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操作指南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操作指南的通知

市教 (略) 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操作指南的通知

市教委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 (略) 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研究制定了《 (略) 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操作指南》,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 (略) 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级财务规范管理健全防治“小金库”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略) 属单位财务资产采购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制度(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 (略) 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条件的, (略) 相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工作职责;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可委托系统内相关单位开展会计核算业务。

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成本费用核算、出纳、资金稽核、工资核算、总账报表、档案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条单位会计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要统筹兼顾单位的财务工作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交流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略) (略) 应根据本指南的精神和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制定本单位的会计人员交流轮岗制度。

(一)会计人员存在以下情况,应开展交流轮岗:

1.凡在会计关键岗位工作满五年的一律进行交流轮岗;

2.在会计关键岗位工作未满五年,但相关人员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现有会计岗位要求的;

3.会计人员虽然按期轮岗,但工作中实际存在履行不相容岗位职能,导致内控牵制失效的;

4.相关会计人员在其岗位工作中出现不称职、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市教委直属单位、 (略) 如存在下列情况, (略) 门提出会计人员交流轮岗申请,由市教委人事、 (略) 门统筹进行跨单位轮岗交流:

1.单位无法独立设置会计机构且会计人员配备不齐,无法满足不相容岗位有效分离内控牵制要求的;

2.单位独立设置了会计机构,配备了相关会计人员,但现有工作人员的能力无法胜任现有岗位要求的,且无法满 (略) 轮岗交流的;

3.单位相关会计人员在其会计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且无法满 (略) 轮岗交流的;

4.单位会计人员虽然按期轮岗,但工作中实际存在履行不相容岗位职能,导致内控牵制失效,且无法满 (略) 轮岗交流的;

5.单位会计人员在其会计岗位工作中出现不称职、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略) 无法实现调整的;

6.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实现相关会计人员轮岗交流的单位,要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确保财务管理等各项经济活动依法依规开展,防范资金资产安全风险隐患。

(三)交流轮岗的会计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及时完成原岗位相关工作内容,主动开展轮岗交接的准备工作。

(四)交流轮岗的会计人员应当配合交接工作人员熟悉岗位工作内容及相关情况,完整准确地进行岗位内容和工作资料的交接,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五)交流轮岗的会计人员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将原岗位应交接事项交接清楚,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隐瞒情况,消极对待工作。

(六)交流轮岗的会计人员应积极钻研相关专业知识,努力提升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岗位工作的新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 (略) 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 (略) 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 (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 (略) 理。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 (略) 经管的 (略) 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 (略) 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五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 (略)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 (略) 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略) 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套,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 (略) 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 (略) 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 (略) 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境外单位 (略) 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各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 (略) 等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 (略) 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单位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移交会计档案时,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 (略) 、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进行备份并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财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办理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原始发票的填制与审核详见第五章第二节。

第四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 (略)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 (略) 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 (略) 。

第四十四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略) 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四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四十六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 (略) ;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可打印)或者盖章;复核人员、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加盖印章或签字,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章或付讫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 (略)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 (略) (略) 。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 (略) 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 (略) 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 (略) 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 (略) 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 (略) 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四十七条 填制自制原始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 (略) 或者货币名称简 (略) 。 (略) 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 (略) 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 (略)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 (略) “—”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四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复核人员、记账人员印章或者签字。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加盖印章或签字,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章或付讫章,且制单人员和复核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 (略) 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 (略) 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 (略) 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 (略) 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 (略) 。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 (略) 。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 (略) 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二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 (略) ,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 (略) 、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单位复核人员要每月对当月记账凭证进行核对,保证记账凭证内容和金额跟原始凭证一致,入账会计科目使用准确无误。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 (略) 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 (略) 门( (略) )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一般单位应在月末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月末结账,年度终了,应及时进行年末结账。结账前,必 (略) 发生的各项 (略) 登记入账。 (略) 有记账凭证等均已复核(稽核),原始单据齐全完整, (略)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科目的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金额正确,并与原始单据相符。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略) 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五十九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略) 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二条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 (略) 门。

