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尖峰大展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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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尖峰大展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云南 (略) 日产4000吨熟料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西发改资环〔2022〕15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30-03-*)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选用1×Φ4.6×68m回转窑,窑尾带双系列六级低压损旋风预热器和TDF分解炉;建设1座110kV总降压变电站,9MW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脱硝系统以及配套生产生活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熟料*吨、水泥*吨,年综合能耗*.38吨标准煤(当量值)、*.71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可比熟料综合煤耗88.23千克标准煤/吨、可比熟料综合电耗48.05千瓦时/吨、可比熟料综合能耗94.13千克标准煤/吨、可比水泥综合电耗72.78千瓦时/吨、可比水泥综合能耗79.91千克标准煤/吨,项目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98.66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6.76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评审意见落实。

四、本审查意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及上报的节能报告和节能评审意见出具。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源品种、项目规模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审查意见变更手续。

五、请西双版纳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西双版纳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决定性影响。西双版纳州发展改革委要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意见,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相关审批手续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4日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云南 (略) 日产4000吨熟料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西发改资环〔2022〕15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30-03-*)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选用1×Φ4.6×68m回转窑,窑尾带双系列六级低压损旋风预热器和TDF分解炉;建设1座110kV总降压变电站,9MW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脱硝系统以及配套生产生活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熟料*吨、水泥*吨,年综合能耗*.38吨标准煤(当量值)、*.71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可比熟料综合煤耗88.23千克标准煤/吨、可比熟料综合电耗48.05千瓦时/吨、可比熟料综合能耗94.13千克标准煤/吨、可比水泥综合电耗72.78千瓦时/吨、可比水泥综合能耗79.91千克标准煤/吨,项目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98.66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6.76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评审意见落实。

四、本审查意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及上报的节能报告和节能评审意见出具。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源品种、项目规模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审查意见变更手续。

五、请西双版纳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西双版纳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决定性影响。西双版纳州发展改革委要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意见,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相关审批手续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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