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标准和减免范围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标准和减免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惠企政策, (略) 《全 (略) 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文件的复函》、《黑龙江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服务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现将佳木斯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 (略) )规定,佳木斯市属于人民防空二类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1900元;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 (略)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17〕 (略) )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 (略) 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其中二、三类防空重点城市按现行标准降低30%。所以佳木斯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变为每平方米1330元。
二、减免范围
1、根据《国家计委 (略)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略) 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 (略) )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 (略) 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根据《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略) )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略) 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根据《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略) )规定,自 2019 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 (略) 门确定。
4、根据《关于养老、托育、 (略) 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略)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 (略) )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略) 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略) 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按照“具体措施:(1)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2022年将房屋出租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要求,对我市人防工程使用费实行费用减免措施。减免措施如下:
(1)减免对象
此次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对象为已经签订租赁合并使用本市人防工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减免标准
佳木斯市属于“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的减免标准。合同约定2022年内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合同使用期按比例享受减免。对于前期已经交纳过使用费的,原则上不办理退款,而是在下一年度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时依据减免标准办理减免。
(3)减免截止时间
减免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底。
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惠企政策, (略) 《全 (略) 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文件的复函》、《黑龙江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服务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现将佳木斯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 (略) )规定,佳木斯市属于人民防空二类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1900元;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 (略)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17〕 (略) )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 (略) 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其中二、三类防空重点城市按现行标准降低30%。所以佳木斯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变为每平方米1330元。
二、减免范围
1、根据《国家计委 (略)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略) 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 (略) )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 (略) 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根据《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略) )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略) 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根据《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略) )规定,自 2019 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 (略) 门确定。
4、根据《关于养老、托育、 (略) 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略)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 (略) )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略) 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略) 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按照“具体措施:(1)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2022年将房屋出租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要求,对我市人防工程使用费实行费用减免措施。减免措施如下:
(1)减免对象
此次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对象为已经签订租赁合并使用本市人防工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减免标准
佳木斯市属于“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的减免标准。合同约定2022年内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合同使用期按比例享受减免。对于前期已经交纳过使用费的,原则上不办理退款,而是在下一年度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时依据减免标准办理减免。
(3)减免截止时间
减免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底。
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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