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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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点击查看>> 实施编码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业务办理项编码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实施主体编码 点击查看>> 1X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河池市南丹 (略)
到现场次数 0次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提交申请材料核验真实性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暂无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暂无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县级
办理公示01,02年检或年审年审
公示地址 网上公示:http:/ 点击查看>> 现场公示:南丹县城关镇平 (略) (吉朗 (略) 区方向50米、 (略) 新楼旁) (略) 一楼(A8-A11)南丹 (略) 业务窗口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查询地址 网上查询:http:/ 点击查看>> 电话查询:0778- 点击查看>> 现场查询:南丹县城关镇平 (略) (吉朗 (略) 区方向50米、 (略) 新楼旁) (略) 一楼(A8-A11)南丹 (略) 业务窗口
通办范围 全自治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查看审批流程图
咨询方式 0778- 点击查看>> 监督投诉方式 0778- 点击查看>>
联办机构 暂无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建设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主管本行政 (略) 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主管本行政 (略) 管理工 (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权限划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 (略) (略) 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按照以下权 (略) 建 (略) 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 (略)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略) 门 暂无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暂无
容缺补正方式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按照本行业专业材料的标准格式行文。2.材料要求:按照本行业专业材料的标准格式要求。二、审查方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 (略) 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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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窗口电话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交通指引地图定位
南丹 (略) A8-A1 (略) 窗口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南丹县城关镇平 (略) (吉朗 (略) 区方向50米、 (略) 新楼旁) (略) 一楼(A8-A11)南丹 (略) 业务窗口
南丹县城 (略) 公交车到吉朗五期A区下车,沿平安大道往北走100米至南丹 (略) 一楼A8- (略) 南丹 (略) 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 (略) 发布 根据2011年11月30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6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略) (略) 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审批。
(略) 建设从业单位和从 (略) 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略) 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略) 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略)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 (略) 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办理流程
[{"biaozhun":"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业务股室审核。","buzhou":"受理","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1","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ordernum":"1","renyuan":"窗口工作人员","rowGuid":"17abfd67-2452-498c-9c0b-991d73afd91f","shixian":"0","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biaozhun":"申请材料齐全,当场收件;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buzhou":"收件","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1","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当场收件或出具《一次性告知单》","ordernum":"0","renyuan":"窗口工作人员","rowGuid":"1bf 点击查看>> -e978-410e-9117-50e9f1e7b7b4","shixian":"0","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biaozhun":"业务股室审查其经营资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决定","buzhou":"审查","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2","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业务股室提出审查意见","ordernum":"0","renyuan":"业务股室工作人员","rowGuid":"ca75f8ee-404b-444d-84e3-ed8ab7b882dd","shixian":"2","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biaozhun":"分管领导作出予以或不予以备案决定","buzhou":"决定","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2","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分管领导作出决定","ordernum":"0","renyuan":"分管领导","rowGuid":"d 点击查看>> b-6f82-4ec6-af00-55f2b17be2ea","shixian":"1","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buzhou":"颁证","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3","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MingCheng":"关于XXXX工程施工设计的批复","ordernum":"0","renyuan":"窗口工作人员","rowGuid":"bc4800de-a007-4fdb-a545-48e 点击查看>> e92c","shixian":"0","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buzhou":"送达","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3","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MingCheng":"","ordernum":"0","renyuan":"窗口工作人员","rowGuid":"c13ef185-fd70-41a1-9cbb-ee56a40d1e9e","shixian":"0","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
办理材料及目录
查看办理情形
全部
  • 全部
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类型材料必要性受理标准详情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0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申请表空白附件样本附件申请人自备2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申请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2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标准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
备注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02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申请人自备2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2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标准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03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申请人自备2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2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标准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05国土、环保、 (略) 门对土地、环保、水利的批复文件,涉及地震、建设、文化、铁路情况时应附批复文件 (略) 门核发1份复印件必要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国土、环保、 (略) 门对土地、环保、水利的批复文件,涉及地震、建设、文化、铁路情况时应附批复文件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 (略) 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略) 门、 (略) 门、 (略) 门出具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纸填报须知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标准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06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略) 门核发1份复印件必要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 (略) 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略) 门出具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纸填报须知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标准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否有联办机构
四办网上办,一次办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申请报告签字盖章审批结果样本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预审,其他改革方式暂无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受理前或受理后:受理前

