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正蓝旗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略) 、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登记、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直接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略) 公布;根据1996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略) 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矿产资 (略) 有, (略) 行使国家对 (略) 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 (略) 有权, (略) 依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行政法规】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略) 发布,2014年7月 (略) (略) 修订)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略) 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 (略) 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略) 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 (略) 地 (略) 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略) 地 (略) 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略) 发布,2014年07月 (略) (略) 《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略) 地 (略)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略) 地 (略) 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 (略) 公布)
第十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 (略) 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略) 地质矿 (略) 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盟市地质矿 (略) 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盟市地质矿 (略) 门可以委托旗县地质矿 (略) 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三、改革举措
在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登记事项时,凡 (略) 门审查产生的数据要件,包括勘查许可证、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基层核查意见等均不得要求矿业权人再行提供,改由“谁审查(审核)、谁提供”的原则由相关股室提供,并出具审核意见,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提供相应资料。企业营业执照通过打通数据链接,通过共享电子证照方式获取。在过渡期内,矿业权人仍应按现行要求提供登记申请材料。
四、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略) 公布;根据1996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略) 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 (略) 门有权予以撤销。
五、 (略) 门
正蓝 (略)
六、其他事项
正蓝 (略) 负责登记发证权限的三类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砂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用砂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页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大理石、建筑用辉长岩、建筑用角闪岩、建筑用正长岩、建筑用二长岩、天然石英砂(建筑用))。
(略) 、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登记、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直接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略) 公布;根据1996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略) 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矿产资 (略) 有, (略) 行使国家对 (略) 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 (略) 有权, (略) 依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行政法规】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略) 发布,2014年7月 (略) (略) 修订)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略) 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 (略) 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略) 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 (略) 地 (略) 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略) 地 (略) 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略) 发布,2014年07月 (略) (略) 《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略) 地 (略)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略) 地 (略) 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 (略) 公布)
第十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 (略) 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略) 地质矿 (略) 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盟市地质矿 (略) 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盟市地质矿 (略) 门可以委托旗县地质矿 (略) 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三、改革举措
在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登记事项时,凡 (略) 门审查产生的数据要件,包括勘查许可证、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基层核查意见等均不得要求矿业权人再行提供,改由“谁审查(审核)、谁提供”的原则由相关股室提供,并出具审核意见,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提供相应资料。企业营业执照通过打通数据链接,通过共享电子证照方式获取。在过渡期内,矿业权人仍应按现行要求提供登记申请材料。
四、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略) 公布;根据1996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略) 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 (略) 门有权予以撤销。
五、 (略) 门
正蓝 (略)
六、其他事项
正蓝 (略) 负责登记发证权限的三类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砂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用砂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页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大理石、建筑用辉长岩、建筑用角闪岩、建筑用正长岩、建筑用二长岩、天然石英砂(建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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