第六十四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会计核算账簿内容填报会计决算等报表,确保账表一致,严禁填报决算报表时只调表不调账的情况。

第五节 财务信息系统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会计机构对财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各单位会计机构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各单位会计机构根据操作人员的职责 (略) ,操作人员只允许使 (略) , (略) 借予他人使用,不得利 (略) 进入信息系统,否则造成的后果由 (略) 泄露者共同承担。

各单位会计机构财务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的权限要根据财务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来设置操作权限,保证操作权限符合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财务信息系统相关人员发生岗位变化或离岗时,应当及时通知系统管理人员调整其在系统中的访问权限 (略) 。

第六十八条 未经培训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财务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系统软件的删除、拷贝、修改等操作;不得擅自升级、改变系统软件版本或更新系统软件,不得擅自改变软件系统环境配置。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操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将单位财务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使用存储介质进行储存。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实行双备份。

第七十条对于正在使用的会计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和硬件更换,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版本升级和硬件更换。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应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四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 (略) 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各 (略) 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七十四条各单位 (略) 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略) 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略) 门 (略) 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七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七十六条各单位应 (略) 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七十七条各单位 (略) 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七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八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 (略) 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八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要制定往来款的管理办法,并按往来款管理办法定期进行对账和清理,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留存保管备查资料。

第八十五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略) 门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类别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要定期盘点,至少每年末盘点一次,并形成相应的盘点报告或盘点记录。 (略) 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面金额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明细进行核对,至少每年末核对一次,查明差异原因并及时调整。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含电子票据),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银行结算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明确规范。

设专人负责保管票据,设立账簿,用于记载票据的购买、领用、核对、缴销情况。财务人员要定期清查、核对票据, (略) 有票据应收取的 (略) 收妥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应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对款项已收但未开票的要及时结办。

第五章 会计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节 资金管理要求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应通过转账方式和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不准使用现金。

第八十八条各单位涉及现金收入的,必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一律不得坐支,即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要写明真实用途,同时,必须由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盖章后,才能向银行办理提款。

第九十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不得超限额储备现金,如有超出,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标准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情况,与开户银行协商确定。

第九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账户管理,银行账户设立、使用、变更、撤销等必须严格执行我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市教委的具体要求。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开通网上银行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确定好资金支出控制额度,保障资金安全。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开通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提醒业务,按照单位资金审批管理权限设置不同级次被提醒人,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必须设置提醒,按照提醒限额将付款信息发送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稽核岗、出纳岗等,便于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实时掌握单位资金动向。

第九十四条 资金管理各岗位人员要妥善保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U盾”)、登录密码等,严格按程序操作,U盾和登录密码不得由一人保管,严禁一人操作多个U盾、借出U盾、泄露密码等违规行为。U盾如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向开户银行通报情况。

第九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网银明细日记账(专门用于开通网银账户的交易信息或余额与相关账簿收支信息或余额的核对账簿)。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当天发生的经济事项和会计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任何单位不得月末按银行对账单一次登账;现金日记账、网银明细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日结,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账结存余额应每天与库存现金核对,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第九十六条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立。稽核岗至少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编制“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要逐笔查明原因,详细列示未达账项, (略) 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稽核岗编制,并经会计主管审核,编制人与审核人、出纳均应在余额调节表上签字,与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一并归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银行对账单的取得、银行对账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节 原始发票审核管理要求

(略) 有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虚开发票。严禁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严禁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严禁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除国 (略) 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严禁跨区域开具或使用发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四)严禁使用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严禁非法代开发票行为。

第九十八条对于报销发票是增值税电子发票,报销人员必须通过必要方式对每张原始发票的真伪进行查验,并签字确认以明确责任。否则, (略) 门不予报销。同一 (略) 码连续的发票,必须抽取发票查验。