实施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 (略) (略) ,2015年6月26日予以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 (略) 令20 (略) )

结果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是否有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暂无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暂无
是否证照分离
是否网办是否智能审批
是否代办、帮办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送达付费方式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暂无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是否承诺审批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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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略)   现公布《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 (略) (略) 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略) 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略) 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略) 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 (略) 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和交通、 (略) 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 (略) (略) (略) 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略) 建 (略) 门统一制作。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略) 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 (略) 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 (略) 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 (略) 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略) 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 (略) 、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略) 建 (略) 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 (略)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 (略) 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 (略) 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 (略) 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略) 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略) 、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略) 罚,由建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 (略)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略) 2000年9月 (略) (略) ,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略) 第三十三条
颁布机关null
实施日期null
条款内容

县级以上建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 (略) 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 (略) (略)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 (略) (略) 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略) 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 (略)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略) 建 (略) 门、 (略) (略) 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 (略) 门或 (略) 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 (略) 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 (略) 、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 (略) 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 (略) 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略)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略) 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略) 建 (略) 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 (略)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 (略) 建 (略) (略) 铁路、交通、 (略) 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 (略) (略) (略) 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略) 经 (略) (略) 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 (略) 门或 (略) 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略) 建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略) 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略) 门 (略) 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 (略) 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 (略) 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 (略) 门或 (略) 门备案。  建 (略) 门或 (略) 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 (略) 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 (略) 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 (略) 门 (略) 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 (略) 门 (略) 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 (略)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 (略) 门或 (略) 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略) 、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略) 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 (略) 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略) 罚,由建 (略) 门或 (略) 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 (略)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 (略) 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 (略) 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略) 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 (略) 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略) 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 (略) 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 (略) 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 (略) 得, (略) 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2000年1月 (略) (略)
(略) 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null
实施日期null
条款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 (略) 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略) 建 (略) (略) (略) 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设立依据3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 (略) 发布 根据2011年11月30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6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建设市场管理, (略) 建设市场秩序, (略) 工程质量, (略) 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 (略) (略)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 (略) 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 (略) 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 (略) 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 (略) 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 (略) 建设活动的人员。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略) 交 (略) 门 (略)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 (略) 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 (略) 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 (略) 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 (略) 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 (略) 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略) 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 (略) 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 (略) 门负责本行 (略)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 (略) 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 (略) 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 (略) 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 (略) 建设市场信息,并按 (略) 交 (略) 门报送本 (略) 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 (略) (略) 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 (略) 本行 (略) 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负责本行 (略)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略) 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 (略) 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 (略) 本行 (略) 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略) 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 (略) 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 (略) 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 (略) 交 (略) 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略) 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 (略) 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 (略) 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 (略) 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 (略) 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 (略) 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 法律、 (略) 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 (略) 建设市场。第四章 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 (略) 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略) 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 (略) 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 (略) 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 (略) 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交 (略) 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略) 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 (略) 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 (略) 交 (略) 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略) 交 (略) 门确 (略) 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 (略) 门实施, (略) 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 (略) 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 (略) 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 (略) 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 (略) 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 (略) 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 (略) 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 (略) (略) 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交 (略) (略) 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略) 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 (略)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 (略) 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 (略) 点击查看>> 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 (略) (略) 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 (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 (略) 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交 (略) 门应 (略) 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略) 理。  第四十三条  (略) 交 (略) 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 (略) 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 (略) 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 (略) 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 (略) 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 (略)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 (略) 门,由交 (略) 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第四十五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略) 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略) 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 (略) 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 (略) 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 (略) 罚。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 (略) 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 (略) 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略) 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 (略) 分。  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 (略) 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向交 (略) 门填报有关市场信息时弄虚作假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 (略) (略) 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 (略) 理。构成犯罪的, (略) 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 (略) 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略) 1996年7月11日公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略) (略) 令201 (略) 修订
(略) 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null
实施日期null
条款内容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 (略) 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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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 (略) 门审查批准的是否可以使用?

解答: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略) 2000年1月 (略) 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 (略) 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略) 建 (略) (略) (略) 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审查批准的是否可以使用?

