定与给付申请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略) )负责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委 (略) 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原则上残疾人能力评估机构、 (略) 可作为评估机构,其基层医共体或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 (略) 登记的从事养老服务评估机构等,可申请成为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能力,针对精神异常的申请对象须经过精神科医生诊断),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参照残疾人能力评估方式,评估既可上门逐人评估,也可到评估机构集中评估。评估机构上门评估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其中 1名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或高级养老护理员。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对已入住本机构的老年人进行评估。评估时,评估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在场。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略) 申请复核。 (略) 不应安排原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比原级别高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和财政各承担一半。困难老年人因身体变化,临时申请增加能力评估的,评估等级变高的,评估费用由财政承担,否则,由申请对象承担。
(略) 应加强对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管,能力评估数据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负责录入“浙里康养”平台,评估结果通过适当 (略) 会公示, (略) 会监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 (略) 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初审后的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通过“浙里康养”平台扫描上 (略) 审核审批,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行保存。
第十条 (略) 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 (略) )在“浙里康养”平台上传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可以向全市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补 (略)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次月停发相关补贴。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 (略) 会同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如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健在情况等发生变化的,从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对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健在情况等进行动态跟踪,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死亡的补贴对象,应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及时申报进行变更或注销。
第四章 资金结算、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 (略) 、 (略) 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当通过“浙里康养”平台、“丽水居养” 点击查看>> 综合服务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闭环式管理。 (略) 、 (略) 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为切实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辖区内的居 (略) 和养老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原则上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可 (略) 居 (略) 或养老机构,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养老服务组织。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的管理,及时掌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定期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通过数字化手段简化补贴资金申拨程序及手续,购买服务款项实行按季结算。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略) )要按照规定把好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关,确保服务对象不错补、不漏补;每月对系统生成的服务结算资金进行核查,对服务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掌握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略) 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并以 (略) 会公布, (略) (略) 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 (略) 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可参照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本细 (略) 、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遂民发〔2015〕 (略) )同时废止。
附件:1.遂昌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目录
2.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认定与给付申请表
3.遂昌县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照护告知书
附件1
遂昌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目录
序号 | 一级 | 二级 | 说明 |
1 | 机构托养服务 | 机构全托 | 按照护理等级和服务协议,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生活护理、膳食服务、医护服务等全托照护。 |
2 | 机构日托 | 按照护理等级和服务协议,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生活护理、膳食服务、医护服务等日托照护。 | |
3 | 日常照料服务 | 生活照料 | 助餐(配送)、助洁(洗发梳头、修剪指 点击查看>> 、面部清洁等)、助浴、理发、洗衣等。 |
4 | 家政服务 | 水电维修、家电维修、家庭保洁等。 | |
5 | 代办代购 | 代购生活用品、代缴水电气费、代售农产品等。 | |
6 | 养老管家 | 供需对接、政策咨询、生活照料、智能照护、健康管理、社交和精神慰藉等,包括生活管家、健康管家、智慧管家等。 | |
7 | 卫生健康服务 | 健康检测 | 量血压、测血糖、测血脂、血氧饱和度检测和心率监测等健康检测、老年人能力评估、失智症早期筛查等。 |
8 | 健康管理 | 远程慢病咨询指导、远程问诊、家庭医生、中医养生保健等。 | |
9 | 康复护理 | 康复辅助训练、理疗保健、针灸推拿、失智症干预等。 | |
10 | 助医服务 | 常见病护理指导和用药指导、送药上门、送医上门、陪同就医等。 | |
11 | 精神慰藉服务 | 心理咨询 | 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提高老年人对生活的适应性和调节周围环境的能力。 |
12 | 社会工作服务 | 采取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相结合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心理慰藉服务。 | |
13 | 安全保障服务 | 上门探访 | 定期开展上门探访,了解老年人身体、心理动态,为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
14 | 紧急救助 | 紧急呼叫、紧急送医、上门急救、住院陪护等。 | |
15 | 智能监测 | 物联网门磁监测系统、紧急呼叫系统、燃气监测报警器、烟雾报警器、防走失手环等。 | |
16 | 康复辅助器具租售 | 轮椅、拐杖、助行器、家用护理床等。 |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提供家庭适老化设计和改造。 |
18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略) 门认可的其他养老服务。 |
附件2
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认定与给付申请表
乡镇人民政府( (略) )村(社区)
姓名 | (略) | |||||||||
出生年月 | 性别 | |||||||||
民族 | 联系电话 | |||||||||
家庭人数 | (略) 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 |||||||||
居住状况 | 独居□ 与配偶同住□ 与子女同住□ 与亲友同住□ 养老机构□ | |||||||||
赡养人及共同居住人基本情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略) 码 | ||||||
申请服务意愿 | 居家养老□ 机构养老□ | |||||||||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以下非申请人填写 | ||||||||||
申请人提交材料情况 | 提交材料内容 | 提交情况 |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
评估情况 | 自理□ 轻度□ 中度□ 重度□ | |||||||||
享受补贴类别 | 基本保障对象□ 适当补助对象□ 其他补贴对象□ | |||||||||
(略) 意见 | 受理 | 审核 | 审批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建议补助金额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遂昌县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照护告知书
我(乡、镇、街道)委托机构(评估员)于年月日对老人(身份证)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最终评估结论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配合和支持,祝您健康长寿!
遂昌县乡(镇)人民政府或遂昌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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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可此评估结果,如之后对评估结果留有异议,将 (略) 在村(社区居委会)提出复评申请,逾期不做更改。我愿意接受(居家养老 £机构养老)养老服务形式。在居家养老时,我希望得到(生活照顾 £康复护理照顾 £精神慰藉服务 £其它服务)服务。
被评估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我不认可此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并认同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如复评维持原等级,自愿承担复评费用。
被评估人或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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