第九十 (略) (略) 原始发票的审核注意事项:

(一)发票项目应当齐全。通用定额发票 (略) 、密码;税控机打发票应标明税控码、 (略) 、密码、 (略) 、 (略) 等。

(二)发票的购买单位和开具单位以及加盖的印章,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三)发票上标明限额的,发票开具的金额不得超出限额。

(四) (略) 门另有规定外,发票上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的有其名称、 (略) 、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发票专用章。

(五)出具发票的时间,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可使用年份内开具。

第一OO条 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重要原始凭证之一,其列账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严禁使用下列发票或单证报销:

(一)内容与发票种类不符的发票;

(二)票物不符的发票;

(三)过期发票;

(四)作废发票;

(五)涂改过的发票;

(六)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

(七)发票的开具内容不齐全, (略) (略) 码不一致的;

(八) (略) 全称的;

(九)税务机关已公告停止使用的手工发票。

第一O一条对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财务人员有权拒收,对报销后发现的, (略) 门有权要求限期更换,并直至追回相应款项。

第三节 (略) 理程序要求

第一O二条各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执行《工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工会、基金会等其他组织,按照相对应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一O三条各单位采用会计核算软 (略) 理程序,主要流程由会计软件完成: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由系统自动生成日记账;经过复核并确认的记账凭证,由系统自动记入明细分类账及总分类账;期末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以及其他有关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第一O四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审核人员对经办人送交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根据单位会计制度及其列报口径由制单人员编制记账凭证,复核人员对制单人员审核后的 (略) 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并加盖印章或签字,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款项收付业务,并于当日将记账凭证按顺序整理,其中收付不成功的业务,经负责人确认后重新办理;资金稽核人员根据出纳人员提交的收付款凭证进行稽核确认;档案 (略) 归集的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 (略) 理。

第四节 资金支付审核要求

第一O五条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应设置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出纳岗、资金稽核岗等,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费用报销凭单或借款单交付会计审核岗审核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编制记账凭证,提交会计复核岗复核。会计复核岗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资金支付规定的支出。

第一O六条在办理资金的支付和报销前,会计复核岗审查内容主要为:

(一)支出是否有预算;

(二)支出是否超过下达的预算控制数;

(三)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

(四)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五)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要求,支出金额填写是否正确;

(六)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一O七条会计复核岗完成复核后,交由出纳人员发起资金支付,资金稽核岗负责对出纳人员发起的支付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并最终完成资金支付。

第五节 财务印章管理要求

第一O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印章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印章管理范围,印章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一O九条各单位明确财务印章的刻制与启用的审批流程和手续,严禁私自刻制财务印章。

第一一O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明确财务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 (略) (略) 印章, (略) 有印章存放在一起。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一一一条各单位财务印章与相关联的财务票证必须坚持“分管保管”原则,所用印章与票证必须做到分人管理,分开存放,相互牵制。

第一一二条各单位应当制定财务印章使用审批流程,明确财务印章使用范围。未经单位授权,财务印章严禁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严禁用于抵押和担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财务印章的,还需经单位 (略) 门和法律顾问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六节 财务档案管理要求

第一一三条各单位电子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第一一四条各单位严格 (略) 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对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第一一五条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一一六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 (略) 理。

第一一七条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备、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第一一八条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七节 财务信息化基本要求

第一一九条各单位财务系统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 (略) ,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第一二O条各单位财务系统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第一二一条各单位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根据财务系统操作人员职责对其财务系统操作权限进行设置,严禁超越权限设置的情况。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一二二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一二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 (略) 会计管理制度;

(五) (略) 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一二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一二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略) 理。

第一二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 (略) 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略) 理。

第一二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略) 理。

第一二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 (略) 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 (略) 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一二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 (略) 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略) 理。

第一三O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三一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三二条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开展审计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审计实施单位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三 (略) 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略) 制定、 (略) (略) (略) 门联合制定、 (略) 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略) 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第一三四条 本指南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三五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教 (略) 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操作指南的通知