解答: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 (略) (略) 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3、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 (略) 发布 根据2011年11月30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6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 (略) 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无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点击查看>> 实施编码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业务办理项编码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实施主体编码 点击查看>> 1X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河池市南丹 (略)
到现场次数 0次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提交申请材料核验真实性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暂无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暂无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县级
办理公示01,02年检或年审年审
公示地址 网上公示:http:/ 点击查看>> 现场公示:南丹县城关镇平 (略) (吉朗 (略) 区方向50米、 (略) 新楼旁) (略) 一楼(A8-A11)南丹 (略) 业务窗口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查询地址 网上查询:http:/ 点击查看>> 电话查询:0778- 点击查看>> 现场查询:南丹县城关镇平 (略) (吉朗 (略) 区方向50米、 (略) 新楼旁) (略) 一楼(A8-A11)南丹 (略) 业务窗口
通办范围 全自治区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查看审批流程图
咨询方式 0778- 点击查看>> 监督投诉方式 0778- 点击查看>>
联办机构 暂无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建设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主管本行政 (略) 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主管本行政 (略) 管理工 (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权限划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 (略) (略) 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按照以下权 (略) 建 (略) 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 (略)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略) 门 暂无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暂无
容缺补正方式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按照本行业专业材料的标准格式行文。2.材料要求:按照本行业专业材料的标准格式要求。二、审查方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 (略) 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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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窗口电话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交通指引地图定位
南丹 (略) A8-A1 (略) 窗口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南丹县城关镇平 (略) (吉朗 (略) 区方向50米、 (略) 新楼旁) (略) 一楼(A8-A11)南丹 (略) 业务窗口
南丹县城 (略) 公交车到吉朗五期A区下车,沿平安大道往北走100米至南丹 (略) 一楼A8- (略) 南丹 (略) 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 (略) 发布 根据2011年11月30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6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略) (略) 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审批。
(略) 建设从业单位和从 (略) 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略) 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略) 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略)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 (略) 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办理流程
[{"biaozhun":"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业务股室审核。","buzhou":"受理","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1","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ordernum":"1","renyuan":"窗口工作人员","rowGuid":"17abfd67-2452-498c-9c0b-991d73afd91f","shixian":"0","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biaozhun":"申请材料齐全,当场收件;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buzhou":"收件","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1","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当场收件或出具《一次性告知单》","ordernum":"0","renyuan":"窗口工作人员","rowGuid":"1bf 点击查看>> -e978-410e-9117-50e9f1e7b7b4","shixian":"0","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biaozhun":"业务股室审查其经营资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决定","buzhou":"审查","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2","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业务股室提出审查意见","ordernum":"0","renyuan":"业务股室工作人员","rowGuid":"ca75f8ee-404b-444d-84e3-ed8ab7b882dd","shixian":"2","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biaozhun":"分管领导作出予以或不予以备案决定","buzhou":"决定","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2","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分管领导作出决定","ordernum":"0","renyuan":"分管领导","rowGuid":"d 点击查看>> b-6f82-4ec6-af00-55f2b17be2ea","shixian":"1","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buzhou":"颁证","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3","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MingCheng":"关于XXXX工程施工设计的批复","ordernum":"0","renyuan":"窗口工作人员","rowGuid":"bc4800de-a007-4fdb-a545-48e 点击查看>> e92c","shixian":"0","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buzhou":"送达","cd_batch":" 点击查看>> ","cd_operation":"I","cd_time":"2022-08-12 17:03: 点击查看>> ","huanjie":"3","iD":" 点击查看>> ","isHistory":"0","jieGuoMingCheng":"","ordernum":"0","renyuan":"窗口工作人员","rowGuid":"c13ef185-fd70-41a1-9cbb-ee56a40d1e9e","shixian":"0","taskGuid":"cecdd25c-e3ae-4f4f-9a8b-6ffc783ade42"}]
办理材料及目录
查看办理情形
全部
  • 全部
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类型材料必要性受理标准详情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0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申请表空白附件样本附件申请人自备2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申请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2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标准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
备注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02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申请人自备2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2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标准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03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申请人自备2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2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标准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05国土、环保、 (略) 门对土地、环保、水利的批复文件,涉及地震、建设、文化、铁路情况时应附批复文件 (略) 门核发1份复印件必要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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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国土、环保、 (略) 门对土地、环保、水利的批复文件,涉及地震、建设、文化、铁路情况时应附批复文件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 (略) 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略) 门、 (略) 门、 (略) 门出具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纸填报须知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标准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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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1X 点击查看>> 06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略) 门核发1份复印件必要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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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 (略) 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略) 门出具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纸填报须知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标准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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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否有联办机构
四办网上办,一次办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申请报告签字盖章审批结果样本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预审,其他改革方式暂无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受理前或受理后:受理前

