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2年8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8月15日—2022年8月19日(5个工作日)
(略) 门联系电话:0533-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略) 门联系地址: (略) 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 @@@ b. 点击查看>>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备注 | |
1 | 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 | 张店区 (略) (略) 交叉口 (略) 北院内西办公楼二层 | 山东 (略) | 淄博 (略) | 购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见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等实验仪器设备。项目建成后,主要接受企业委托,对其废气、废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等进行检测。年检测土壤样品100个,水样500个,废气样品 点击查看>> 个,声样900个。 |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该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硫酸雾、盐酸雾、硝酸雾、氨经通风橱或集气罩收集 (略) 理通过排气筒排放,VOCs经二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硫酸雾、盐酸雾(HCl)、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标准;硝酸雾(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略) 分:其他行业》(DB37/ 点击查看>> -2019)表1“非重点行业”II 时段排放限值。 3、硫酸雾、盐酸雾(HCl)、氨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标准;硝酸雾(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略) 分:其他行业》(DB37/ 点击查看>> -2019) (略) 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4、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 (略) 理后的清洗废 (略) 理,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点击查看>> -2015)表1中B等级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5、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 (略) ,确保噪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2类标准要求。 6、该项目产生的废纸箱、废塑料、生活 (略) 门定期清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7、该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喷淋废液、冷凝废液、水样废水、试剂配制废水、废试剂瓶、实验用废手套和包装物、过期和失效药品、土壤样品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 (略) 置。 8、废气、废水排放采样点须分别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点击查看>> -2019)建立标准监测平台,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9、企业需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10、该项目应同时达到淄博市张店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1、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应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辩识管理。 12、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13、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4、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8月15日—2022年8月19日(5个工作日)
(略) 门联系电话:0533-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略) 门联系地址: (略) 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 @@@ b. 点击查看>>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备注 | |
1 | 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 | 张店区 (略) (略) 交叉口 (略) 北院内西办公楼二层 | 山东 (略) | 淄博 (略) | 购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见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等实验仪器设备。项目建成后,主要接受企业委托,对其废气、废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等进行检测。年检测土壤样品100个,水样500个,废气样品 点击查看>> 个,声样900个。 |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该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硫酸雾、盐酸雾、硝酸雾、氨经通风橱或集气罩收集 (略) 理通过排气筒排放,VOCs经二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硫酸雾、盐酸雾(HCl)、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标准;硝酸雾(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略) 分:其他行业》(DB37/ 点击查看>> -2019)表1“非重点行业”II 时段排放限值。 3、硫酸雾、盐酸雾(HCl)、氨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标准;硝酸雾(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略) 分:其他行业》(DB37/ 点击查看>> -2019) (略) 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4、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 (略) 理后的清洗废 (略) 理,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点击查看>> -2015)表1中B等级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5、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 (略) ,确保噪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2类标准要求。 6、该项目产生的废纸箱、废塑料、生活 (略) 门定期清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7、该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喷淋废液、冷凝废液、水样废水、试剂配制废水、废试剂瓶、实验用废手套和包装物、过期和失效药品、土壤样品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 (略) 置。 8、废气、废水排放采样点须分别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点击查看>> -2019)建立标准监测平台,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9、企业需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10、该项目应同时达到淄博市张店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1、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应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辩识管理。 12、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13、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4、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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