市教委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 (略) 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研究制定了《 (略) 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操作指南》,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 (略) 属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级财务规范管理健全防治“小金库”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略) 属单位财务资产采购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制度(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 (略) 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条件的, (略) 相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工作职责;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可委托系统内相关单位开展会计核算业务。

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成本费用核算、出纳、资金稽核、工资核算、总账报表、档案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条单位会计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要统筹兼顾单位的财务工作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交流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略) (略) 应根据本指南的精神和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制定本单位的会计人员交流轮岗制度。

(一)会计人员存在以下情况,应开展交流轮岗:

1.凡在会计关键岗位工作满五年的一律进行交流轮岗;

2.在会计关键岗位工作未满五年,但相关人员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现有会计岗位要求的;

3.会计人员虽然按期轮岗,但工作中实际存在履行不相容岗位职能,导致内控牵制失效的;

4.相关会计人员在其岗位工作中出现不称职、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市教委直属单位、 (略) 如存在下列情况, (略) 门提出会计人员交流轮岗申请,由市教委人事、 (略) 门统筹进行跨单位轮岗交流:

1.单位无法独立设置会计机构且会计人员配备不齐,无法满足不相容岗位有效分离内控牵制要求的;

2.单位独立设置了会计机构,配备了相关会计人员,但现有工作人员的能力无法胜任现有岗位要求的,且无法满 (略) 轮岗交流的;

3.单位相关会计人员在其会计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且无法满 (略) 轮岗交流的;

4.单位会计人员虽然按期轮岗,但工作中实际存在履行不相容岗位职能,导致内控牵制失效,且无法满 (略) 轮岗交流的;

5.单位会计人员在其会计岗位工作中出现不称职、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略) 无法实现调整的;

6.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实现相关会计人员轮岗交流的单位,要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确保财务管理等各项经济活动依法依规开展,防范资金资产安全风险隐患。

(三)交流轮岗的会计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及时完成原岗位相关工作内容,主动开展轮岗交接的准备工作。

(四)交流轮岗的会计人员应当配合交接工作人员熟悉岗位工作内容及相关情况,完整准确地进行岗位内容和工作资料的交接,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五)交流轮岗的会计人员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将原岗位应交接事项交接清楚,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隐瞒情况,消极对待工作。

(六)交流轮岗的会计人员应积极钻研相关专业知识,努力提升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岗位工作的新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 (略) 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 (略) 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 (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 (略) 理。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 (略) 经管的 (略) 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 (略) 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五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 (略)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 (略) 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略) 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套,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 (略) 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 (略) 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 (略) 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境外单位 (略) 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各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 (略) 等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 (略) 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单位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移交会计档案时,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 (略) 、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进行备份并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财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办理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原始发票的填制与审核详见第五章第二节。

第四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 (略)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 (略) 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 (略) 。

第四十四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略) 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四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四十六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 (略) ;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可打印)或者盖章;复核人员、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加盖印章或签字,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章或付讫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 (略)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 (略) (略) 。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 (略) 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 (略) 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 (略) 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 (略) 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 (略) 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四十七条 填制自制原始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 (略) 或者货币名称简 (略) 。 (略) 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 (略) 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 (略)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 (略) “—”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四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复核人员、记账人员印章或者签字。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加盖印章或签字,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章或付讫章,且制单人员和复核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 (略) 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 (略) 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 (略) 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 (略) 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 (略) 。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 (略) 。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 (略) 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二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 (略) ,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 (略) 、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单位复核人员要每月对当月记账凭证进行核对,保证记账凭证内容和金额跟原始凭证一致,入账会计科目使用准确无误。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 (略) 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 (略) 门( (略) )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一般单位应在月末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月末结账,年度终了,应及时进行年末结账。结账前,必 (略) 发生的各项 (略) 登记入账。 (略) 有记账凭证等均已复核(稽核),原始单据齐全完整, (略)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科目的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金额正确,并与原始单据相符。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略) 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五十九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略) 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二条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 (略) 门。