实施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 (略) (略) ,2015年6月26日予以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 (略) 令20 (略) )

结果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是否有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暂无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暂无
是否证照分离
是否网办是否智能审批
是否代办、帮办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送达付费方式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暂无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是否承诺审批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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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略)   现公布《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 (略) (略) 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略) 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略) 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略) 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 (略) 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和交通、 (略) 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 (略) (略) (略) 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略) 建 (略) 门统一制作。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略) 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 (略) 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 (略) 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 (略) 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略) 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 (略) 、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略) 建 (略) 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 (略)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 (略) 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 (略) 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 (略) 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略) 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略) 、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略) 罚,由建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 (略)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略) 2000年9月 (略) (略) ,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略) 第三十三条
颁布机关null
实施日期null
条款内容

县级以上建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 (略) 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 (略) (略)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 (略) (略) 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略) 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 (略)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略) 建 (略) 门、 (略) (略) 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 (略) 门或 (略) 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 (略) 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 (略) 、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 (略) 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 (略) 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略)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略) 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略) 建 (略) 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 (略)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略)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 (略) 建 (略) (略) 铁路、交通、 (略) 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 (略) (略) (略) 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略) 经 (略) (略) 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 (略) 门或 (略) 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略) 建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略) 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略) 门 (略) 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 (略) 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 (略) 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 (略) 门或 (略) 门备案。  建 (略) 门或 (略) 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 (略) 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 (略) 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 (略) 门 (略) 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 (略) 门 (略) 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 (略)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 (略) 门或 (略) 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略) 、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略) 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 (略) 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略) 罚,由建 (略) 门或 (略) 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 (略)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 (略) 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 (略) 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略) 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 (略) 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略) 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 (略) 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 (略) 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 (略) 得, (略) 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2000年1月 (略) (略)
(略) 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null
实施日期null
条款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 (略) 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略) 建 (略) (略) (略) 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设立依据3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 (略) 发布 根据2011年11月30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6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建设市场管理, (略) 建设市场秩序, (略) 工程质量, (略) 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 (略) (略)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 (略) 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 (略) 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 (略) 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 (略) 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 (略) 建设活动的人员。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略) 交 (略) 门 (略)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 (略) 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 (略) 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 (略) 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 (略) 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 (略) 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略) 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 (略) 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 (略) 门负责本行 (略)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 (略) 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 (略) 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 (略) 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 (略) 建设市场信息,并按 (略) 交 (略) 门报送本 (略) 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 (略) (略) 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 (略) 本行 (略) 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负责本行 (略)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略) 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 (略) 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 (略) 本行 (略) 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略) 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 (略) 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 (略) 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 (略) 交 (略) 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略) 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 (略) 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 (略) 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 (略) 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 (略) 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 (略) 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 法律、 (略) 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 (略) 建设市场。第四章 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 (略) 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略) 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 (略) 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 (略) 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 (略) 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交 (略) 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略) 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 (略) 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 (略) 交 (略) 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略) 交 (略) 门确 (略) 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 (略) 门实施, (略) 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 (略) 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 (略) 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 (略) 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 (略) 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 (略) 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 (略) 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 (略) (略) 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交 (略) (略) 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略) 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 (略)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 (略) 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 (略) 点击查看>> 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 (略) (略) 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 (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 (略) 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交 (略) 门应 (略) 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略) 理。  第四十三条  (略) 交 (略) 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 (略) 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 (略) 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 (略) 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 (略) 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 (略)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 (略) 门,由交 (略) 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第四十五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略) 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略) 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 (略) 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 (略) 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 (略) 罚。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 (略) 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 (略) 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略) 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 (略) 分。  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 (略) 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向交 (略) 门填报有关市场信息时弄虚作假的,由交 (略) 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 (略) (略) 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 (略) 理。构成犯罪的, (略) 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 (略) 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略) 1996年7月11日公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略) (略) 令201 (略) 修订
(略) 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null
实施日期null
条款内容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 (略) 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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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 (略) 门审查批准的是否可以使用?

解答: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略) 2000年1月 (略) 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 (略) 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略) 建 (略) (略) (略) 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审查批准的是否可以使用?

解答: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 (略) (略) 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3、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 (略) 发布 根据2011年11月30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6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 (略) 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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