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绥环罚[2022]00220019号)
绥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绥环罚[2022]00220019号)
绥环罚[2022] 点击查看>> 号
绥化市创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略) 码): 点击查看>> MA1B1QAW0L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三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扈庆利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绥化市创 (略) 场区内占地面积约8平方米的一小堆用于加工生产的物料碎石未进行苫盖。
以上事实,有《绥化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绥化 (略)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物料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也不是在重污染天气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略) 罚。”和《 (略) 罚办法》(2010)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略) 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略) 罚。
你(单位)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绥 (略) 起诉。
绥化 (略)
2022年8月6日
绥环罚[2022] 点击查看>> 号
绥化市创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略) 码): 点击查看>> MA1B1QAW0L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三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扈庆利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绥化市创 (略) 场区内占地面积约8平方米的一小堆用于加工生产的物料碎石未进行苫盖。
以上事实,有《绥化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绥化 (略)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物料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也不是在重污染天气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略) 罚。”和《 (略) 罚办法》(2010)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略) 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略) 罚。
你(单位)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绥 (略) 起诉。
绥化 (略)
2022年8月6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