第六十四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会计核算账簿内容填报会计决算等报表,确保账表一致,严禁填报决算报表时只调表不调账的情况。

第五节 财务信息系统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会计机构对财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各单位会计机构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各单位会计机构根据操作人员的职责 (略) ,操作人员只允许使 (略) , (略) 借予他人使用,不得利 (略) 进入信息系统,否则造成的后果由 (略) 泄露者共同承担。

各单位会计机构财务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的权限要根据财务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来设置操作权限,保证操作权限符合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财务信息系统相关人员发生岗位变化或离岗时,应当及时通知系统管理人员调整其在系统中的访问权限 (略) 。

第六十八条 未经培训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财务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系统软件的删除、拷贝、修改等操作;不得擅自升级、改变系统软件版本或更新系统软件,不得擅自改变软件系统环境配置。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操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将单位财务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使用存储介质进行储存。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实行双备份。

第七十条对于正在使用的会计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和硬件更换,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版本升级和硬件更换。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应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四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 (略) 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各 (略) 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七十四条各单位 (略) 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略) 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略) 门 (略) 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七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七十六条各单位应 (略) 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七十七条各单位 (略) 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七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八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 (略) 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八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要制定往来款的管理办法,并按往来款管理办法定期进行对账和清理,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留存保管备查资料。

第八十五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略) 门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类别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要定期盘点,至少每年末盘点一次,并形成相应的盘点报告或盘点记录。 (略) 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面金额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明细进行核对,至少每年末核对一次,查明差异原因并及时调整。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含电子票据),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银行结算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明确规范。

设专人负责保管票据,设立账簿,用于记载票据的购买、领用、核对、缴销情况。财务人员要定期清查、核对票据, (略) 有票据应收取的 (略) 收妥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应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对款项已收但未开票的要及时结办。

第五章 会计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节 资金管理要求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应通过转账方式和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不准使用现金。

第八十八条各单位涉及现金收入的,必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一律不得坐支,即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要写明真实用途,同时,必须由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盖章后,才能向银行办理提款。

第九十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不得超限额储备现金,如有超出,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标准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情况,与开户银行协商确定。

第九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账户管理,银行账户设立、使用、变更、撤销等必须严格执行我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市教委的具体要求。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开通网上银行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确定好资金支出控制额度,保障资金安全。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开通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提醒业务,按照单位资金审批管理权限设置不同级次被提醒人,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必须设置提醒,按照提醒限额将付款信息发送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稽核岗、出纳岗等,便于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实时掌握单位资金动向。

第九十四条 资金管理各岗位人员要妥善保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U盾”)、登录密码等,严格按程序操作,U盾和登录密码不得由一人保管,严禁一人操作多个U盾、借出U盾、泄露密码等违规行为。U盾如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向开户银行通报情况。

第九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网银明细日记账(专门用于开通网银账户的交易信息或余额与相关账簿收支信息或余额的核对账簿)。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当天发生的经济事项和会计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任何单位不得月末按银行对账单一次登账;现金日记账、网银明细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日结,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账结存余额应每天与库存现金核对,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第九十六条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立。稽核岗至少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编制“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要逐笔查明原因,详细列示未达账项, (略) 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稽核岗编制,并经会计主管审核,编制人与审核人、出纳均应在余额调节表上签字,与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一并归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银行对账单的取得、银行对账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节 原始发票审核管理要求

(略) 有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虚开发票。严禁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严禁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严禁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除国 (略) 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严禁跨区域开具或使用发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四)严禁使用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严禁非法代开发票行为。

第九十八条对于报销发票是增值税电子发票,报销人员必须通过必要方式对每张原始发票的真伪进行查验,并签字确认以明确责任。否则, (略) 门不予报销。同一 (略) 码连续的发票,必须抽取发票查验。

第九十 (略) (略) 原始发票的审核注意事项:

(一)发票项目应当齐全。通用定额发票 (略) 、密码;税控机打发票应标明税控码、 (略) 、密码、 (略) 、 (略) 等。

(二)发票的购买单位和开具单位以及加盖的印章,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三)发票上标明限额的,发票开具的金额不得超出限额。

(四) (略) 门另有规定外,发票上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的有其名称、 (略) 、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发票专用章。

(五)出具发票的时间,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可使用年份内开具。

第一OO条 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重要原始凭证之一,其列账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严禁使用下列发票或单证报销:

(一)内容与发票种类不符的发票;

(二)票物不符的发票;

(三)过期发票;

(四)作废发票;

(五)涂改过的发票;

(六)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

(七)发票的开具内容不齐全, (略) (略) 码不一致的;

(八) (略) 全称的;

(九)税务机关已公告停止使用的手工发票。

第一O一条对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财务人员有权拒收,对报销后发现的, (略) 门有权要求限期更换,并直至追回相应款项。

第三节 (略) 理程序要求

第一O二条各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执行《工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工会、基金会等其他组织,按照相对应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一O三条各单位采用会计核算软 (略) 理程序,主要流程由会计软件完成: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由系统自动生成日记账;经过复核并确认的记账凭证,由系统自动记入明细分类账及总分类账;期末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以及其他有关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第一O四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审核人员对经办人送交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根据单位会计制度及其列报口径由制单人员编制记账凭证,复核人员对制单人员审核后的 (略) 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并加盖印章或签字,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款项收付业务,并于当日将记账凭证按顺序整理,其中收付不成功的业务,经负责人确认后重新办理;资金稽核人员根据出纳人员提交的收付款凭证进行稽核确认;档案 (略) 归集的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 (略) 理。

第四节 资金支付审核要求

第一O五条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应设置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出纳岗、资金稽核岗等,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费用报销凭单或借款单交付会计审核岗审核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编制记账凭证,提交会计复核岗复核。会计复核岗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资金支付规定的支出。

第一O六条在办理资金的支付和报销前,会计复核岗审查内容主要为:

(一)支出是否有预算;

(二)支出是否超过下达的预算控制数;

(三)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

(四)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五)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要求,支出金额填写是否正确;

(六)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一O七条会计复核岗完成复核后,交由出纳人员发起资金支付,资金稽核岗负责对出纳人员发起的支付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并最终完成资金支付。

第五节 财务印章管理要求

第一O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印章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印章管理范围,印章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一O九条各单位明确财务印章的刻制与启用的审批流程和手续,严禁私自刻制财务印章。

第一一O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明确财务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 (略) (略) 印章, (略) 有印章存放在一起。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一一一条各单位财务印章与相关联的财务票证必须坚持“分管保管”原则,所用印章与票证必须做到分人管理,分开存放,相互牵制。

第一一二条各单位应当制定财务印章使用审批流程,明确财务印章使用范围。未经单位授权,财务印章严禁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严禁用于抵押和担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财务印章的,还需经单位 (略) 门和法律顾问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六节 财务档案管理要求

第一一三条各单位电子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第一一四条各单位严格 (略) 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对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第一一五条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一一六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 (略) 理。

第一一七条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备、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第一一八条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七节 财务信息化基本要求

第一一九条各单位财务系统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 (略) ,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第一二O条各单位财务系统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第一二一条各单位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根据财务系统操作人员职责对其财务系统操作权限进行设置,严禁超越权限设置的情况。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一二二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一二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 (略) 会计管理制度;

(五) (略) 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一二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一二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略) 理。

第一二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 (略) 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略) 理。

第一二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略) 理。

第一二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 (略) 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 (略) 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一二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 (略) 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略) 理。

第一三O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三一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三二条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开展审计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审计实施单位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三 (略) 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略) 制定、 (略) (略) (略) 门联合制定、 (略) 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略) 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第一三四条 本指南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三五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